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人格塑造与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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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人格的概念和人格塑造(1)

第一节 人格的概念

一、本书对人格概念的界定

人格一词来自拉丁文“面具”(persona),即在戏台上扮演角色所戴上的特殊脸具,它表现剧中人物的身份。把面具指义为人格,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一个人在生活舞台上所表现的种种行为;二是一个人真实的自我。“人格”一词的英文为“personality”,与“个性”含义相同。个性的研究从戏剧和传记素描开始。人格的含义后经转化、引申,逐渐丰富,哲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美学、宗教、法律等诸学科从不同角度对人格概念作了阐述,有学者统计出关于人格的一百多个定义。但心理学家一般倾向于把人格看作一种内在的组织与结构,认为:“人格是现实的有特色的人,是经由社会化获得的,具有内在统一性和相对稳定性的个人特质结构,是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综合。”从哲学的角度又认为:“传统的唯智论认为人格的决定要素是理智,所以‘自我’是逻辑思维的主体,而非理性主义则反诘道,人格根本上是由非理性的要素决定的,它们包括意志、情感、欲望、本能等。其实,人的精神现象决非恒定地由单一要素决定,而是由理性要素与非理性要素共同构成的动态式的过程,人格即这一过程的载体和组织系统。”

在法学上,人格一般指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在德育心理学中,人们通常从知、情、意、行四个方面来分析道德品质的心理结构。根据这种划分笔者从综合学科的角度提出人格的定义为:人格是一个人的知、情、意、信、行的有机结合方式的特征。

所谓“知”,即认识,是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统一;知既蕴含态度和价值观,又在反映形式上表现为一定的知识。

所谓“情”,即情感,是人对那些受社会关系所制约的外界事物的主观态度和内心体验,表现出一定的爱憎、好恶的体验。这种情感体验不仅存在于对道德问题的认识领域,而且伴随于人生的一切活动之中。

所谓“意”,即意志,是人们在履行理想抱负、道德义务、法律义务,遵守和执行纪律,追求科学知识,探索真理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自觉克服一切困难和障碍,作出抉择的力量和坚持精神。

所谓“信”,即信念,是当人们把认识变成个人的行为原则并坚信它的正确性和正义性的时候,在内心形成的一种坚定不移地实现理想、道德义务、遵守法律纪律、追求科学和真理的信仰。它是人们赖以坚持实践活动的精神支柱。

所谓“行”,是指人们在内化的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认识指导下,在情感、意志、信念的影响下,在实践活动中履行义务、实现理想的实际行动。

提出人格是一个人的知、情、意、信、行的有机结合方式的特征这个定义,应该指出,这里作为人格结构形式要素的知、情、意、信、行既不同于道德品质的心理结构讲的知、情、意、行,又适应了“人格”本身的个性含义,体现了生理、心理、社会三大因素的影响关系,而且进一步揭示出人格构成是理性因素(认识是理性和感性认识的统一)与非理性因素(情、意等)的统一。

作为人格结构形式要素的“知”不单指对道德的认识,而且包括对法律知识的认识以及对科学文化知识、技能的认识和掌握。作为人格要素的“情”不仅指产生于道德认识的道德情感,而且包括其他一切产生情感的情感活动。作为人格要素的“意”、“信”、“行”,也不仅仅限于伦理道德的范畴内。人的有意识的活动都离不开意志、信念的作用;人的行为还包括将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应用于生产、生活的能动的实践活动以及一般的生活活动等一切活动。

从个体来看人格,一个人的知、情、意、信、行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有机组织和结构,不能任意割裂,但从个体之间的对比可以看出个体之间的知、情、意、信、行的有机结合方式存在着不同的特征,这就构成了不同人格的差异。例如,根据知与行的结合方式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的人格:一种是知与情、意、信有机结合的内隐状态与其外部言行的长期相背离,表现为双重人格。一种是知与情、意、信的结合的内隐状态与其外部言行的非社会性的异常统一,如精神病患者的临床反映状态,表现为病态人格,又如惯犯等犯罪之人所反映的犯罪人格,等等。

第三种是知与情、意、信有机结合的内隐状态与其外部言行的辩证统一,即符合客观事物规律、社会要求和主体需要的正确认识与个体的情、意、信的和谐一致的结合与行动上的协调,表现为健康人格。

生理、心理、社会三大因素对人格具有重大的影响。生理特性与人格的关系,主要是人的体质和气质与人格的关系。生理健康是使一个人的人格具有整体性、丰满性,使人富有基本的活力、创造力和生命力的基础。个体的遗传、体态、容貌、健康状况影响着人的知、情、意、信、行的变化和发展,但是生理特性并非是决定人的人格趋向的充分条件,由于人具有主观能动性,生理的个别缺陷(除非是痴呆)并不能改变一个人的知、情、意、信、行的有机结合方式的根本特征或人格特质。健康的心理是健康人格不可缺少的条件,一个人的人格在总体上也反映了一个人的心理面貌。心理正常的人格才能成为健康的人格。社会因素对人格的形成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社会交往是人格得以确立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人格的形成和发展除了在社会大文化氛围中通过人与人的“无意识”交往外,还必须通过人与人的“有意识”交往,也就是说个体人格的形成也是人的社会化的过程。

二、本书人格定义的根据

本书的人格定义的提出有以下几个根据:

第一,人格是全面整体的人的存在状态的反应。人格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各要素之间存在着矛盾,但同时人格又不是这些要素的杂乱混合物,而是有机的非叠加的结合,在表现形态上总是给人以整体的感觉和印象,给人以“特征”的标志。

第二,人格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一定条件下,如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人格的内隐状态与外显状态的结合方式表现出相对稳定的倾向性,即表现为人格的知、情、意、信的内在要求与外在行为的相对一贯性。

第三,发展的动态组织和结构。人格结构不只是静态的知、情、意、信、行的结合,而且随着一个人的认识水平的提高,情感、意志、信念的变化也会改变人的行为及行为方式。同样,行为及行为方式的变化也会影响知、情、意、信的状况。人格的结构形式表现出知、情、意、信、行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从而产生人格层次的变化。

第四,强调了人格结构形式中的行为要求。这个要素的提出,揭示出人格塑造中对行为表现的重视。人格中的行为不仅仅作为道德品质心理的一个要素与知、情、意并列,而且强调:行为是人格的重要结构形式要素。人格绝不单是内隐的抽象的观念形态,而是人的知、情、意、信、行的有机统一。行为(经常的不需监督的行为)是一个人人格层次的根本标志。判断一个人的人格层次,既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正如恩格斯所说:“判断一个人当然不是看他的声明,而是他的行为;不是看他自称如何如何,而是看他做些什么和实际是怎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