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历史大事详解(近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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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

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又称以税代利),就是将国营企业原来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办法,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缴纳税金的办法。这不仅是缴纳形式上的变化,而且是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之问在分配关系上的重大变革。

为了稳定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克服利润上缴制度存在的弊端,把税收引人利润分配的范围,使国营企业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道路,自1979年以来,国家先后在北京、天津、上海和四川等18个省、市、自治区的600多个国营企业中进行了征收所得税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在通过的“六五”计划报告中肯定了利改税改革,并要求在今后三年内,对价格不作大的调整的情况下,应该改革税制,加快以税代利的步伐。报告同时指出,这项改革需要分别不同的情况,有步骤地进行。对国营大中型企业,要分两步走。

1983年3月17日至29日,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了国务院2月18日批转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研究了有关具体规定和利改税的工作部署。1983年4月12日,财政部向国务院递交了《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24日,国务院发出批转通知。27日,经国务院批准,《试行办法》发往各地。国务院在其批转通知中要求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立即研究,作出部署,认真贯彻执行。《试行办法》自1983年1月1日起实行,征税工作从1983年6月1日开始办理。

国务院在通知中指出,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是在充分酝酿和经过试点后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在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上,实行利改税是改革的方向,较之其他办法具有更多的优越性。实行利改税对于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促进企业完善经营管理责任制,逐步克服“吃大锅饭”的状况,对于更好地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都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说,实行利改税一定要保证做到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企业留利,从国家来说,基本上维持现在的水平。但是,对那些留利水平过高或不合理的,要作适当调整。通知强调,实行利改税,政策性强,牵涉面宽,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国务院要求,在实行过程中,要加强物价管理和计划管理。企业不能离开计划指导,不能随意变动价格。各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利改税的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搞好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以保证利改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利改税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对国营大中型企业,暂时仍实行税利并存,但收税所占比重显著上升,上缴利润所占比重显著下降。对国营小型企业则实行彻底的利改税;第二步是国营大中型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基本同步配套,价格调整基本趋于合理和企业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的基础上,再过渡到企业利润全部用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家。

第一步利改税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对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包括金融保险组织),其实现利润一律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按国家规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一部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交纳调节税和定额包干上缴等办法上缴国家。上缴数额,逐年核定,一定三年不变。

(2)对盈利的国营小企业,应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征税以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但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缴一部分利润。划分国营小型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中,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15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20万元;商业企业中,以自然门店为单位,职工人数不超过二三十人年利润不超过3万元或5万元的。这些都必须以1982年底的数字为准。由于划分国营小企业较复杂,各地区情况不一样,在具体执行中,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范围内作适当的调整;个别需要改宽标准的,需征得财政部同意。

(3)对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饮食服务公司,都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

(4)对县以上供销社,以县公司或县供销社为单位,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家不再拨款,除国家规定的个别商品外,不再负担价格补贴。税后不能保持合理留利水平的,可在一定期限内适当减免。(5)对军工、邮电、粮食、外贸、农牧和劳改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仍按原定办法执行。

(6)对于经过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经委批准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的少数企业,在包干期满前,暂不实行利改税。

(7)对于政策性亏损的企业,继续实行定额补贴,或计划补贴等办法,超亏不补,减亏分成,一定三年不变。对于经营性亏损,则限期扭亏。在限期内,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适当给予亏损补贴,超过期限一律不再补贴。

(8)企业税后留用的利润应合理分配使用。要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1983年第一步改革完成实施后,促进了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到年底,实施改革的国营企业共28110户,实现利润473.3亿元,比1982年增加42.2亿元。在增加部分中,上缴国家税利占61.8%,企业所得占24.9%,职工个人所得占13.3%,做到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职工得小头,实现了国家分配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

但第一步还是利税并存,仍然保留了利润留成办法的某些弊端,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还不能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也没有完全解决“条条块块”对企业的束缚,有待于第二步实施解决。

第二步工作主要是将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为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税后利润归企业自主安排使用。具体内容是:(1)大巾型企业仍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2)允许企业在征收所得税前从利润中归还技措贷款。(3)对税后利润超过留利的部分大中型企业,原来以各种形式上缴的利润,改为以调节税形式上缴,但对企业增长利润减征70%的调节税。调节税一个企业一个税率,名为交税,实为交利。(4)放宽了小型企业的标准,对小型企业所纳税实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少数税后留利较多的企业仍规定收取一定的承包费。(5)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继续实行盈亏包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