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题的缘起
一叶落而知天下秋。张国良教授在给吴飞博士的《平衡与妥协——西方传媒法研究》一书作序时这样写道:“其核心论题,亦即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时至今日,已没有人公开否认其至关重要性——现代国家的基石是法治和民主,而民主的前提无他,那就是言论自由、表达自由;而中国在这个领域的巨大进步,也可谓有目共睹——要知道,这个话题得以自由讨论以及出版相关论著本身,就是一种仅仅在20多年前还不可想象的奢望,从而反映了世事沧桑;当然,对此绝没有任何理由感到自满,因为整个世界都在迅速进步,中国理应迈开更大步伐,作出更大贡献;更要紧的则是,从我国现状看,无论是法学界,还是新闻学与传播学界,就此课题的研究而言,与发达国家相比,都拉开了很大差距,需要急起直追。”此文随该书一同出版面世时,为2006年9月。而其后在中国发生的一系列关于“表达权”的事情,则在中国政界和公众中引发了更为振奋人心的讨论。
2006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所做出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公民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
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申了这一主张:“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007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中国共产党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再次提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并把“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升到“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新高度。
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公民四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三次在国家和执政党的最高领导层得到完整而明确地阐述,其中“表达权”一词因为首次在执政党的代表大会中出现,而受到中国民众普遍的关注。李树桥在《中国改革》杂志撰文《公民表达权: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指出:“公民表达权的概念第一次被引入中共中央的重要文献,具有重大的标志性意义。人们有充分的理由期待,党的十七大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将迈出更加坚实、更加稳健的步伐。”虽然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缺乏制度保障的公民权利尚不成其为真正的权利,但“要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完整提法,尤其是“保障表达权”在执政党的党代会上的首次出现,如同走在雷声之前的闪电,映射出这个政府民主执政、依法治国的政治愿景。马克思也曾深刻地指出,“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而发表意见的自由,即表达自由。
表达权的核心和目的在表达自由,因此表达权亦可称之表达自由权。严格地讲,在抽象的学理意义上,权利和自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现实中,权利和自由则是关系紧密,难以分割。因为争取任何一种权利的目的,都是为了达到欲求某种利益的自主状态。而这种自主正是自由的基本特征,所以自由和权利的关系可以说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权利是实现自由的基本手段,而自由则是权利所欲求的目的。
在政治生活领域,任何权利最终都必须表现为法律权利。一个人如未被法律赋予某项权利,就不可能享有相应的自由。因为权利未被法律赋予,自由则难以得到法律保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和权利又呈现出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权利就是自由,自由就是权利。正因为在法意层面,权利是自由的基础,所以,很多时候自由被直接定义为一种权利。主张“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的马克思就曾经这样说:“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而孟德斯鸠则更直截了当地认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表达权和表达自由的关系正是如此。在法律规定或许可的条件下,表达权是实现表达自由的基本手段,而表达自由则是表达权所欲求的目的。表达自由是各国公民在表达自己思想感情的活动中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它的实现必须依靠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保障,法律制度对公民价值行为的引导也正是通过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来实现的。所以,在人类的表达活动中,没有表达权的保障,就不可能实现表达自由的目标。基于这个道理,很多人直接就把“表达权”直接称为“表达自由权”或“表达自由”。用“表达权”时,强调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的表达自由是为法律赋予,并为法律保障的权利,用“表达自由”时,则强调公民享有表达权所追求的目的——自主状态。
到目前为止,中国成文的法律法规系统中,尚没有出现“表达权”和“表达自由”这两个词,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却规定了类似的权利,如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条),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权利,有申诉、控告、检举权力(第41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7条),等等。应该说,这些宪法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均可以归属于表达权范畴。也就是说,我国公民依法拥有言论及表达自由。
与“表达权”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期间三次出现在国家和执政党的重大报告中形成呼应及印证关系的,是贯穿2007年的“厦门PX事件”。可以说,“厦门PX事件”以其里程碑的意义凸显出民意表达与政府决策之间的博弈关系,并最终以PX项目迁出厦门达成双赢的结果。这一事件的深远影响,目前还远未完全体现出来,笔者相信它必将在中国政治及民权史上,同时也必将在中国媒介传播史上写上重重的一笔。
鉴于兹事体大,笔者愿在此将事件过程作一简述,并突出厦门市民行使表达权的诸种方式及媒介在其中的作用。2007年3月,赵玉芬院士等105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的“迁建议案”,揭开厦门PX(一种化工产品,别名对二甲苯)项目(厦门PX项目,指的是厦门市引进的总投资额达108亿元的腾龙芒烃厦门有限公司的一个化工项目)的盖子。在国家大力提倡“绿色GDP”概念之时,这一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环境问题本应是媒介聚焦的热点,但由于该投资项目得到厦门市委、市政府的鼎力支持,绝大部分的大众媒介在此事的报道上集体患上了“失语症”,导致缺失了绝大部分的消息来源的厦门公众对此几乎一无所知。而PX项目的建设进程也未因这一提案而停止。鉴于当时传统大众媒介的喑哑,民间舆论开始形成,并逐渐借助网络等新媒介传播开去。到5月底6月初,互联网形成强大舆论质疑PX项目,终于使环境保护上升为首要考虑目标。其中享有“第四媒介”之称的网络,还有“第五媒介”之称的手机,成为民意表达和传播的主要途径和平台。网络日志博客、即时通工具QQ群、手机短信,互相融通,彼此借力,在厦门PX事件中发挥了强大的媒介传播作用。
1.博客
骆韫鹏在《透视中国公民记者》(《青年记者》,2007年第16期)一文中这样介绍道:厦门籍专栏作家钟晓勇在其主页《连岳的第八大洲》上打响了声讨的第一枪,连续发表《厦门自杀》、《公共不会有安全?》、《保护不了环境的环保官员》等博文,将整个厦门推到了网络舆论的风口浪尖上。传统媒体的失语,一时间让大量的博客与论坛都充斥着对PX项目的大讨论,“公意”的洪流在网络中扩散。
而在随后的6月1日、2日“反对PX项目”的游行中,特地赶到厦门的博客周曙光,通过互联网第一时间将游行的情况以“现场直播”的方式上传到了自己的博客“周曙光的个人新闻台”上。
除在《透视中国公民记者》重点涉及的这两位网友外,5月中旬,有一条反对在厦门海沧区建设PX项目的短信在数百万厦门市民中相互风传。5月28日这一天,一位名为“厦门浪22”的网民在其博客中发文称,他身边多数人都收到了这条短信,短信称“此剧毒化工品一旦生产,意味着厦门全岛放了一颗原子弹”。短信结尾还涉及敏感内容,号召市民游行。后来大众媒介称“厦门浪”是在网上第一个披露“厦门近百万市民群发短信反对PX事件”的网友,同时他还公开发出大家“合理、合法、理性”解决问题的建设性呼吁,这点受到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厦门浪”因此当选奥一网的“2007年网络公民”。
2.“还我厦门碧水蓝天”QQ群
吴贤,是QQ群“还我厦门碧水蓝天”的发起者之一。5月,伴随着QQ群成员的扩大,“还我厦门碧水蓝天”逐渐扩展到了1、2、3群,而且话题也由PX项目的危害逐渐转移到了如何用实际行动“反对PX,保卫厦门”上。5月27日、28日,吴贤在群里呼吁成员带“反对PX,保卫厦门”的横幅和黄丝带,于29日中午12时到厦门世贸商城前集合。但因故取消。30日晚,吴贤在“还我厦门碧水蓝天”群里和网友商量第二天上街“散步”的事情,被公安带走,后被处以拘留15天。之后,回到家中,他照常在“还我厦门碧水蓝天”QQ群里交流PX项目的最新动向和媒体报道。
3.手机短信——“上街散步,反对PX,保卫厦门”
5月中旬,有一条反对在厦门海沧区建设PX项目的短信在数百万厦门市民中相互风传。5月底,市民李义强收到上街“散步”“反对PX,保卫厦门”的短信。6月1日,他特意戴着防毒面具(以象征反对污染),“散步”到市政府门前。
不到1小时,他就接到远在美国的朋友的电话,说在网络上看到他戴防毒面具,在厦门市政府门前“散步”的照片。(万维网的全球连通性在此可见一斑。)第二天李义强依旧随着人群在街上“散步”。厦门市民上街上广场和平散步成为一种特有的表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