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限期补正后受理,逾期不补正者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七条】对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在2日内,成立申诉复查小组,并将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机构,告知其有要求复查工作组成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八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申诉复查小组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对于情况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申诉事项,经申诉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办理期限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延长审查期限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四章】调查与审理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学生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或处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或者处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机构负责人、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确有必要时,可决定组织申诉听证会;
(六)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二十条】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机构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机构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复查小组应当对原处理或处分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性是否准确;
(三)程序是否正当;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明确;
(五)原处理或处分是否适当;
(六)被申诉的部门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申诉事项复查结束后,应当根据复查情况做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学号、所在院系所、年级、班级、学习类别和层次等;
(二)申诉请求的事项和理由;
(三)复查审理情况概要;
(四)处理的意见和决定;
(五)申诉人享有的向××市教育委员会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申诉委员会复查结束后,根据情况提出申诉处理意见,做出下列三种结论: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理或处分适当。原处理或者处分正确,做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结论。书面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但处理或处分轻重不当,应予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所列事实不存在的;
2.所列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错误的;
6.显失公正的。
【第二十四条】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学生申诉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复查:
(一)申诉人就申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
(二)达成和解,学生撤诉的。
【第二十五条】凡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的处理或者处分事项,学校应当责成有关机构重新研究,建议学校撤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学生申诉委员会要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做出最终复查决定。复查决定由学生申诉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学校不得因学生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申诉复查结论或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申诉复查结论或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在申诉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应当终止申诉事项的审查,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二十八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三)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送达;
(四)在学校网站或校报公告送达。
【第二十九条申诉期间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的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可以停止对申诉人的申诉复查工作。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学生处理或者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学校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第六章】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但听证只适用于:
(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申诉听证会的举行与否由学生申诉处理复查小组决定。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各一人,必要时可设一至三名听证员。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复查小组组长从申诉委员会成员中指定,并负责听证会的筹备与组织。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向申诉委员会主任报告申诉处理意见。
听证工作人员的回避适用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举行听证2日前,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会基本组成人员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申诉人,由申诉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三十七条】申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须在举行听证前1日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三十九条】听证会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申诉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申诉人进行陈诉和申辩,提出申诉的理由;
(三)违纪处理部门人员提出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及处分结果;
(四)听取申诉人的最后陈诉;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四十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由申诉人当场签名。申诉人拒绝签名的,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应当记明情况。
【第四十一条】听证会结束后,学生申诉工作小组应立即进行讨论,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听证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