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则
守则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常用的一种公文。它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制发的、要求本单位本部门或本系统人员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守则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有的还是工作中的具体操作规范,有特定的使用范围和较强的针对性。守则一般由标题、正文和签署三部分构成。
第一,标题。守则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守则)组成,有时可省去发文机关和事由,只写“××人员守则”或“守则”。
第二,正文。通常先以简要语句说明制文缘由;次分条目列述具体内容;再以“以上各条,望互相监督执行(遵守)”等语作结。
第三,签署发文机关和日期。如标题中已标明发文机关,或用题下标示标明了发布日期,这部分的内容可以省略。守则一般比较简短,条理清楚,内容明确具体。
【例文1:守则】
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模范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严格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特别要同官僚主义作斗争。
三、注意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
四、办事认真、负责、准确、迅速,注重质量,讲究效率。自己职责内的事或上级交办的事,要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紧急的事要及时处理。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倾听人民群众和下级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六、树立全局观念,同兄弟单位主动配合,团结协作,不扯皮,不推卸,共同搞好有关工作。
七、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八、生活艰苦朴素,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九、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坚持真理,更正错误,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十、提高革命警惕,严守国家秘密,维护祖国的尊严和荣誉。
制度
制度一般用于机关对某项工作和某一方面的活动提出规定性的要求,有关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制度的使用范围相当广泛,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有自己的制度,如办公制度、财务制度、文书工作制度等。制度一般由标题和正文构成。
第一,标题及题下标示。标题应由发文机关、发文事项和文种类别(制度)三部分组成,但很多时候标题中省去发文机关(或称适用范围),只写事由和文种。适用范围、发布机关、发布日期用标题下括号标示法标明。
第二,正文。制度的正文,一般要分三部分来写。第一部分要写明制发制度的缘由,用“特制定本制度”一语承上启下;第二部分分条写明各项具体条文;第三部分写实施范围、生效日期、修订权、解释权等内容。是否分章写,要根据内容多少而定。第一部分、第三部分要简明扼要;第二部分要具体切实。制度的文字要明白易懂,具体准确,防止出现重复和无用的语句。
【例文1:制度】
公文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单位公文,是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或商洽工作的重要工具。
第二条本单位公文,实行统一管理。公文的管理,要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行文单位,要克服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
第三条各部室及各有关人员,对公文中涉及国家、政府或本单位应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机密,不准随便向他人泄露。
第四条公文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其他为一般文件。绝密、机密文件打印一定要用专用磁盘。绝密文件只能印一份,由起草人送有阅文资格的人员传阅,机密文件按审阅人数打印,阅完后由起草人收回归档。秘密文件由阅文人妥善保管。文件机密级数,由发文单位的主管领导根据文件内容确定。
第五条单位发文的程序为:拟稿、审核(部门领导)、签发(单位领导)打印、发文、催办、立卷、归档、销毁等。
第六条单位收文的处理程序为:收文、分文、传送、催办、立卷、归档。 草拟公文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地方性行政规章。
(二)反映情况要客观,实事求是。
(三)文字要准确、精练,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结构要紧密,用语要规范。
(四)人、地、物名、引文及时间要具体、准确。
第七条各级领导对送来的公文要及时阅批,急件的,当天批复;一般文件的,三天内批复。
第八条各级领导阅、批公文应仔细认真,阅完后要签名并注明日期,不得圈阅。需要签署具体意见的,要明确、具体。
第九条单位所有发文,发文单位应有存档,并将文件原稿(经领导签字)审核稿件连同正本二份送总裁办档案室存档。有领导指示的,还应附批复件。
第十条收文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收文后,应先做好归类、登记,然后根据文件的内容,分送有关领导阅示。阅示完毕后,由办公室收回归档。
第十一条所有文件发放,一定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发文,一定要由办公室统一编号:
(一)以单位名义对外发文,一律×××字(××年)××号;
(二)以单位党总支发文,用××党字(××年)××号;
(三)以工会、共青团、妇联名义发文,用××政字(××年)××号;
(四)其他管理部门的发文,用×××字(××年)××号。
第十三条红头文件,只适用于需遵照执行的制度、规定、决定、决议、纪要、任命等,其他文件一般用单位信笺印发。
公约
公约是人们为了确保工作、生产、学习或生活的顺利进行而共同协商拟定,共同信守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一,公约的特点。公约是在大家共同的思想认识和一致要求的基础上制定的,它一经订立,便发生作用。公约虽然不像法律、法令等文件那样带有强制性,但是对有关单位和群众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要求大家一致遵守。公约是群众进行自我教育的很好的一种形式,它对工作、生活和学习能起一定的督促和指导作用。其内容既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精神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又要切合本单位的生产、工作或学习的实际需要。内容要具体明确、简明扼要,便于执行和检查。随着形势或情况的发展与变化,执行过程中若有不适条文,可随时修改、补充。公约一经群众反复讨论、修改和补充成文,可张贴出来引起关注和监督。
第二,公约的类型。国际公约、国内公约和人民群众制定的公约。
一是国际公约。指各国之间用书面签订的关于经济、技术或法律等方面专门问题并受国际法制约的多边条约。
二是国内公约。指国内各级机关和人民群众为了维护劳动纪律或公共秩序,或为了公共利益,更好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或有关指示,保证学习、生产、工作任务的胜利完成,经集体讨论,把约定要做到的事情或不应当做的事情;应该宣传的事情或必须反对的事情,明确地写成条文,以便共同遵守,如拥军公约、学习公约、爱国卫生公约、服务公约、计划生育公约、乡规民约等。
第三,公约的基本格式和写法。包括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一是标题。公约的标题一般由内容加文种构成,如“学习公约”、“护林公约”等。
二是正文。由引言、主体和结语三部分构成。引言:开头一段文字,简要写明订立公约的目的和意义。内部公约无引言,国际公约在目的、意义之前写上订立参与国国名,在后写上各国参加缔结公约的代表名字。主体:逐条按逻辑顺序列出公约具体内容。结语:提出希望,安排检查事宜。
三是落款。国内单位、团体公约,在右下方署明制文单位名称和年、月、日期。国际公约要写明各国代表名字并签字盖上公章。若条文后有附件,要特别写明附件名称。
【例文1:国际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1973年3月3日签于华盛顿
缔约各国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意识到,从美学、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认识到,各国人民和国家是,而且应该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并且认识到,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至于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进行国际合作是必要的;确信,为此目的迫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同意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定义
除非内容另有所指,就本公约而言:
1.“物种”指任何的种、亚种,或其他地理上隔离的种群;
2.“标本”指:
(1)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
(2)如系动物,指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3)如系植物,指附录一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二、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3.“贸易”指出口、再出口、进口和从海上引进;
4.“再出口”指原先进口的任何标本的出口;
5.“从海上引进”指从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中取得的任何物种标本输入某个国家;
6.“科学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科学机构;
7.“管理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管理机构;
8.“成员国”指本公约对之生效的国家。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附录一应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这些物种的标本的贸易必须加以特别严格的管理,以防止进一步危害其生存,并且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允许进行贸易。
(二)附录二应包括:
1.所有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2.为了使本款第1项中指明的某些物种标本的贸易能得到有效控制,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他物种。
(三)附录三应包括任一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
(四)除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外,各成员国均不应允许就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
第三条附录一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规定
(一)附录一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均应遵守本条各项规定。
(二)附录一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出口,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出口许可证:
1.出口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出口不致危害该物物种的生存;
2.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获得并不违反本国有关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
3.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任一出口的活标本会得到妥善装运,尽量减少伤亡、损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4.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进口许可证已经发给。
(三)附录一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进口,均应事先获得并交验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明书。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进口许可证:
1.进口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进口的意图不致危害有关物种的生存;
2.进口国的科学机构确认,该活标本的接受者笼舍安置和照管方面是得当的;
3.进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进口,不是以商业为根本目的。
(四)附录一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再出口,均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再出口证明书。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再出口证明书:
1.再出口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系遵照本公约的规定进口到本国的;
2.再出口的管理机构确认,该项再出口的活标本会得到妥善装运,尽量减少伤亡、损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3.再出口的管理机构确认,任一活标本的进口许可证已经发给。
(五)从海上引进附录一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应事先获得引进国管理机构发给的证明书。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证明书。
1.引进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引进不致危害有关物种的生存;
2.引进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活标本的接受者在笼舍安置和照管方面是得当的;
3.引进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引进不是以商业为根本目的。
第四条附录二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规定
(一)附录二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均应遵守本条各项规定。
(二)附录二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出口,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出口许可证:
1.出口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出口不致危害该物种的生存;
2.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获得并不违反本国有关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
3.出口的管理机构确认,该项再出口的活标本会得到妥善装运,尽量减少伤亡、损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三)各成员国的科学机构应监督该国所发给的附录二所列物种标本的出口许可证及该物种标本出口的实际情况。当科学机构确定,此类物种标本的出口应受到限制,以便保护该物种在其分布区内的生态系统中与它应有作用相一致的地位,或者大大超出该物种够格成为附录一所属范畴的标准时,该科学机构就应建议主管的管理机构采取适当措施,限制发给该物种标本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