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大戏剧论坛(第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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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礼仪之属和娱乐之需:宫廷戏剧的两种文化属性(2)

相同的记载还见于沈德符的《万历野获编·补遗》“禁中演戏”一节:

内廷诸戏,俱隶钟鼓司。

上述文献中提到的宫廷这类戏剧,主要有传奇、过锦、打稻诸杂戏。这里所说的“传奇”,当是指南戏传奇和杂剧,因为,明人习惯上称南戏为传奇,而元人有时也称杂剧为传奇,如元钟嗣成《录鬼簿》就称关汉卿等杂剧家的杂剧作品为传奇。

这里所说的“过锦戏”,有类似于院本处。沈德符的《万历野获编·补遗》关于这种戏是这样记载的:“过锦戏……必须浓淡相间,雅俗并陈,全在结局有趣,如人说笑话,只要末语令人解颐,盖即教坊所称‘耍乐院本’意也。”但“过锦戏”并不就是耍乐院本,其规模和场面都很大。明朝刘若愚的《酌中志》曾记载了这种戏的具体内容和演出形式:

过锦之戏,约有百回,每回四十余人不拘。浓淡相间,雅俗并陈,全在结局有趣,如说笑话之类。又如杂剧故事之类,各有引旗一对,锣鼓送上所扮者,备及世间骗局丑态,并闺阃拙妇騃男,及市井商匠,刁赖词讼,杂耍把戏等项,皆可承应。

此种戏长至百回,演出的内容很多,演员阵容庞大,所以场面也很宏大。

这里所说的“打稻戏”,其具体搬演为:“本司扮农夫村妇,及田畯官吏徵租、词讼等事。”沈德符《万历野获编》“无逸殿”一节:“内臣各率其曹,作打稻之戏,凡播种收获,以及野农歌征粮诸事,无不入御览。”

钟鼓司承应的戏剧,不仅仅是上面《明史》中提到的这一些,见于文献记载的还有狮子舞等。明朝宋懋澄的《九籥集》“狻猊舞以下俱隶钟鼓司伎”一节记载的杂戏有:

狻猊(即狮子——抄注)舞……

狮子频伸凡四十八人,百骸五官无不流转应节舞,跳高十丈余。

掷索

大索过于斗,凡数十丈,掷于空中,直如矢,群儿争走上跳跃,良久与绳俱下。

垒七桌

身一转,便垒一桌于堂中,不失尺寸,凡六转,桌垒如浮屠,第七桌,设五殽五核及醯盐若干器于上,又一转而第七桌已居最上矣,须臾,忽翼之而下,殽核整设如初。

齿跳板

艅艎上跳板,长二丈余,阔二尺,厚五六寸,一人用齿支之,使小儿立其上,歌舞一阕。

杂技

美人织足似新月,弄路鼓大于五石瓠,飞旋若弄丸。至于吞刀出腹,嚼火一炉,皆厌胜也。

另据太监刘若愚《酌中志》记载,钟鼓司在明后期承应的戏剧还有水傀儡戏,这是一种木偶水戏,为天启皇帝自创。这些均属于杂戏。

在钟鼓司之外,明万历间又增设“四斋”和“玉熙宫”来专门演“外戏”即昆曲等。关于设“四斋”。明朝蒋之翘的《天启宫词》“歌彻咸安分外妍,白翎青鹞入冰弦。四斋供奉先朝事,华岳新编可尚传”自注云:

神庙(即神宗万历皇帝——抄注)孝养两宫,设有四斋。近侍二百余名,习戏承应。一日,两宫升座,神宗侍侧,演新编华岳《赐环记》……

此亦见于饶智元的《明宫杂咏·万历宫词》“四斋清乐慰慈颜,过锦连番夜色阑。宣进玉堂双白燕,君王长奉两宫欢”诗下自注引《彤史拾遗记》:“神宗又孝事两宫,尝设四斋,近侍二百余人陈百戏,为两宫欢。”刘若愚的《酌中志》也有记载云:“神宗孝养圣母,设有四斋,近侍二百余员,以习宫戏、外戏。凡慈圣老娘娘陞座,则不时承应外边新编戏文,如《华岳赐环记》亦曾演唱。”

关于设“玉熙宫”。沈德符的《万历野获编·补遗》“禁中演戏”条记述云:

内廷诸戏俱隶钟鼓司……至今上(按:指万历皇帝),始设诸剧于玉熙宫以习外戏,如“弋阳”、“海盐”、“昆山”诸家俱有之。其人员以三百为率,不复属钟鼓司。

刘若愚的《酌中志》卷十六亦载云:“神庙又自设玉熙宫,近侍三百余员,习宫戏、外戏,凡圣驾陞座,则承应之。”

从上述诸家记载可知:明代宫内设“四斋”和“玉熙宫”演戏,完全是皇帝为了愉悦两宫妃后及自己看戏的特殊需要而设置的。“玉熙宫”和“四斋”一样均自成一体,并不隶属于钟鼓司。也许也是因为这两处的演剧仅是出于娱乐需要,与宫廷礼仪无关,所以“四斋”和“玉熙宫”均未见《明史》中《礼》、《乐》两志载录。“四斋”和“玉熙宫”虽然是独立的并不隶属于钟鼓司,但承应者也是宫内近侍,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钟鼓司的一种延伸。

此外,皇帝在宫内自扮自演戏剧一类,如天启皇帝自扮自演《雪夜访普》,虽是偶一为之,但作为一种完全出自于娱乐的戏剧活动这一点则是不容置疑的。梨园入宫承应的戏剧,虽由教坊司安排(因为教坊司掌管梨园),但也属于此类娱乐性的演剧活动。

三、宫廷“礼乐之属”戏剧和“娱乐之需”戏剧的比较观照

据上文论述可知,宫廷戏剧有从属于礼仪活动的和出于娱乐需要的两种不同文化属性。当然,“礼乐之属”戏剧和“娱乐之需”戏剧在剧种或剧目方面也并非没有共同或相关之处,如都有杂剧的演出。沈德符的《万历野获编·补遗》“禁中演戏”一节就记载说,钟鼓司所搬演的诸戏“皆习相传院本,沿金元之旧,以故其事多与教坊相通”。只不过钟鼓司与教坊司虽同以诸戏奉献御前,但钟鼓司承应的节目种类似更为丰富多样。进一步比较观照,宫廷“礼乐之属”戏剧和“娱乐之需”戏剧的不同还有以下若干方面。

其一,掌乐机构不同。明代宫廷中,承应礼仪之戏剧的是教坊司,承应娱乐之戏剧的是钟鼓司。关于教坊司,《明史·职官志·教坊司》载云:

教坊司:奉銮一人,正九品;左、右韶舞各一人;左、右司乐各一人,并从九品;掌乐舞承应,以乐户充之。隶礼部。

关于钟鼓司,《明史·职官志·宦官》载云:

钟鼓司,掌印太监一员,佥书、司房、学艺官无定员,掌管出朝钟鼓,及内乐、传奇、过锦、打稻诸杂戏。

从上述文献记载可知,教坊司和钟鼓司这两家掌管宫廷演乐的机构,在体制上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教坊司隶属于礼部,为朝廷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掌宴会大乐中的“乐舞承应”,与宫廷礼制关系密切,承应内容虽有雅乐但以俗乐为主;最高官员称“奉銮”,官职较低为正九品。钟鼓司则由中官掌管,为宫内“二十四衙门”之一。职责之一是掌“出朝钟鼓及内乐、传奇、过锦、打稻诸杂戏”,故名“钟鼓司”,民间称之为“御戏监”。钟鼓司设掌印太监一名,官职较教坊司高出许多,为正四品。教坊司是不能与钟鼓司平起平坐的,二者的尊卑之别非常分明。

如前所述,教坊司所“掌宴会大乐”、“掌乐舞承应”,在雅乐之外也有“百戏”、“乐府、小令、杂剧”等俗乐。对于这种将俗乐引入到朝贺宴飨一类礼仪活动中使之成为登大雅之堂正声的做法,后世史家似有微词。《明史·乐志》在总述有明一代的礼乐文化时云:“稽明代之制作,大抵集汉、唐、宋、元之旧,而稍更易其名。凡声容之次第,器数之繁缛,在当日非不粲然俱举,第雅俗杂出,无从正之。”在肯定明代在宫廷礼乐建设方面对传统的继承的同时,也对明代礼乐文化中出现的“雅俗混杂”即将俗乐引入雅乐表示了批评。此观点值得讨论。因为宫廷礼乐中的“雅俗混杂”,古已有之。清《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一八述云:

自周秦以前,雅正混杂。隋文帝平陈,尽得清商乐……立清商署以肄之,乃分雅俗二部。雅部……用诸郊庙、朝廷者也。俗部……燕设用之。……唐太宗天宝乐曲皆以边地名,若凉州、伊州、甘州之类,又诏道调、法曲与新声合作。……宋元以来,因金之北曲变为南戏,为酒筵用之。清·《钦定续文献通考》,清刻本。

由此观之,明代礼乐中“雅俗混杂”的情况也属于对传统的继承之列,因为祭祀专用雅乐,朝会兼用俗乐,自唐宋以来皆然,所不同的是,明代礼仪活动中的俗乐增添了太多“百戏”、“乐府、小令、杂剧”之类。但这种种与雅乐混杂的“俗乐”仍只是礼仪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故教坊司承应的这些“俗乐”与钟鼓司承应的“传奇、过锦、打稻诸杂戏”在文化属性上是有区别的。

其二,演出空间不同。教坊司所承应的作为礼乐活动中“乐”之一部分的戏剧,是伴随着礼乐活动的程序而进行的,多出现在各种朝贺节庆的宴飨场合,故其搬演基本上限于皇宫的外廷区域。钟鼓司承应的传奇、过锦、打稻诸戏剧,及明后期增置的“玉熙宫”和“四斋”所承应的戏剧,属于日常娱乐性的演剧活动,其演出范围则主要在皇宫的内廷区域,与教坊司可谓“内外有别”。

其三,演出方式不同。从属于娱乐需要的戏剧与祭祀、朝贺宴飨一类礼仪活动中作为“乐”的一部分的戏剧,在演出方式上也存在着某种不同。譬如:朝廷大宴飨时承应的剧乐,如上文所引《明史·乐志》所记,戏剧的演出是与进爵的程序相关联的。从进第一爵到进第五爵,每一次进爵之后都只是奏乐而已,直到进第五爵之后才“奏百戏承应”。而从属于娱乐需要的戏剧如钟鼓司承应的传奇、过锦、打稻诸戏剧,在演出时则不会受到进爵程式的限制。这部分从属于娱乐需要的戏剧,并不是祭祀和朝贺宴飨一类礼仪活动的“乐”的一部分,而是一种“纯粹”的戏剧。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戏剧活动,在演出的时间、地点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社会上的戏剧演出活动比较一致。像钟鼓司承应的传奇、过锦、打稻诸戏剧就属于此类。例如饶智元的《明宫杂咏》“弦管纷纷画鼓催,结丝灯影射楼台。伶官博得君王笑,玉殿西头双钺来。”一首引《貂珰史鉴》所记伶官阿丑等在成化皇帝前表演的院本一段:

中官阿丑善诙谐,每于上前作院本,颇有方朔之风。汪直用事,势倾中外。一日,丑作醉人酗酒,一人佯曰:“某官至。”酗骂如故。又曰:“驾至。”酗亦如故。又曰:“汪太监来矣。”醉者惊迫帖然。傍一人曰:“驾至不惧,而惧汪太监,何也?”曰:“吾知有汪太监,不知有天子。”时王越、陈钺媚直,丑复作直,持双斧趋跄而行。或问故,答曰:“吾将兵惟仗此两钺耳。”问:“钺何名?”曰:“王越、陈钺也。”上微哂焉。

阿丑为中官,参与扮演的也当为宫内习乐太监。这段院本继承了俳优、参军这类古剧的传统,虽在一问一答的调侃中有对朝政及内廷的婉转批评,但只是承应御前的一种纯粹娱乐的戏剧。演出方式不会受到礼仪程序的限制,因为它原本就不属于礼仪活动内容。

其四,演出人员不同。作为宫廷礼仪活动中“乐”之一部分的戏剧是由教坊司掌管的乐人承担的。明朝王圻《续文献通考·职官考》云:“俗乐有百戏承应,队舞承应,讴歌承应……宴享朝会兼用俗乐,领于伶人。”这里所说的“伶人”,即指教坊司及所辖乐人。在朝廷“大祀天地”一类的祭祀礼仪活动中,教坊司承应乐舞的人数通常有六七百人之多。

钟鼓司承应的传奇、过锦、打稻等出于娱乐需要的戏剧,及明后期增置的“玉熙宫”和“四斋”所承应的戏剧,因为演出范围主要在皇宫的内廷区域,故而演出人员均为宫内太监,通称“学艺官”。《明史·职官志·宦官》谓“学艺官无定员”。但据明内廷太监刘若愚所著《酌中志》记载,钟鼓司有“学艺官二百余员”。万历间增置的“四斋”和“玉熙宫”,据文献记载也各有习艺太监两三百人。由此可知,明代承应内廷“娱乐之需”戏剧的演剧人员阵容是很庞大的。

综上所述,宫廷戏剧与宫廷礼乐文化的关系是直接的、密切的,但宫廷戏剧并非只有一种存在形态,其文化属性有二。作为宫廷礼仪活动中“乐”之一部分存在的戏剧,即本文所谓“礼乐之属”的戏剧,其与宫廷礼仪相表里,这是宫廷戏剧的特点所在,是宫廷戏剧之所以为宫廷戏剧的根本所在。这部分戏剧虽然也有娱乐的作用,但娱乐不是主要目的。而作为宫廷中出于日常生活娱乐需要的戏剧,独立性是很明显的,其在一定程度上疏离于宫廷祭祀、朝贺宴飨等一类礼仪活动而回归戏剧本体。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