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农业林业农业推广协同和发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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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协同发展农业推广的作用(2)

有效协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保障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基础”不稳,则无法满足当代和未来人口的幸福生存与发展。“核心”背谬,将制约人类行为的协调统一,进而威胁到“基础”的巩固。

因此,农业推广协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不仅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

7.5农业推广可促进男女农民协同发展

在项目选择、策略制订和方法运用等方面,推广人员可兼顾男女农民的特点,促进男女农民的协同发展,达到提高妇女地位的目的。

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是我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总的法制原则的具体反映。按照此原则,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男女平等既表现在权利上的平等,又表现在义务上的平等。不论是在婚姻关系方面,还是在家庭关系方面,男女都有平等的义务。

比如,在结婚、离婚方面,教育抚养子女方面,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等都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三章不仅对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作了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而且在有关各条中具体指明了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义务。历史上,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在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各项权利的享有上都承受着不公正的待遇,因此,争取男女平等一直是女性的理想和追求。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女性所面对的问题不同,所以对男女平等的理解与追求也不同,赋予男女平等的内涵也就不同。但不论人们追求怎样的男女平等,都包含了对男女平等的实践探索与价值追求两个方面。所以,通过梳理男女平等的内涵和分类,能够让我们客观地面对实践探索中所遇到的矛盾和困惑,并且坚定价值追求的信念,在男女平等的实践目标和价值目标的相互作用下,共同推进男女平等的进程。

7.5.1男女平等的内涵

在传统农业社会的分工模式和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形成了一套“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男高女低”、“男主女从”、“男优女劣”的价值判断体系。这一价值判断体系使女性长期遭受着压迫和不平等的对待。所以,男女平等最初是与女性解放相联系的。随着女性解放程度的加深,男女平等被赋予了多重属性。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已经在很多国家得到了确立;作为一种运动,它从工业社会开始便经久不衰;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它已经得到了现代人的普遍认同。这说明,在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的内涵已由单一变为多样,而且不同的内涵意味着对男女平等的理解和实现程度也不同。

1.从男女平等的目标来看,它的内涵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权利平等。权利平等主要是指制度和法律上的平等,如我国《宪法》规定:“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和社会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权利层面上,主要是指男女平等的社会属性。它具有质的规定性,即男女是无差别的,因此权利平等不分男女,可以用法律和制度来保障。由此可以看出,权利平等是男女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女性没有任何权利的时代虽然已经过去,但那个时代女性的遭遇还依稀可见:她们没有受教育权,没有选举权,没有就业权,总之,女性不是作为独立的“社会性成人”而生活在社会上的。在这种前提下,女性争取到了这些权利或者说赋予了女性这些权利便是在男女平等进程上的一个质的飞跃,它标志着女性获得了与男性平等的身份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的权利。

(2)地位平等。地位平等是指在现实社会和实际生活中性别关系的状况,主要是指男女平等的自然属性,即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领域男女平等的程度与状况。在这个范畴中,平等又具有了相对性的特征,获得男女地位的平等比实现权利的平等,要复杂和艰难得多。如果用“地位平等”做标准来衡量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可以发现,虽然男女在权利上获得了平等,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许多“事实上的不平等”,而这些“事实上的不平等”正是现阶段男女平等所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说权利平等是地位平等的前提,而地位平等又是对权利平等的一种反馈与检验,它能检验权利平等的实现程度。

(3)人格平等。人格平等是指男女在人格、价值和尊严上的平等。“如果人的价值生命是人成为人的标志,那么人格便是价值生命的现实实现。”因此,人格平等是从本真的“人”出发,用人性的眼光和人本主义的原则来审视性别关系和界定平等内涵的,它包含了对男女平等的价值追求和终极关怀。人格平等的前提是人格上的独立。可以说,人格的独立是男女平等的最珍贵的品质,也是女性真正获得男女平等的最真实的保障。

2.从男女平等的实现过程和表现形式来看,男女平等的内涵表现为两对矛盾

(1)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矛盾。从实现过程来看,男女平等可以分为“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

机会平等是指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各个领域、各项事务上具有平等的参与竞争的资格和权利。机会平等强调的是男性和女性的“社会性”、“同质性”,要求对作为“社会人”的男女同等对待,实行“一致性”的原则。机会平等只重视男女在竞争过程中的平等,它关心的是谁更胜任这项工作或者说谁更有能力。机会平等的理念对于女性来说,既带来了福音,又使女性失去了一些利益。因为,如果女性具备了与男性同样的能力,机会平等就保证了女性不再因为性别因素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但是,对于大部分没有获得足够能力的女性来说,机会平等就让这些女性失去了政策性的特殊保护,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境地,带来结果上的不平等。

结果平等是指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各个领域具有事实上的同等地位。结果平等关心的只是男女的政治权力是否相当,经济利益是否一致,就业和收入是否相同,男女教育水平是否平等,男女是否共同分担家务,等等。而对于不同性别的男女,要达到相同的结果,只能强调男性和女性的“生物性”和“异质性”,要求对作为“生物人”的男女区别对待,实行“差异性原则”,通过政策性的倾斜而达到结果的平等。显然,从结果平等的追求来看,就是对机会平等的否定,即为了结果平等可以不顾机会平等,而恰恰是对结果平等的强调,才保证了女性在某些领域平等权利的获得。比如,女性参政问题和女性就业问题,如果没有结果平等的保护,女性可能永远处于竞争的弱势地位。所以,虽然从表面上看,结果平等是对机会平等的否定,但对于和男性不在同一起点上的女性来说,结果平等也不是实现男女平等的一个真正有效的措施。

(2)均一平等与互补平等的矛盾。从实现方式来看,男女平等又被分为“均一平等”和“互补平等”。

“均一平等”是指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各个领域、各项事务上具有绝对的平等权利,它可以不考虑男女的自然属性,只强调男女社会权利和地位的绝对平等。在某些领域,“均一平等”甚至可以用数字和比例来衡量。

“互补平等”则是指按照男女的自然属性,赋予其不同的权利,让男女各尽所能,发挥各自的特长。在互补平等的理念下,平等并不意味着让不同性别的人去做同样的工作,而是追求两性同步前进,只不过所走的道路不同而已。

在推进男女平等的进程中,衍生出一系列关于男女平等的内涵。这些内涵说明实现男女平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在同一历史时期,可能会面对矛盾的选择。而男女平等就是在这种矛盾和困惑中成长着,在否定之否定中不断获得新的生命力。

7.5.2我国对男女平等的实践探索

我国对男女平等的实践探索具有一个鲜明的特点,那就是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性别革命,而是始终与社会的变革相联系的。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广大女性对男女平等权利的获得,不是女性自己争取的结果,而是作为社会民主革命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的解放而实现的。首先,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和保障了女性的权利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国家还陆续颁布了《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保护女性权利的法律,使得女性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在法律的保护下,女性取得了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和劳动权,女性通过广泛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她们的经济地位不断提高。在各行各业中,基本实现了男女同工同酬。随着“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这一观念的深入人心,广大女性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了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涌现出一大批女专家、女学者、女劳动模范。可以说,在这个时期,女性在国家的保护下,其男女平等程度空前高涨,中国的男女平等已经作为世界的楷模被各国纷纷效仿。但我们从其实现形式来看,它所追求的是一种“结果平等”和“均一平等”。当时,“男人能办到的,女人也能办到”一度成为广大女性执着追求的目标,这一追求目标以男性为标准,结果就是“男女都一样”。这种不顾性别的自然属性差异而追求的绝对平等,是以牺牲和让度女性的某些利益为代价而获得的,在现代社会已经遭到质疑和批判。

那么,在现代社会,中国的男女平等又面临着怎样的处境呢?

可以说,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的实现是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的。市场经济最强调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这种情况下,打破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男女平等的一些格局,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似乎出现了“历史性的倒退”。比如,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出现大批下岗女工;为了解决就业危机,提出妇女回家的策略;为了追求效率,女大学生就业难又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层次的女性都遭遇到了严峻的挑战。

面对这些“事实上的不平等”,我国的男女平等的实践探索又进入了新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女性真正回到了自己真实的处境和起点当中,能够理性地看待真实的自己,而解决这些“事实上的不平等”是实现男女平等的一个必经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会面对很多矛盾和困惑,而对男女平等的探索和追求正是在这些矛盾和困惑中展开的。这个阶段要实现男女平等的双重理想,既要推进“历时态”的男女平等程度,又要完成“共时态”的男女平等任务;既要争取在各个领域的“均一平等”,又要追求具有终极关怀的“互补平等”;既要争取某些方面的“结果平等”,又要追求体现公正的“机会平等”。因为历史所造成的女性弱势地位的事实不可否认,这就意味着男女的竞争不在一个起点上,如果无视这种差异,在女性还没有具备与男性竞争能力的时候,去追求“机会平等”、“权利平等”就会流于形式。同样,没有“均一平等”所获得的权利作保证,“互补平等”有可能成为强化女性弱势地位的借口。

所以,只有通过“均一平等”和“结果平等”来为女性谋求一些权利,凭借这些权利让女性尽快成长起来,而不是借助这些权利寻求保护,助长女性的依赖心理,才能使中国的男女平等尽快完成“共时态”的任务,去实现“历时态”的理想。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女性所争取的参政权、就业权等权利虽然有“被照顾”的痕迹,但对于男女平等的实现来说却是必要的。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成长起来的女性才有资本去争取“机会平等”,从而在“人格平等”的前提下实现“互补平等”,男女平等也才会进入价值追求的境界。

7.5.3男女平等的价值追求

对男女平等的追求超越了事实状态,就进入了价值追求的阶段,而正是对男女平等的价值追求才意味着人类对自由、正义的追寻。

对男女平等的价值追求,意味着超越了“平等”,转而追求“公正”。所以,它追求的不是“平等”的事实状态,而是“公正”的价值判断。因为“‘平等’包含了平均、一样、无差别的含义,它告诉我们‘是什么’,是一种事实状态,可以用客观指标度量。而‘公正’

有合理、好、善、应该如此的含义,告诉我们‘应该是什么’,是一种价值判断,公正不能用客观指标来度量,它是依据一定的价值原则所作的权衡和判断。”

对男女平等的价值追求,意味着超越了对权利和地位平等的关注,而追求人格的平等。有人说:“真正的男女平等应是基于人格上的平等,绝对不是不顾生理差别片面追求男女各种数量平等。”也就是说,对男女平等的评价除了“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这些客观标准外,更多地应该表现为“个人的认知”这一主观标准。根据这个标准,男女是否平等,绝不是取决于一些外在的表现,而是取决于自己对自己的一种感觉和评价,而这种主观的感觉和评价是以人格的独立和平等为前提的。从这个角度出发追求男女平等,就使男女平等问题从事实状态回到了人本身,进而关心人的自身价值的实现和自由个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