书城法律农业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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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农村税收以及农民负担法律问题研究(5)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地区在大陆投资兴办的企业和其他组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在中国注册的国际组织的机构和外国机构、港澳台地区的机构等,以及个体经营者和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内的其他个人。

“中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具体来说,消费税纳税人包括: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分别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消费税计算方法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易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等。

从2001年5月1日起,对一些特殊消费品,如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原来按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改为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同时对税率进行了调整。如对每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的卷烟和各种进口卷烟,首先从量定额征税,即按每一大箱(5万支)150元税额征收消费税,然后,再从价定率征税,即按调拨价格乘以45%再征收一次消费税。

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四)消费税从价定率征收时销售额的确定

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销售额,即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根据不同情况,销售额的计算还有以下具体规定: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是因为逾期而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经收取的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应注意的是,对于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须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退还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销售数量)的确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实体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即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缴纳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即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纳税人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则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作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规定如下:适用平均成本利润率为5%的应税消费品有: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薯类白酒、其他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小客车等;

适用平均成本利润率为6%的应税消费品有:贵重首饰及珠玉宝石、摩托车、越野车等;

适用平均成本利润率为7%的应税消费品有:小轿车等;适用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的应税消费品有:甲类卷烟、粮食白酒等。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销售数量)的确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应纳入消费税的计征范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公式中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5、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1-消费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

6、纳税人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7、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五)消费税从量定额征收时销售额的确定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单位的换算标准规定如下:

啤酒:1吨=988升

黄酒:1吨=962升

汽油:1吨=1388升

柴油:1吨=1176升

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分别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数量。

(六)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单位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在计征消费税时,还有以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从量定额征收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2、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扣:(1)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2)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包括用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3)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4)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5)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玉宝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玉宝石;(6)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7)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8)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3、纳税人用于交换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人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七)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应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应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八)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消费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至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白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三、营业税制度

营业税是指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营业税征收范围

营业税征收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其中,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以及服务等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劳务(从营业税角度称之为非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的税目是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具体表现。营业税一共设置了9个税目,分别为: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劳务活动。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陆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运输,以及与营运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都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2、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3、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业务。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于他人使用。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于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