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治理理论及其中国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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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治理的中国适用性:一种新的分析路径(6)

对于中国的政治体制特征,相关研究经常用全能主义(也称整体主义,to‐talism)、权威主义(也称威权主义,authoritarianism)等概念加以描述。全能主义可以被认为是国家组织社会的基本原则:国家作为一个有生命力的整体,一个由所有社会成员构成的统一体,给予社会成员他们存在的理由和存在的意义,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对国家无条件地服从、忠诚、奉献,为了国家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乃至自己的生命。“政治机构的权力可以随时地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的指导思想。全能主义政治指的是以这个指导思想为基础的政治社会。”(邹谠,1994,P.3)“在全能主义时期,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来自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全面干预,社会中几乎没有纯粹的私人空间。”(李景鹏,2005)因此,在全能主义的鼎盛时期,社会被国家完全取代,公民社会和公民参与均不可能存在。威权主义一词虽然更加有“弹性”,但其基本内涵仍是,在民主的外壳下,以威权的手段取得政权、治理国家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既不同于民主政体,也有别于独裁政体,既有某些民主的成分,又有一些全能主义的强制。威权主义的基本特点是要求公民和社会组织严格遵从政府的权威,而政府常运用压制性手段,用来维持和执行社会控制。在威权主义的国家中,国家权威渗透到公民生活中本应属于个人自由的各个方面。和全能主义相比,威权主义虽然也有国家控制、替代社会的现象,但也可能允许一定的意识形态分歧,以及某些自主性社会组织的存在。全能主义体制下,国家与社会则是完全合一的(丁仁方,1999,pp.28‐29)。应该说,如果全能主义、威权特征是一成不变的,那么无需任何进一步的事实,便可断定治理不适用于中国,但我们应“把国家能力由于政策领域、由于时间方面的各种具体关头而具有的更多可变性都考虑在内”。

全能主义曾经经常被用于描述中国的现实政治状况以及国家社会关系。

但它或许能较为贴切地解释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甚至它也能解释当前中国的某些现实,但是现实是流变的。甚至于威权主义也需要某些修正,才能与中国现实较好地吻合。一方面,中国曾经是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高度一体化的“整体性国家”;然而,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在市场化的道路上大步迈进,私人领域逐渐从全能主义的阴影下走了出来。私人至少可以作为消费者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力,甚至可以一定程度上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多元文化等;在此基础上,立足于私人领域的社会组织也得以成长,其中由于民营经济发展而成长起来的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就是一个典型。需要说明,行业协会虽然诞生于“私域”,但是其功能绝不限于私域,该类组织可以提供俱乐部物品、公共池塘物品、私人物品,甚至能提供某些公共物品。将私域和公域截然分离,便难以正确解读行业组织的政治社会学意义。有一定的自主性的私人,还可以透过社区等途径参与社区性的公共事务(贾西津、黄爱丽,2007)。另一方面,具有全能主义、威权主义倾向的官僚行政体制也并非铁板一块。科层机构在功能上相互分割,导致决策的分散性,条条、块块与条块之间经常存在着张力,而讨价还价通常是解决纷争的方式,因而科层结构也呈现出碎片化,Lieberthal(1988)称这样的科层结构为“碎片化的威权主义”(fragmented authoritarianism)。王信贤认为,当前大陆党和国家透过相关法规(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与《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的建构,再加上政治行政体系所固有的渗透能力,将社团紧紧地框在国家所掌控的范围中;且社会团体所依赖的资源,也多为国家所直接或间接控制。但同时,草根的民间组织却因为科层机构的碎片化而赢得了生机。他还以民间环保组织由于官僚机构之间的竞争而得以在“搁置怒江水电开发”和“环评风暴”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例,论证了自己的观点(王信贤,2007)。可以说,即使在全能主义色彩尚存、威权主义特征明显的情况下,“国家体系之外的推动力量”仍然有可能参与公共事务管理。

当然也须注意,几乎所有的研究都表明,中国政府依然保持着对政府以外各类主体的严格控制;社会团体的自主性依然匮乏,或者至多拥有所谓“镶嵌的自主性”。按照康晓光和韩恒的研究,政府是根据各类社会组织的“挑战能力”强弱或提供的“公共物品”是否急需,对不同的组织采取了从取缔到放任的不同控制策略。国家不再全面控制经济活动,也不再干预公民的个人和家庭生活,但仍然控制着“政治领域”和“公共领域”。分类控制体系就是国家控制公共领域的基本策略和组织系统。“在分类控制体系下,国家不再实行全面干预,允许有限的结社自由,大量的社会组织开始涌现,经济领域和私人领域已经放开。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上,政府不再完全包办,而是开始利用社会组织提供一些公共物品,尽管社会组织所发挥的作用仅仅是‘拾遗补缺’。”(康晓光,韩恒,2005)不过,在消极的意义上,分类控制可以说明中国公民社会成长和公民参与的窘境;而在积极意义上,至少可以说明国家为了其自身的能力和目的考量(如合法性追求、经济增长、公共服务供给),必须容忍民间组织拥有一定的自主性,并让民间组织与政府进行较为广泛的合作。

况且还应该指出,国家社会关系研究在一定意义上是抽象化的,它必须将国家与社会抽象为整体概念。而将国家在行政主体的意义上,分解成各级政府,那么在不同的层级上,政府这一行政主体也会有不同的特征。例如地方政府对于民间组织促进经济增长、辅助提供某些公共服务的重视可能超过了中央政府,而中央政府对于民间组织政治可靠的要求要高于地方政府(王诗宗,2005)。中央与地方之间也可能出现官僚体制的“碎片化”。如果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独立性,那么在地方层面上的公共参与即成为可能。

对应于政治上的全能主义和威权主义,我国行政体制也更倾向于集权而非分权。但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和地方政府的创造性一直是中国体制创新的动力。例如联产承包制产生于民间,而在中国民营经济的发端地温州,民营经济制度的一级行动者是分散的市场经济主体,地方政府则是这一重要制度变迁的次级行动者(史晋川等,2002,pp.33‐34)。但同时,地方政府又受到高层级政府和中央政府的严格约束,因此在学术界出现了“压力型体制”或“政治承包制”等概念。压力型体制原指“一级政治组织(县、乡)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荣敬本等,1997;荣敬本等,1998,p.1)为了完成经济赶超任务和各项指标,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会把这些任务和指标层层量化分解,下派给下级组织和个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然后根据完成的情况进行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奖励。由于这些指标中一些主要部分采取的评价方式是“一票否决”制,所以各级组织实际上是在这种评价体系的压力下完成的。但压力型体制的作用又不限于经济任务方面,在现有的不同层级政府关系中,高层级政府除通过经济指标对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外,还经常使用“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安全生产一票否决”、“重大交通事故一票否决”、“群体性上访一票否决”等办法实现对下级政府的控制。不过,如果用压力型体制来否定地方政府的任何独立性,则是武断的。史晋川等人(2002,pp.33‐34)指出,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央与地方实行财政“分灶吃饭”以来,地方政府就不再完全是中央政府政策的执行者,有了独立的利益追求。赛奇也认为,经济改革以深远的方式改变了中国的体制,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减弱,利用市场力量进行配置和生产的选择性日益增强,地方政府被授予更多控制本地经济活动和分配经济成果的权力(托尼·赛奇,2009)。

中国地方政府在纯粹经济活动之外的各类行政实践中,事实上已经不止一次表现出一定的独立性。例如,根据郁建兴等人对浙江县域的统筹城乡发展的考察,浙江的多个县级政府的推进城乡一体化、统筹城乡发展的行动并非同步开展的,且许多具体举措要早于中央政府的倡导。虽然中央和高层政府近年来一直通过财权、人事权、考核评价、垂直管理等手段加强对地方政府的控制,但由于“事权”大量的下放,也不得不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空间。

如在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方面,中国的地方政府已经不仅是服务的传递者,而且也是财政的主要供给者。

从最近两年的一些重要制度变迁和政策调整看,地方政府也起着重要的推动和激发作用。例如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释放了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和土地流转的重要政策信号,但地方政府层面的局部土地流转政策早已屡见不鲜;尤其是2008年7月,重庆市申请成立全国首家农村土地交易所;重庆市新增加的“申请设立土地交易所的专项方案”,是要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使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统一政策、统一调控、统一监管;希望在不违反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前提下,使农村建设用地,也包括宅基地、耕地、林地、荒地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拍挂方式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抵押等形式进行“流转”。这些地方政府的行为对中央政府的触动作用是不言而喻的。2008年10月,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和国内房地产市场增幅走势趋缓的情况下,18个地方政府大胆突破了中央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框架,纷纷各自采取办法“救市”;对此中央政府事后只能给予“追认”。由此可见,即使在压力型体制下,中国的市县等地方政府仍然有一定的独立性。

尤其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经历了“发展型政府”历程的中国政府,正面临着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困境,地方政府则是这一困境最大的“受害者”,因此地方政府不仅需要加大投入,以满足公共服务需求,而且更需要以新的政策工具(如政府与社会及市场的合作方式),解决自身的财力不足和信息不充分问题。市县实际上也一直是政府创新活动的活跃地带,其创新的主动性明显高于中央政府,有时甚至“与现行的宪法、法律、党章或政策文件的某些规定相抵触”(何增科,2007)。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的获奖项目大量包含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公民参与等核心内容;近年来中国治理研究侧重于地方治理,与地方政府在社会建设及与社会合作方面的积极性不无关系。

综上所述,中国当前的政治和行政体制确实与西方存在极大的差异,不过,无论是舶来的全能主义、威权主义,还是本土的压力型体制概念,都不足以说明中国体制的全部特征。中国政治和行政体制作为一个整体,内部存有碎片化的迹象,这就为公民参与提供了空间;加之市场化进程造就了私域,进而可能发展出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公域”,这也为参与行为提供了主体准备。

且治理理论虽然强调社会网络的重要性,但绝不是纯粹的社会中心学说,因而具有穿透体制局限的可能。我们特别应看到,地方政府由于拥有一定的独立性,而且特别面临着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艰巨任务,因此在采用新的政策工具,与社会力量合作方面有一定的主动性。

按照“策略性-关系性”的分析路径,上文给出了对中国的民间组织已经成为“国家体系以外的推动力量”和现行政治-行政体制下公民参与的可能性论证,为治理的中国适用性给出了一种理论的辩护。然而,本章研究仍然基本上是一个理论的推理,这样虽然可以对关于治理的中国适用性的否定性论点进行较有力的批评,给出适用性仍然可能成立的推论,但究竟还是一种可能。即使如此,本章的研究还是可以说明,中国现有国家社会关系和政治行政体制并不必然排斥公民参与,政府、社会与市场的重新组合也完全可能发生并且已经发生了。当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引入事实要素来加强对治理的中国适用性的判断,并发现其限度;在更加积极的意义上,经验维度的研究可能为治理理论提供新的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