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与时代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健康人格应充分体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整体性内容要求。
“有理想”的核心内容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每个人的个人理想目标的设想和实现必须与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结合起来并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关系全民族根本利益的共同理想。
“有道德”是指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导下的具有时代内容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等。
“有文化”不仅指包括一般的文化知识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要求的和谐文化的重要内容,而且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的历史进程中还包括了每个人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的时代发展要求相适应,当今中国更应强调人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不是停留在口头上的口号,而是要求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我们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作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底和2007年6月25日讲话中,先后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弘扬法治精神”的概念,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将这两个概念写入了党的纲领性文件,这是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之后,民主法治建设领域两个最具有战略性号召力的新概念,也成为十七大报告的亮点之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是对每个公民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是两个内容相互衔接的科学命题。前者主要在于强调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基本原则。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的进一步揭示和彰显,丰富和发展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根本上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和资本主义法治的界限,从而更有利于我们党员、干部、每个公民和有关部门更好地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确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正确司法和执法。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笔者强调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是重点。
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各级人大及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由此可见,公务员队伍不仅庞大,而且公务员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主力军。各级各类公务员担负着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各项社会事务的重任,这些人是否拥有自觉依法治国的观念和素质,将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水平和质量。大量事实表明:一些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往往发生在公务员身上。公务员拥有国家法规和政策赋予的一些职权,而权力又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如果不抓住对公务员队伍着力培养和提高其法律素质这个重点,依法治国将成为一句空话。
当今中国,人们的法律素质要求中整体上还应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诸如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同公正、公道、合理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必须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原则,确保一切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事项与案件中必须坚持事实认定与处理结果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二是必须坚持及时高效原则,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迟来的公正也是不公正,旷日持久和繁琐的工作流程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虽然最终有关事项可能有了结果,但公平正义已大打折扣;三是必须坚持程序公正原则,要让人们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要让处理事项和案件的程序过程更加透明化,实行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在司法过程中还要保障各种审判的程序公正,使决定的过程变为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增强人们对有关处理事项的认可和理解程度。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大局是发展的大局,是具体的大局。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格局已经由经济、政治、文化三位一体发展为经济、政治、文化、和谐社会四位一体。这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水平,使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实现了又一次理论升华。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切党员和干部以及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切实树立起党的领导的观念。特别是司法机关作为党和国家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必须理所当然地在坚持党的领导下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保证权为民所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绝对不允许以权谋私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通过司法公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党的现阶段理想奋斗不息。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党员和干部必须做到尽心竭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
与时代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人们的法律素质的重要体现还包括人们的“法治精神”。所谓“法治精神”主要在于强调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战略思想和法治的普适精神。法治精神,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体系内是一个融法治的善治精神、民主精神、人权精神、公正精神、理性精神、和谐精神等为一体的科学命题。从领导者的素质考察,“法治精神”即表现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与心理状态,同时也表现为在法治环境下形成的领导干部的社会活力和能力。从一般公民考虑,法治精神主要是学法、懂法和守法精神。现代的法治精神反映在公务员身上就是要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更注重以人为本的理念,讲究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
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是法律素质的最本质的要求,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的贯彻落实。特别是掌握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能否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弘扬法治精神,关键是看能否切实做到自觉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和自觉公正地执法、用法。
总之,在法律素质和法律文化的要求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与做到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三者是相辅相成、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与时代发展要求相适应,公民做到自觉学法、守法和用法,特别是政法机关和公务员队伍应当具备“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这是健康人格塑造所反映的人格文化内容的新要求。
“有纪律”是现代组织结构的基本特征之一,任何人均不可能不受任何约束,广义的纪律包括法纪、政纪、行业纪律、单位纪律等规范,只要这些纪律不违背法律的精神和禁止性规定,就应当遵循。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这“四有”同时存在的特征正是健康人格所要求的人格内容的整体性,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缺失都会失去健康人格的特性,从而成为诱发犯罪的原因。例如,道德的丧失正是许多犯罪产生的原因。
第三,健康人格的整体性还体现在人格结构形式五大要素有机统一性基础上与人格结构内容“四有”的和谐一致性。“四有”的内容是健康人格的现阶段内容要求,只有一个人的人格结构的形式要素与人格结构的内容要求和谐一致,才算达到了健康人格的境界。
2.人格结构形式要求的内在稳定性
人格结构形式要素的稳定性,是指人格结构的知、情、意、信、行具有跨时间和跨情景的一致性。所谓跨时间的持续性,是指持续很长时间内人格结构形式要素表现出的相对不变性;所谓跨情景的一致性,是指在各种不同的情境下,特别是在不良环境的影响下都表现出符合社会要求的一致性的特征。人格结构形式要素的内在稳定性是健康人格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格塑造的重点工程和难点工程。人格结构形式要素的不稳性是诱发各种犯罪行为的深层次根源。
3.人格结构内容要素的社会历史性
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人格结构的内容具有不同的内容要求,社会历史性是健康人格的阶段性特征。例如,封建社会儒家健康人格的核心是崇德尚仁;资本主义社会健康人格的标准多具有人本主义色彩等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的历史时期,健康人格的结构内容必须跟上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发展不断充实和完善新的具体内容。
二、塑造健康人格、做好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在于培养人格结构形式要素的内在稳定性
在人格结构内容要素稳定发展与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健康人格塑造的重点就在于培养人格结构形式五大要素即知、情、意、信、行的内在稳定性。因为人格结构五大要素的非稳定性和易变性是犯罪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所以这种稳定性的人格结构要求正是做好犯罪预防工作的关键所在。健康人格塑造中关于“知”的培养在第一篇已作过较多论述,此不赘述,下面结合与犯罪预防的关系主要论述情、意、信、行的培养问题。
1.良好情感、情绪的培养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政治、文化的国际碰撞与融合更加激烈,国际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而广泛,人类不仅要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和生存的挑战,人类自身生活方式的巨变以及各种竞争的压力也使人自己要面对情感和情绪保持一定稳定性的挑战。保持正常的情感和保持情绪的稳定性,一方面是人自身健康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塑造健康人格、防止越轨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重要基础工程。
实践表明,烦躁不安、愤怒、嫉妒、恐惧、绝望等不良情绪,将会加速违法犯罪动机的形成和滋生。例如,愤怒是针对来自外部对自己或对自己有亲密关系的人的生命、身体、名誉、权利、财产等侵害,为保全自己或者有亲密关系的人不受侵害而产生的消极情绪。由于愤怒是在急剧又强烈的情况下产生的,所以很难控制,很容易表现为冲动的行为,当这种情绪一旦变得激昂,就会对侵害者施加暴力行为(伤害或者杀害)。
恐惧是对来自外部的侵害以消极地维护自己而产生的情绪。恐惧的念头极度高涨时,为了想从侵害者的势力下逃跑出来,有时也会不假思索地在消极情绪支配下施行暴力。例如,一些盗窃犯因盗窃潜入人家被发现后,由于过于恐惧,便会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逃跑。歇斯底里性严重的人,有激烈燃烧着的嫉妒心,当情绪特别激烈时就呈现出病态,就会将极度亢进的紧张情绪或者不能抑制的强烈冲动以违法犯罪活动发泄出来。因此,保持良好的情感是防止犯罪的心理基础,每个人均要学会保持开朗平和的心境,学会控制和调节自己的情绪,建立积极、健康的情绪状态。
2.不犯意志坚定性的塑造
坚定的不犯意志是抵制一切犯罪的中流砥柱,实践表明不犯意志的薄弱性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内因。不犯即决不犯罪的意向或思想。犯罪现象的发生,这是由于行为人基于不犯的意志薄弱性而产生了犯意,进而产生了犯罪冲动和犯罪动机,并在犯罪动机的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不犯意志坚定性的培养和塑造是预防犯罪的重要内因机制。
犯意即犯罪的意向、意图或思想。犯意是犯罪心理活动的开端,是故意犯罪前不可缺少的萌芽时期的心理状态。在某些内外因素的刺激下,犯意可能转化为明确的犯罪动机而进行犯罪活动;也可能在另一些内外因素的作用下,犯意消失。由于犯意只是一种主观意图,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主体只存在犯意,尚未进行犯罪的预备活动,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