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人格塑造与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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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犯罪类型划分与犯罪形态(1)

第一节 犯罪类型的划分

除刑法学对犯罪有关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外,自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创立以来,犯罪学学者还分别从自己的犯罪观点出发提出了种种犯罪分类方法。在西方犯罪学史上,最早对犯罪人进行分类的古希腊学者克劳德斯·盖仑(Claudius Galen)将犯罪人分为四类:

(1)易怒犯罪人(choleric criminal);

(2)迟钝犯罪人(phlegmatic criminal);

(3)残忍犯罪人(sanguine criminal);

(4)忧郁犯罪人(melan-cholic criminal)。

众所周知,早期最着名的犯罪人分类是由意大利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的创始人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r,1836-1909)在其1876年出版的《犯罪人论》一书中提出来的。

龙勃罗梭将犯罪人分为以下几种:

(1)生来犯罪人(delinguente nato,born criminal)。由此而形成的生来犯罪人说,是龙勃罗梭最重要、最有影响的犯罪学理论。龙勃罗梭通过对犯人颅骨的解剖发现,大部分犯人都具有他所发现的异常特征。

由此,他认为有五种或更多的异常特征可以表明该犯罪人是一个“生来犯罪人”。同时,龙勃罗梭指出,生来犯罪人与悖德狂者(moral imbecile)和癫痫病人(epileptic)相似。悖德狂者最突出的特征是完全缺乏或几乎完全缺乏道德感或道德观念,很容易成为犯罪人。每个生来犯罪人都是悖德狂者,但并不是每个悖德狂者都是生来犯罪人。同样,所有生来犯罪人都是癫痫病人,但是并非所有癫痫病人都是犯罪人。

(2)激情犯罪人(criminal by passion)。这类犯罪人是那些在“不可抗拒的力量”支配下实施犯罪的“情感犯”(或曰激情犯)。他们被认为具有残忍、鲁莽、犯罪行为突发等特点。他们的暴力倾向较为强烈,都是在激情的作用下从事犯罪行为。“其犯罪非出自机体的本性,而是基于愤怒、情爱或亲情等这些通常是无私的,甚至是崇高的情感。”龙勃罗梭指出的所谓的“激情”,“并不是像贪婪、野心那样在肌体中逐渐产生的激情,而是突然爆发的那些激情。”其中,政治犯罪人(political criminal)则是激情犯罪人的一种特殊类型,他们是社会传统的反抗者。

(3)精神病犯罪人(insane criminal)。这类犯罪人在生理上与生来犯罪人具有很多相似的特征,但他们对刑罚没有恐惧感,也不会隐匿自己的犯罪行为,反而会承认犯罪,甚至会炫耀和夸大其罪行。精神病犯罪人主要包括偷窃狂者(kleptomania)、间发性嗜酒狂者(dipsomania)、杀人狂者(homicidal monomania)、女性色情狂者和恋童癖者,以及歇斯底里犯罪人(hysteric criminal)、犯罪狂者(criminal mattoid)。

(4)偶然犯罪人(occaional criminal)。偶然犯罪人是“那些并不寻找犯罪机会,但总是遇到犯罪机会,或者由于极其轻微的原因而犯罪的人。他们仅仅是那些与隔代遗传和癫痫病完全无关的人;但是,正像加罗法洛所观察的那样,恰当地说,这些人不应该称为犯罪人”。偶然犯罪人可以分为四类:虚假犯罪人或准犯罪人,即那些不具有犯罪故意或迫于非常情况,为了保卫个人、名誉和家庭而偶然地实施犯罪的人;倾向犯罪人,指那些既无特殊的生理特征,也没有可以识别的精神疾病,但其精神和情绪特质在某些情况下会有特殊表现,从而使他们容易进行凶恶犯罪行为的人,环境的诱惑或犯罪的机会在他们的犯罪原因中具有重要地位;习惯性犯罪人,即已养成了犯罪生活方式的犯罪人;癫痫性犯罪人,即具有在任何时候都会表现出来的潜在癫痫的犯罪人。龙勃罗梭认为,癫痫性犯罪人是生来犯罪人和悖德狂者之间的一种退化类型。此外,龙勃罗梭还对女性犯罪予以关注,并对女性犯罪人作了深入系统的研究。

龙氏的学生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对他的分类进行了修正后将犯罪人分为五类:

(1)生来犯罪人或“本能性犯罪人”(instinctive criminal)。由于从他们的祖先(犯罪人、酒鬼、梅毒患者、精神病人、低能者、精神病人等)中获得了不幸的遗传特征,因而生来就缺乏对犯罪性刺激的抵抗力,因此也具有明显而早发的犯罪倾向,使得这类犯罪人在年龄很小的时候就从事反社会行为。菲利指出,这类犯罪人“最容易表现出犯罪人类学家所确定的器官和心理特征。这些人既残忍蛮横,又狡猾懒惰,他们分不清杀人、抢劫或其他的犯罪与诚实勤劳的区别”。

(2)精神病犯罪人。“患有某种精神病的临床形态,甚至连我们的现行刑法也予以承认的人。”

(3)偶然犯罪人(或“机会犯罪人”)(chance criminals)。经受不住个人现实状况以及自然和社会环境的诱惑而走向犯罪的人。这类犯罪人没有任何先天固有的和后天获得的犯罪倾向,他们的犯罪完全是受到诱惑的结果。“如果没有这些诱惑,他们就不会犯罪或不会再次犯罪。”(4)激情犯罪人。由于强烈的感情冲动而犯罪的人。这类犯罪人一般都是过去表现良好、有正常的道德品质、多血质并且容易激动和过分敏感的人,他们通常都具有神经过敏或类癫痫性格。他们的犯罪可能就是这种性格无意识地导致的结果。

(5)习惯性犯罪人(habitual criminal)。由于在恶劣的社会环境中养成难以更改的习惯而犯罪的人。菲利认为,这类犯罪人没有或者很少表现出生来犯罪人所具有的那些人类学特征。在菲利看来,习惯性犯罪人的犯罪主要是由于污浊的环境引起道德感薄弱造成的,而不是他们的先天倾向引起的。习惯性犯罪人大多是社会环境的产物,这些社会环境因素包括被家庭遗弃、缺乏教育、贫穷、在城市中的不良交往,这些因素使个人在儿童时代就已经成为一个偶然犯罪人。

龙氏的另一个学生加罗法洛不同意龙勃罗梭和菲利对犯罪人的分类,认为他们的犯罪人分类“没有科学基础,缺乏同一性和准确性”。为了与“法定犯罪”相区别,加罗法洛首次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自然犯罪是那些文明社会都认为是犯罪并用刑罚手段进行镇压的行为。

加罗法洛据此将犯罪人分成了两大类,一类是自然犯罪人,另一类是法定犯罪人。仅仅违反了法律,但却没有表现出道德恶劣的犯罪人不是真正的犯罪人,只有自然犯罪人才是真正的犯罪人。他根据犯罪人道德低劣的程度和性质,将真正的犯罪人分为四种类型:

(1)谋杀犯罪人(murderers)或典型犯罪人(the typical criminal)。

这类犯罪人完全缺乏利他情操,把犯罪当成乐趣。他们极自私自利、缺乏任何仁爱或怜悯情感,也有可能成为杀人犯。

(2)暴力犯罪人(violent criminals)。这类是为了获得自我满足而从事杀人或身体暴力行为的人。其中包括区域性犯罪人(endemiccriminals)——从事在某些地区流行的暴力犯罪的人和激情犯罪人(criminals by passion)——在激情影响下从事犯罪的人。

(3)缺乏怜悯感犯罪人(criminals deficient in pity)或不尊重他人的犯罪人。这类犯罪人往往受社会因素的影响较大。

(4)色情犯罪人(lascivious criminals)。这是指那些由于性冲动而犯罪的人和侵犯他人贞操的犯罪人。在极端的色情是犯罪的唯一动机的情况下,此类犯罪人往往有某种精神失常。

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在西方犯罪学史上被并称为“犯罪学三圣”,他们在犯罪学历史上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为犯罪学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对犯罪人的划分上,他们都提出了独特的见解,其中不乏科学成分,迄今对犯罪学研究仍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其后的犯罪学家大都是在他们分类的基础上加以修正和补充完善,并对分类的依据和标准进行了整合,提出了若干犯罪类型学的框架。比如,德国犯罪学家埃克斯纳(Franz Exner,1881-1947)将以往的犯罪人分类归纳为六种类型:

(1)性格学分类;

(2)犯罪社会学分类;

(3)犯罪心理学分类;

(4)遗传生物学分类;

(5)刑事政策学分类;

(6)以现行法律为标准的分类。

美籍匈牙利犯罪学家斯蒂芬·谢弗(Stephen Schafer,1911-1976)将以往的犯罪人类型学研究分为七类:

(1)法律类型学;

(2)多因论的类型学;

(3)社会学的类型学;(4)心理学的类型学;

(5)体质类型学;

(6)规范类型学;

(7)生活倾向类型学。

犯罪的科学分类对于解释犯罪现象,进而深入研究犯罪原因是至关重要的。犯罪现象是一个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由所有犯罪行为组成的错综复杂的综合体。对犯罪现象的研究,需要从一定的角度对其进行解析,从而使复杂的综合体成为若干个简便、易于分析的构件。将犯罪按一定标准划分为多种属性相同或近似的犯罪类型就是其中一种分析视角。犯罪类型作为一种适当的分析视角,可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

它一方面解析犯罪现象使其简单化,另一方面综合各种具体犯罪行为,为提出统一的、抽象的有关犯罪现象的理论奠定基础,从个体犯罪行为特征的归纳的角度去划分犯罪种类。

犯罪类型概而言之是将犯罪按一定标准进行划分而形成的分类。

从以往研究结果来看,这一划分的标准并非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这导致了犯罪分类的多样性。在国外,除了上述着名犯罪学家对犯罪的分类外,各国学术界均注重从司法实践的需要出发去对犯罪类型作划分。例如,英国普通法曾将犯罪按照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划分为叛逆罪、重罪和轻罪三类。美国刑法把重罪与轻罪作为两类最基本的犯罪类型。日本学术界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将犯罪分为:举动犯与结果犯,实质犯与形式犯、既成犯与继续犯、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作为犯与不作为犯、故意犯和过失犯。

在国内,常见的分类标准有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犯罪动机、犯罪人状况等。以下列举几种通常分类方法:

(1)按照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即社会关系)进行分类。我国现行《刑法》就是采用这一标准将复杂多样的犯罪行为划分为以下十种类型: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比较注重对犯罪行为的分析。

(2)按犯罪行为的性质进行分类。可以把犯罪分为下列五种类型:

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智能犯罪、风俗犯罪(即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犯罪)和破坏犯罪(即爆炸、投毒、放火、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犯罪)。

(3)按犯罪人的年龄来分类。可以将犯罪分为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其中犯罪人年龄在14~25岁的称为青少年犯罪。

(4)按犯罪人的性别来分类。可以将犯罪分为男性犯罪和女性犯罪。

(5)以犯罪的人数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分为个体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

(6)依犯罪动机来分类。可以依据其动机的目标所在将犯罪分为物欲型犯罪、性欲型犯罪、情感型犯罪和信仰型犯罪。

(7)依情绪状态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分为激情犯罪与预谋犯罪。

(8)以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次数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分为偶然犯罪与习惯犯罪、初次犯罪与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