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懒得打官司
以前经常看别人打官司,从来也没有想到“官司”二字会和我有什么关系。这并不是说我从来没有被侵权过,只是自己懒得管,当然也觉得管不过来。
最早感觉被侵权是我的文章被剽窃。十多年前,我看到《新华文摘》上收录了一篇语文教学论文,谈“语文生活化”“生活语文化”,我一惊:这不是我的文章吗?仔细一看,正是!但署名却是大庆师范学院的某某某。此人把我的文章拿去,几乎一字不改地发表在《大庆师范学院学报》上,又被《新华文摘》收录。而真正的作者——我,却成了读者。二十多年来,我有多少文章被人剽窃,更是无法统计。我知道自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但我哪里有那个精力?
《爱心与教育》出版不久,我就发现了盗版。那年我在湖南某县讲学,校长很真诚地说他给学校的每位老师都发了一本《爱心与教育》,希望我能够给老师们签名。结果老师们把书给我的时候,我发现,全是盗版!但我依然认真地给每一位老师签名,因为错不在老师们,相反老师们也是受害者。还有一次我在内蒙古某地讲学,也有老师拿《爱心与教育》给我签名,我一看,连封面都给我换了!当时那个心情,就像看到自己失散多年之后的孩子终于找到了,但孩子却被人打得面目全非!
虽然如此,我也没有打过官司——其实也想过的,只是嫌麻烦,懒得打官司。
二 还是忍了吧
近几年,还有一种侵权行为一次次向我袭来,就是一些社会培训机构在会议通知上写上我的名字,可我根本不知情。现在全国各地请我讲学的也不少。说真话,由于种种原因我一般是不愿意过多外出讲学的。但很多时候的确非我能够拒绝,比如朋友邀请呀,领导说情呀,有人还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甚至教育部给我打电话,所以我的日程还是排得满满的。其实我很感动,全国各地的老师对我那么真诚,我和大家通过讲学见面交流也是应该的。但是,现在许多培训广告都打着我的名字,相当多的时候我根本不知道,培训机构也没有给我说过,换句话说,这些广告单上写我的名字,和我没有一点关系!但老师们却信以为真,于是风尘仆仆赶来,而实际上根本见不到我。这是对双方的伤害:听课的老师和我。
有一次,安徽芜湖(哪个单位我忘记了,反正地点是在芜湖)举办什么培训,讲学老师的名单上就有我,许多老师赶去,开会时主办方解释说:“李老师因临时有事不能前来。”老师们对我的怨恨可想而知。但实际上我根本不知道有这么回事!我也是从后来给我电话抱怨的老师们口中才得知,我居然被他们写到了广告单上!
还有一次,河南省某研究会邀请我去讲学,地点在灵宝县。他们是开会前一年就给我说了,当时我答应了。但半年后我母亲生命垂危,我便赶紧给他们打电话说我不能去了,请他们谅解。注意,这时离他们开会还有好几个月。但是到了开会的时候,他们依然把我的名字列入“讲学名师”的宣传单。这是我事后在我的博客留言中知道的。一位老师写道:“李老师,这次灵宝会议,我校名额有限,轮不上我,但因为有你出席,我为了一睹您的风采,自费出席了会议。但遗憾的是,没有见到您!”我当时的难受无法言说!于是,马上打电话过去追问有关人员,为什么要这样。对方支支吾吾,以“失误”来搪塞。我也无奈,只好作罢。但我打定主意,从此以后他们的活动我不再参加!
类似的事,我当然很气愤,但也没有想过要打什么官司,毕竟太麻烦。算了,还是忍了吧!
然而,我虽然“算了”,侵权者却并不“算了”,于是,不少“故事”还是找上门来了。
三 羊头与狗肉
最有“意思”的是那次“中国教育学会某研究分会”和我开的“玩笑”。因为实在“有趣”,这里容我细说一下——
一天晚上,我收到一位素不相识的老师发来的手机短信:“尊敬的李老师,您本周去合肥做报告吗?我收到您做报告的会议通知,准备前往。不知准确否?请您百忙中回复一下,不知可否?”
我吃了一惊,赶忙回复:“与我无关。”我请这位老师把主办单位的联系电话告诉我。
过后我仔细想了想,曾经有叫“中国教育学会某分会”的请过我,希望我能够参加合肥的报告会,为老师们做报告。当时,因为时间冲突,我便明确说我去不了。他们便表示理解。
会不会就是这家单位呢?
第二天我来到办公室,前一晚给我发短信的那位老师把会议通知发到了我信箱里,我打开一看,果真是“中国教育学会某分会”举办的培训班报名的会议通知。
通知上“会议日程安排”赫然写着我的名字和介绍,还有报告题目——
李镇西:成都武侯实验中学校长、博士、全国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班主任、新教育实验专家、中学语文特级教师、全国十杰教师、享受政府专家特殊津贴(基础教育界流传着一句话:“北有魏书生,南有李镇西”)。
主讲:班主任专业素养及班主任队伍建设——追求充满人性的德育。
这段介绍不伦不类,漏洞百出。我从来就没有获得过“全国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全国优秀班主任”“新教育实验专家”等称号。还有我的所谓“主讲题目”也不伦不类,连文句都不通,纯粹是主办方的杜撰。
再看会议通知的发出时间,是几个月前的日子。我的天!我根本就还没有答应要参加这个会,可人家已经把我的名字写上去了!
我不知道开会那天,当老师们得知我并不到会做报告的时候,主办方如何给老师们作解释。当然,他们很可能这样解释:“本来李老师答应了要来的,可是临时遇到特殊情况,李老师不能来了,特委托我们向大家表示歉意!”
可老师们并不知道,我完全是蒙在鼓里的,被人家“绑架”了。
这将极大地损害我的声誉。在这之前,已经有过一些机构就是这样欺负我的。我不止一次接到老师们的电话或电子邮件,问我为什么答应了要做报告可临时却变卦?
我拨通了给我发手机短信的那位老师的电话,他说:“我曾反复问主办方,李老师是不是真的要来?对方很明确地说,已经确定了,肯定要来的,连李老师往返的机票我们都帮他订了!”
我的天,如此撒谎居然不脸红!
于是我马上在我的博客上写了一篇博文《质问“中国教育学会某分会”》:“请问‘中国教育学会某分会’,你们对我有起码的尊重吗?你们什么时候给我订的机票?你们为什么要欺骗广大的老师?你们为什么要这样做?我要求你们向我表示书面歉意,并在你们开会那天,公开向老师们说明真相,承担责任。否则,我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写完博文,我突然想,万一那位老师给我说的情况不确切或有夸张呢?于是,我按会议通知上的电话号码,以普通老师的身份给主办方打电话,问:“我想问问,李镇西老师是不是真的要来?”对方的答复果真是:“肯定要来的,你放心!”我一听,真的很生气,但我还是压抑着不满又问:“你们怎么能够这么肯定呢?万一李老师来不了呢?”对方说:“告诉你,李老师肯定要来的,连他往返的机票我们都帮他订好了!”我再也压抑不住我的怒火了:“我就是李镇西!你们什么时候给我订的机票?你们知道我身份证号码吗?”对方马上说让领导给我说,我说:“好,我等你们领导。”可等了一会儿,对方说领导不在。我估计是领导不敢接我的电话。后来我明确表示,你们必须在那天向老师如实解释清楚!对方支支吾吾,一句话也没说清楚。
后来真到了“那天”,果真有老师见我没来,便和主办方闹上了。次日《合肥晚报》还以“邀请名师讲学,名师蒙在鼓里”为题作了报道,并配了一副《挂羊头卖狗肉》的漫画。
尽管当时非常气愤,真的动了打官司的念头,但最终也是怕麻烦,所以也没去追究,此事不了了之。
经常还有不少老师打电话来问我是不是要在北京、大连、黄山、厦门等地讲学,因为他们都收到通知了,我说:“这些都和我无关!我根本不知道!”后来他们把这些“培训通知”发给我,我一看,主办方现在很精明了,他们在我的名字前,写了两个字:“拟请”。好像这样一来,就天衣无缝了:我也没有说一定要请你呀,不过是“拟请”嘛!但这对广大老师来说,无疑是一种误导,或者干脆说就是一种不露声色的欺骗。
为此,我又在博客上发了一篇文章《谢绝“拟请”》,郑重声明:第一,未经本人允许,请各培训机构不要擅自在通知上写我的名字。第二,如果要邀请我,请事先与我沟通。第三,本人谢绝任何培训机构“拟请”。
但这样的声明效果甚微,人家照样多次“拟请”我。
四 享受“部级待遇”
这样的“被讲学”总是层出不穷。
2011年3月21日,一位网友给我在网上留言:“您真参加临沂某中学的研讨会吗?”我大吃一惊,我根本不知道这事啊!没有任何人通知我。我马上意识到,我又被某些人蒙在鼓里了——我曾经多次这样“被讲学”,明明自己不知情,可参会的老师都以为我要去,到了开会那天,主办方会对老师们说,因为临时的特殊原因,李老师不能前来参会。最后,老师们会说我不守信用,我的声誉自然受损。
我马上请这位网友把会议通知给我发来。第二天,我收到网友发给我的这份“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标明的主办单位是“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还有协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均为临沂当地的有关部门和学校(这里暂且隐去其单位名称)。该通知列出的主讲专家有: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长杨春茂,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王定华,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副主任曹志祥,上海市建平中学校长程红兵,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韩军等等。
我也被列在“出席论坛的领导和专家”名单中,但我的身份被“提升”为“国家督学”!那一刻,我甚至觉得人家并没搞错,因为人家请的是一位和我同名同姓的“国家督学”。可是我怎么不知道居然还有一位“国家督学”也叫“李镇西”呢?
收到会议通知的当天中午,有一个陌生人给我电话,他自称是“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的,说邀请我下周一去临沂讲学。我马上就质问他们:“你们为什么不征得我同意就把我的名字写上去了?”我说:“你们早就把通知发出去了,现在快开会了才给我说这事。我不可能去!”他做出很吃惊的样子,说:“他们教育局事先没给你说吗?我不知道这个情况。”我听他的意思,是临沂教育局做错了,便说:“请你转告他们,一定要给我道歉!”
我当即决定写篇短文抨击抨击这种现象,但一看主办单位是“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我犹豫了,因为该基金会的秘书长杨春茂老师是我非常好的朋友,而且他的名字也在“出席论坛的领导和专家”之首,在他之后是教育部基础司副司长王定华。于是,我打算先打电话问问杨春茂老师再说。
我马上拨通了杨春茂老师的手机,我直截了当地问他:“为什么你们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搞活动,也不给我说说,就把我的名字写上去了?”杨老师听了感到莫名其妙,他说他不知道这事啊!他还问我都有哪些单位参与举办,我说有临沂的哪些哪些教育机构和学校。我还说,通知上还写着王定华的名字呢!
杨老师再次说:“如果你不给我打这个电话,我真的不知道这事!”他还很肯定地说:“王定华肯定也不知道!”他叫我把通知也发给他。
结束了和杨春茂老师的通话,我又拨通了程红兵的电话,他也说今天是接到一个自称“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的人的电话,要他下周一去临沂讲学。我给程红兵说了这个通知的内容和我与杨春茂老师通话经过后,他很吃惊,也很生气。
是呀,怎么能不生气呢?
至少有一点是明确的:我、杨春茂老师还有程红兵都被某些人利用了——我们都“被讲学”了!而且更离奇的是,此活动号称是“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主办”,可是这个基金会的秘书长居然不知道!因此,我怀疑,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也“被主办”了。那么,是谁导演了这场“恶作剧”呢?
我想起了上次“安徽被讲学”的事,决定再开一次玩笑,便按会议通知上的电话,拨通了临沂会务组联系人的手机。我问:“李镇西老师真的能去参加临沂的会吗?”答:“当然了。”再问:“你怎么知道他会去呢?”再答:“他们已经联系好了!”我说:“我就是李镇西,我怎么不知道呢?”对方马上叫另一位来接我的电话。我表达了我的惊讶和不满。对方说:“是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帮我们联系的专家。”我说:“连中国教师基金会的秘书长都不知道你们请了他!”对方也很惊讶说:“原来是这样!那我们要追究中国教师基金会的责任!”然后他们向我表示歉意,说马上和北京联系,然后一定给我一个答复。
看来,山东临沂方面也被蒙了。说实话,我多次去过山东,包括临沂。山东人的朴实真诚热情,给我以深刻的印象。连这样的人都要蒙骗,请问某些人:你良心何在?
过了几天,临沂方面来信表示歉意,并说明他们是和“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合作,根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邀请专家、名师及与会领导是“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的责任,山东省临沂市以外的与会人员也由“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负责。临沂方面主要负责邀请临沂市内的与会人员,沟通本地领导,安排大会会场。所以临沂方面也是受害者。
后来我当然不可能去临沂参加这个所谓论坛,据我所知,杨春茂、程红兵等人也没有去。不过,我也没继续追究,实在是因为精力有限。此事最后不了了之。
这次和教育部官员一起被“绑架”,也算享受了“部级待遇”了。
五 被主编和被人主编
还有一种隐性侵权,就是以我的名义出版著作。某出版社说要出版一本家庭教育的书,希望我任主编,我本着以人为善的想法口头答应了,而且认真看稿。但书出来后,连书名都不是我认可的,内容更是与我的想法相去甚远,而且有许多错误。但封面却赫然写着“李镇西主编”。不知情的人还以为真是我主编的呢!其实我一没有签订主编合同,二没有拿一分钱的主编费,却承担该书质量低劣的“声誉”,我感觉我被“绑架”了。
类似的“绑架”还不止一次。某素不相识的年轻教师“主编”了一本大概是谈“优秀语文教师教学艺术”的书,将我的一篇高中语文课堂实录文字编入其中,也有上万字呢!然后要和我签合同,同意被他主编。我看了他帮我“主编”的文字说:“你先斩后奏,这不是绑架我吗?”真让我为难。最后心一软,还是签了合同,因为我想,年轻人也许急于上进,急于出成果,我帮他一把吧!但我要说,现在不少年轻人就是这样“著作等身”的,什么“听名师讲课”呀,什么“名师的99个好习惯”呀,什么“名师成长的100个秘诀”呀,反正从名师那里东一篇西一篇拿来拼凑就是了。十多年前,编这样的书还需要剪刀加糨糊,现在不用了,只需用鼠标轻轻一点,“复制”加“粘贴”就可以了。这也算“进步”了。
六 我的老照片居然还有“商业价值”
2009年4月的一天晚上,朋友吴法源给我电话说他正在济南某电影院看电影,发现电影院正在播映《高考1977》,而该电影院的商业广告上正是被放大了的我当年高考的准考证——19岁的我,正羞涩地在广告上看着影院熙熙攘攘的观众们。当时我还没在意,心想这不是帮我宣传吗?后来朋友李炳亭说这是严重侵权,并愿意帮我追究。其实,就在那时,我也没想过真要和他们打官司,这倒不完全是因为怕麻烦,而是我感到这种侵权对我的伤害并不大,所以我便委托他去找电影院协商,我的条件很简单:第一,赔礼道歉;第二,撤下广告。我根本没有想到要索赔什么的。后来炳亭帮我请的代理律师去交涉,结果人家见都不愿见!没办法,那我就认真一回:诉诸法律。感谢李炳亭兄和被我全权委托的律师,经过半年的周折,最后的结果是对方败诉,并赔偿一万元。那年12月我去济南拿赔偿金,手里捏着一万元钱,说实话我心里很不是滋味,心想,对方何苦呢?不就道个歉吗?
这是我第一次打官司。我最大的收获不是得了一万元赔偿金,而是知道了原来打官司并不是我想的那么复杂那么麻烦,很简单嘛!
七 光盘侵权
我还遭遇过另一种侵权。一天,我大连的一位朋友任老师给我来电话,说看了我的演讲光盘很受感动。我问是什么光盘,她说了名字,叫《骨干教师成长》。我一惊:“我从来没有委托任何人出版这个光盘,而且我一直不知道我居然有这光盘!”后来一了解,原来是某机构几年前就将我的一次讲学拍摄下来,擅自做成光盘出售。
当我去电话追究的时候,对方说:“你当时同意拍摄的,当时我们说要拍些资料,给边远老师。”我完全蒙了:我怎么可能同意?如果我同意了怎么没有合同?后来我仔细想了想,也许(我只是尽可能善良地猜想)按我的为人,我可能会同意他们录制内部资料,但绝不可能同意他们拿去商业制作并公开发行。如果要正式出版发行我的光盘,至少要和我签订合同,这起码的规矩我还是懂的。如此明显的侵权,对方居然根本不承认。我很寒心!在这之前,我和对方还算是朋友,我追究他们也不是为了几个钱(本来如果索赔也是理所应当的),只希望他们诚恳认错,但这点起码的要求对方都不答应。那一刻,我懂得了什么叫商人!
本来道个歉也就算了,可对方居然连侵权都不承认。我只好起诉了——真是“逼上梁山”。我委托我的学生帮我打这个官司。一听说被起诉了,对方态度马上改变,多次给我联系表示承认侵权事实,并向我表示道歉。可我依然坚持起诉,直到顺利进入司法程序。2010年11月4日,就在要开庭的前夕,对方表示愿意调解。我想了想,毕竟原来是朋友,算了,那就调解吧。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对方赔偿四万元(含有关律师的费用),这事也就以“和平方式”了结了。
八 向李镇西“学”什么?
2010年5月的一天,我在校园里看到同事刘朝升老师手里一本新书,便问:“什么书呀?”我看见老师们读书总是很高兴。刘老师把书给我一亮:《向李镇西学什么》。我一惊,居然有这样的书!刘老师也很吃惊:“你难道不知道?我还以为是作者和你商量后写的呢!”
我拿过来翻了翻,作者以“研究”的名义,归纳了“向李镇西学习”的若干方面:“向李镇西学”提升自我的专业素养呀,“向李镇西学”讲究育人之道呀,等等。但仔细看内容,我的疑惑却更大了:许多章节怎么都是几乎原封不动地用我《做最好的教师》《以心灵赢得心灵》《做最好的班主任》等著作的内容呢?说是“几乎”,是因为也有“改动”,比如,把人称变了,我的著作都是第一人称“我”认为什么什么,而该书改为“李镇西老师”或“他”认为什么什么;又比如,我的原文是“毋庸置疑”,该书改为“毫无疑问”;再比如,我的原文是“风格的背后是思想”,该书改为“个性的背后是思想”,等等。我认真做了统计,《向李镇西学什么》一字不差地用我原文的篇幅超过了该书总字数的三分之一还多!
这显然是打着“研究”李镇西旗号而进行的一次恶意侵权。侵权者归纳了那么多“向李镇西学什么”,唯独少了一章《向李镇西学维权》。
我后来通过各种途径找到本书“作者”的电话,并给他打去了电话,表明我的态度:第一,停止印刷;第二,赔礼道歉;第三,承担一定赔偿;第四,给我寄两本《向李镇西学什么》来。开始对方态度尚好,他表示愿意和我协商解决此事,而且很快把书给我寄来了。我们都同意继续沟通,争取以协商的方式妥善处理这件事。
后来,我一个从事律师工作的学生来看我,我自然聊起这事,我向他咨询相关事宜。我也给他说了,对方愿意协商解决。我这学生便说:“李老师的想法是对的,先不考虑打官司,最好是协商解决。这样吧,您很忙,这事就交给我了,你不必再操心了。我和他联系,与他沟通一下,商量如何解决这件事。”我说:“好,你就帮我和他沟通吧!”
几天后,后来这位学生给我打电话说,“作者”一听说他是律师就火了,态度很不好。不一会儿,“作者”直接给我打电话,也对我发了一通火,对我进行了严厉的谴责:“你李镇西有什么了不起!我还出版了很多书呢!你说我侵权,其实你要感谢我,因为我的书帮你的著作做了宣传……”还有很不讲理的话,这里就不引了。
其实,直到那时,我也没想真的要起诉他。当天,我给“作者”去了一封电子邮件——
××老师:您好!
今天我俩通话,我能感到您的激动和冲动。五月我曾与您通话,并达成协商解决的共识,因此今天您突然接到律师电话,感到突然,因而冲动,我表示理解——站在您的角度看,您还在等我的电子邮件,却突然接到律师的电话,心里自然窝火。
尽管您在电话里说了一些不太理智的话,但我理解您当时的心情。并且我也能够感到您其实还是希望能够协商解决的(不然您不会给我打电话),因此,我先就律师找您的事解释几句——
五月和您联系后,我校正逢迎接中考、指导学生填志愿、学校招生等一系列事,我忙得焦头烂额,确实没来得及仔细思考这事,当时想的是待七月份暑假后再跟您联系。上周我一学生来看我,他是搞法律的,所以自然我就向他咨询有关问题。说到《向李镇西学什么》一书,他看到我太忙,便主动提出帮我处理此事。我给他说了您愿意协商解决的意愿,他说他代我和您商谈就可以了,叫我不必再操心此事。因此,我就答应了。
情况就是这样的。您不必再有其他误解。由于我的疏忽,未能及时与您沟通,对此,我表示真诚的歉意!
这样好不好——还是让事件退到我俩协商解决的状态,如果实在谈不好,再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您说好吗?请相信我以人为善的真诚!
侵权是无可争议的,对此我不打算多说了。但我这里要说的是,承认侵权的客观事实,这是我们协商的前提。
其实,在您之前,也有人出过类似的书,我的态度都很宽容,从未苛求过人。如果您事前与我联系沟通一下,这件事完全可以成为我们的一次良好合作。我的不满,主要在于您的书中超过三分之一的内容几乎一字不差地直接引用我的原著,而事前一点都不告知我。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说实话,我从来没有想到过要以此敲诈您一笔钱,我也不缺钱,但至少对此事要有一个公道的说法吧?
我仅有三个要求:
1.您明确向我表示道歉。不必公开道歉,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我表示真诚的歉意。
2.我不要求您停止发行《向李镇西学什么》一书,但必须停止继续印刷《向李镇西学什么》一书,也就是说该书不能以任何形式再次出版。
3.支付我合理的稿酬和一定的赔偿金。
我不认为我的以上三个要求有什么无理和苛刻的地方,希望您能认真考虑,并及时给我答复。我们都应该算文化人,有起码的修养和教养,希望能够彼此理解,更彼此尊重。如果您能够在三天之内给我积极的回复,我会保持对您的尊敬。当然,如果事与愿违,我就不得不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了,但这实在非我所愿。
恭候您的答复。
祝
夏安!
李镇西
2010年7月5日
这封信的真诚是显而易见的,可遗憾的是,我没有收到“作者”的回信。我想,尽管我规定的期限已过,但还是再等等吧。
但我一等再等,也不见“作者”回信。于是,我决定起诉。我委托我的朋友小万全权代理去应对。小万经过一番辛苦,做了很多前期工作,最后起草了起诉书,送达那位“作者”。
这次“作者”的反应堪称快捷,赶紧给我寄来了一封手写信,明确表示自己侵权,这让我的心又软了,犹豫着是否终止起诉他。可没几天,“作者”又来了一封长长的电子邮件,完全否认他之前已经承认的侵权事实。在这封信中,他还说:“《向李镇西学什么——李镇西教育思想在教育实践中的应用》一书不但没有损害您的声誉,而且还提高了您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对您的教育思想起到了更好的宣传作用。所以我百思不得其解,我苦心对您的教育思想进行研究,是符合国家教研的大方针,也是您学校在大力推广的。我通过本书对您的教育思想进行正面宣传却招来了您的起诉,真是让我费解。”他还说,我请的律师很不严谨:起诉书的第二页第四行《向李镇西学什么》却写成《向李镇西学习什么》,书名都错了,可见工作是多么不认真,不严谨。我看到这里就笑了:作者前几天寄给我的道歉信中有这么一段:“由我主编的《向李镇学什么》一书中引用了您的文章,没有提前向您说明,并且引用过多,侵犯了您的权利,再次我真诚地向您道歉!”且不说几天前才向我道歉现在又不承认侵权,但看他信中“由我主编的《向李镇学什么》……”连我的名字都给改了:“李镇西”被他改成了“李镇”!其实,我知道他是笔误,所以从没在意。可他却抓住我律师所写起诉书上把“学什么”写成“学习什么”大做文章,这不滑稽可笑吗?
看来,前几天的所谓道歉并非出自诚意,我决意把这个官司打下去。后来,他和出版社都多次表示要调解,我明确拒绝了。2010年11月的一天,该书责任编辑专程到成都来我校看我,此前电话里就表示要和我调解,希望我能够撤诉。我在电话里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然后说来看我可以,但不提“那事”,因为我要说的都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他说不说那事,就聊聊天。于是,我很有礼貌地接待了他,没想到“作者”居然一起来了。我依然很热情地和他们在办公室聊了起来。在这过程中,双方都客客气气的,自始至终都没说“侵权案”。
2011年1月19日,本案开庭。不久,一审判决我胜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我经济损失及我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其他开支共三万元。对方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 不做“叶公”
记得我曾经在博客上写我依法维权的事,绝大多数网友对我表示理解和支持。但也有少数网友(我想他们同时也是老师)不太赞同我的做法,他们觉得我不必这么认真,要我“得饶人处且饶人”,要我宽厚一些。有了几次维权经历,我坚定了自己以后继续依法维权的决心。
因为,前面我已经说过,其实依法维权并不麻烦,委托一位律师,自己基本上什么都不用管了。为什么不去做呢?多年来,被侵权者的一再忍让,正是侵权者肆无忌惮的原因,换句话说,是我们的宽厚纵容了这些人的猖獗。我还想特别强调的是,关于民主与法制,知识分子说得最多,可为什么一些知识分子(包括过去的我)一遇到有悖甚至有损民主与法制的现象,就“宽容”起来了呢?这不是叶公好龙又是什么呢?我们写一万篇呼唤法制社会的文章,还不如拿出一次维权的行动!要知道,我们每一次身体力行的维权,都是在点点滴滴地推动中国法制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