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有关国家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国务院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的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国务院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国务院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法律议案、制定行政法规,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确保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的质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要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五、提请国务院讨论的法律草案和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法规的解释工作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国务院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法规;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国务院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一、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国务院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法律草案和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国务院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国务院报告执行情况。国务院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会议制度
三十五、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六、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形势。
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国务院其他事项。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总理确定;会议文件由总理批印。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三十九、国务院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向总理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纪要,由总理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总理审定。
四十一、国务院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全国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公文审批
四十二、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三、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总理审批。
四十四、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总理签署。
四十五、以国务院名义发文,经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总理签发。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国务院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总理签发。
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六、国务院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作风纪律
四十七、国务院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国务院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四十八、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四十九、国务院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一、国务院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二、国务院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国务院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国务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国务院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国务院同意。
五十三、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总理,由国务院办公厅通报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应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由国务院办公厅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四、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细则
细则指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令、条例、规定中的某些具体条款而制定的条文解释和条文具体实施办法的一种法规性文件。细则的适用范围比较灵活,它既可以用于全面贯彻执行某项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内容,也可以用于对某一法律、法规中某些条文规定的贯彻实施。细则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第一,细则的特点。
细则具有细致性、操作性和依附性的特点。成文依据主要是为实施法规规章,对原文件提出具体详尽的实施意见,这类细则依附性强,不能离开实施对象而任意发挥。为管理某项具体工作而提出的详细法则,则是根据管理需要而制定的指导性条文,用以约束有关单位和人员。细则行文之目的因使用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实施法规的细则,其行文目的是为便于贯彻实施,而将原条文进行必要的解释、补充,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而管理工作的细则,则是为了使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而制定的详尽具体的法则。
第二,细则的类型。
一是实施细则。是国家行政机关、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对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法规文件做出实施性说明。
二是工作细则。是国家机关及主管部门为推进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而针对工作内容和性质制定的详尽具体的法则。
第三,细则的基本格式和写法。
一是标题,常常写事由和文种类别(细则),发文机关和发布日期在标题标出,如果属会议批准或通过的,要用括号在标题下另加注说明“×年×月×日×会议批准(通过或修订)”。
二是正文,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而定,复杂的要分总则、分则、附则或章节来写;简单的直接分条列述即可。一般正文分三部分来写:先写发布的缘由,次写具体内容,再写明实施机关、生效日期、解释权等。
【例文3:工作细则】
职业介绍工作细则
一、服务程序
1、接待登记。求职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下岗证、工会会员证或基层工会介绍信填表登记;用工单位须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填表登记。
2、提供信息。主要包括空岗信息、劳动力供求信息、职业供求预测分析信息、劳动就业政策法规、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等。
3、组织求职者和用人单位面谈。
4、职业指导。
二、服务范围
1、下列五种人员,中心为其提供免费服务:
①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下岗、失业人员;
②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
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会员职工;
④因下岗、重病、大灾等原因造成家庭暂时特殊困难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⑤经中心核实确需帮扶的困难会员职工及工会干部。
2、其他人员将按照劳动部门的有关收费规定办理。
三、服务方式
1、推荐就业;
2、与企业携手安置工作;
3、通过技能培训实现再就业;
4、建立数据库及网络。主要包括:
①建立困难职工求职信息数据库;
②建立用工单位空岗信息网络;
③与市劳动部门、劳动力市场、人才交流市场联网,资源共享,共同构筑规范完善的公共职介市场;
④与省及外地工会联网,开通劳务输出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