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主要采用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的提法,新闻自由的含义包括:第一,自由接近新闻。第二,自由传播新闻。第三,自由发行报纸(包括电台、电视台等)。第四,自由表达意见。我国新闻法学者孙旭培对此加以详细解释说明,认为:第一,自由采访:指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有采访、了解、发掘新闻事实的自由,政府机关、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予以便利,其业务上的正当行为,不受任何干扰。第二,自由通讯:无论新闻事件发生在国内或国外,必须允许记者将采访所写成的新闻传送到所属的新闻单位,进行新闻传播的其他程序。如果传递受阻,将视为对新闻自由的触犯和违反。第三,自由出版报纸:如果报纸的出版和发行受到限制,或发行前受到检查,该项自由即遭破坏。第四,自由批评:允许每个公民有思想、意见和言论自由,可以评论时政,批评政府的政策和官吏的行为。另外,台湾学者吕光认为:表达自由分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进而延伸至新闻媒介才有新闻自由。
现代的新闻自由内涵包括:出版前不需要领执照或特许,也不需要缴纳保证金;出版前免于检查,出版后除了负法律责任外,不受干扰;有权报道、讨论及批评公告事务的自由;政府不得以重税或者其他经济手段迫害新闻事业,也不得以财力津贴贿赂新闻工作者;政府不得参与新闻事业的经营;自由接近行为来源,加强新闻发布,保障采访自由;自由使用意见传递工具,免于检查,保障传递自由;阅读及收听自由。而甄树青教授则在广泛参阅国内外诸种关于新闻自由的概念、定义后,指出“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并指出“新闻自由的主要特征是新闻媒介性,即公民、社会团体或新闻媒体利用新闻传播媒介这一特殊手段或工具传播信息、表达思想感情的特性”。
综上所述,新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由在媒介领域的表现形式,尤其是专业新闻从业者受到法律保障的自由发布新闻、监督政府公权力的职业权利。在大众媒介时代,它主要体现为媒介组织所拥有的职业权利,这种职业权利在赋予媒介组织及其从业者新闻自由的时候,也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接受公共标准、发挥公共职能,并为之而努力,作一个“可问责的新闻界”。
再说作为职业权利的表达自由的另一变体———内部新闻自由。上述“新闻自由”是着眼于媒介组织与公众及政府的关系。与公众的关系是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公众将其部分表达全委托给具有专业性的媒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代理,这是媒介组织要求具有新闻自由的合法性所在。与政府的关系是监督与反限制的关系,媒介组织代表公众行使新闻自由监督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并反对政府的过度限制,其唯一的刚性限度只是法律的限制。“内部新闻自由”针对的则是媒介组织内部代表内容的编辑部门与代表所有者利益的经营部门的矛盾冲突,用中国的古话来说,“内部新闻自由”体现的是义利之争,编辑部以“内部新闻自由”来捍卫其专业性,从而保障实现其提供客观公正新闻的“义”,同时对抗因为代表媒介组织所有者利益的经营部门过于强调“利”而对编辑部工作的过度干预。应该承认,在市场竞争的商业逻辑统治下,媒介组织内部这种义利之争是长期存在的,而随着竞争越演越烈,媒介组织越来越强的赢利诉求使“内部新闻自由”的争取显得颇有悲壮意味。
黄旦教授在其专著《传者图像: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与消解》中说:“内部新闻自由所关注的是新闻编辑部,亦即媒介机构内部的新闻从业人这相对于媒介所有者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他追溯历史,梳理相关研究材料,指出媒介组织争取内部新闻自由的活动最早发生在日本。早在1919年,日本报业首先提出争取编辑权的问题。而作为一个确切的名词,“内部新闻自由”则是由德国率先提出的。在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德国新闻界正式提出“内部新闻自由”的口号,要求改革新闻媒介的内部组织和决策结构,其核心问题就是改变发行人在报纸立场和方针上的独断地位,反对发行人以此为借口对具体编辑事务进行干涉,坚持编辑部门应拥有足够的自治范围。同时,媒介从业者还要求在人事乃至经营等一切企业事务上享有共同决定权。而自德国开始,争取“内部新闻自由”的重心就一直在欧洲。美国《编辑与发行人》的编辑兼发行人布朗曾于1969年6月撰文描述欧洲这一争取“内部新闻自由”的风潮:欧洲的趋势是,编辑有自由刊登新闻,并依靠自己的方式管理编辑部,不必考虑发行人和老板责任的权利。这种权利已经大到变成某种形式的“天赋人权”。似乎没有人讨论,也没有人承认,老板或发行人因为先有雇佣编辑的权利,地位就凌驾一切。欧洲编辑目前的想法是,一旦他们被雇佣,连发行人也不能质疑他们编辑决策。(引自爱诺森,1994,363)从上面引述的话中,看得出美国人对此风潮感到吃惊。因为,虽然美国也有新闻部门与媒介组织之间的矛盾,但美国并没有出现像欧洲那样的“内部新闻自由”的风潮。
以黄旦教授的观点,内部新闻自由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层面:1.新闻从业者在其专业范围内的自主权利,包括记者报道采访自由,编辑部在报道方针、编辑政策上的决策权,后来,还扩张到和发行人共同决定媒介言论取向的权利。
这些权利都是表达自由在媒介组织内部的具体反映。2.另一层面源于产业民主概念在大众媒介的应用。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经营权不必以所有权为基础,企业员工因而同样可以是企业经营的参与者。产业民主就是指企业员工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行使企业经营权,企业可以通过建立机构,让员工有机会表达意见或进行申述,从而使员工的权益获得资方或管理层的尊重。
这种理念推及大众传媒领域,就引发了内部新闻自由的另一层面内容,亦即媒介从业者作为劳动者所要求的自主权利,包括在人事、薪资福利和媒介经营方面的共同决定权。黄旦教授指出:“新闻从业者在劳动者地位上所争取的自主应该视作内部新闻自由的基础。如果从业者不获得劳动者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在专业上的追求也不可能得到真正保障。新闻从业者在专业范围内的自主权利则是核心部分,因为它直接牵涉到记者编辑对新闻的选择和处理,关系到新闻和言论的最终呈现,因此争取内部新闻自由的运动也常常以编辑部公约的确立为主。”笔者则认为,内部新闻自由就是指媒介组织内部新闻(内容)编辑部门在内容方面的自主权利,因为这是其作为专业人士特别需要的独立和自治权利,是其专业主义诉求的特殊表现。而所谓“新闻从业者在劳动者地位上所争取的自主”则只能“视作内部新闻自由的基础”,而不能算是内部新闻自由的内容,因为劳动者地位是媒介组织所有从业者都同等需要争取的权利,而非新闻(内容)编辑部门及新闻从业者因为内部新闻自由而特别需要的权利。
总之,内部新闻自由作为媒介组织内部新闻(内容)编辑部门在内容方面的自主权利,虽然依据的是新闻专业主义,但其目的却是排除内部干扰,获得内容自治权,以充分实现公民的表达自由,更好地发挥其舆论监督的公共作用。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本书主要从媒介组织内部的义利之争角度看内部新闻自由,但在国有媒介组织中,对内部新闻自由更大的压力往往还是来自政府。所以,私有媒介组织、国有媒介组织以及公有媒介组织三者比较而言,公有媒介组织的内部新闻自由最大,因为它相对私有媒介组织而言,没有那么大的赢利压力,而相对国有媒介组织而言,没有那么大的公权力压力。
需要再次明确,无论是“新闻自由”还是“内部新闻自由”,虽然都表现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权利,但归根结底,其权利的根源,还是公民享有的表达自由。
公民享有表达自由,是当代世界政治体制中无人敢否认的共识,但在公民缺乏大众传播工具之前,公民选择将其表达权的一部分,委托给专业的媒介组织及其从业者代理行使,这也是公民表达权的一种实现方式。
四、作为组织的媒介融合趋势对表达自由的影响
如前文所述,媒介组织的融合有两种形式,内部融合与外部融合。内部融合就是媒介组织内部实行全面的数字化转换工作,使内容生产、储存、分发流程数字化,进而开拓多种分发渠道。外部融合则是媒介组织采取并购或联盟的方式实行跨行业资源整合,降低成本,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加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并达到彼此之间的学习效应。媒介组织的外部融合大多是为打造更具价值的媒介产业链,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其实质都是产业链上游的内容商和下游的渠道商之间的合作。
所以,媒介组织的融合其实是媒介内外资源的系统整合,其目的是为了增加信息传播的效率,降低组织运营的成本和风险,为受众提供更优质的信息服务。媒介组织的外部融合也正是产业融合的典型表现。而融合的媒介组织,就是全程以数字化技术进行内容的信息采集、组织以及发送的媒介组织。
作为组织的媒介融合趋势,按媒介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对表达自由的影响各有不同。这里的表达自由,主要还是指媒介从业者作为职业权利的表达自由。
从理论上讲,公共机构色彩浓厚的公有媒介组织会利用媒介融合带来的一切便利,更好地发挥其表达自由。而私有的商业化媒介追求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加强兼并联盟,融合做大,则容易使公众的信息来源单一化,思想观点的市场受到挤压。这种观点其来有自,远非一日,并不是因为媒介融合才产生,而是自媒介组织化后,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垄断后就一直让人忧心忡忡,而媒介融合这一趋势则加剧了这一忧心。
媒介组织因其信息产品的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属性,一直发挥着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和代表公众对政府和社会实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大众传播媒介的兴起,媒介组织为摆脱政党或政府的控制,寻求中立地位,必须获得经济独立。于是,盈利的商业属性与仗义的公共属性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永远折磨着一代代新闻人、媒介管理者的无间道。20世纪以降,随着媒介组织越来越大型化,媒介垄断程度越来越高,传播资源越来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思想与观点的公开市场”的理念与实际的社会现状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学者郭庆光在阐述社会责任理论时评述说:“这个理论谈论的对象是意见、观点或思想的自由,而没有更多地考虑作为私有营利活动的信息传播的性质和影响问题。换句话说,媒介集中和垄断的加剧使媒介越来越被少数人控制,而大多数人则越来越失去表达自己意见的手段和机会;私有媒介的传播内容在营利动机的驱使下,越来越有浅薄化、刺激化、煽情化的倾向,严重地危害了健康的社会道德规范,并带来了不少深刻的社会问题。”全面评价社会责任论不在本书的论述范围之内,但郭庆光教授所说的“媒介集中和垄断的加剧使媒介越来越被少数人控制,而大多数人则越来越失去表达自己意见的手段和机会”,切中肯綮,指出的正是本书所关心的媒介组织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