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医务管理工作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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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医疗管理制度(4)

(11)对昏迷、复合外伤等危重患者,在必须作特殊检查时(拍片、CT、MRI、B超等)一定要有医护人员陪送。同时言明可能出现危险或意外。

(12)各科值班最高一级医师,必须定期巡视留观及抢救病员,对本科急诊重病员病情,做到心中有数,并及时、准确做出处理。

(13)各医技科室必须密切配合临床做好急诊抢救工作,不得擅自离岗,无故推诿,遇特殊情况必须及时赴抢救现场,采集检验标本,否则将追究值班者、当事人责任。

(14)绿色通道由急诊科组织实施,相关科室必须主动配合。

(15)急诊室各类抢救药品及器材要准备完善,由专人管理,放置固定位置,便于使用,经常检查,及时补充、更新、修理和消毒,保证随时可用。

第十三节 处方规范制度

1.处方制度按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1)临床科室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具有一般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处方权;取得医师资格的住院医师具有一般药品处方权;外院考入的研究生,需通过所在科室考核,并经科主任签字认可后方能取得一般药品处方权;其他医技科室的各级医师、医务科人员和业务院长根据他们所从事的专业需要,确定其有相应医疗职称的药品处方权。具有处方权的各级医师,要经医务科批准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医务科、门办和药剂科。医师调离本院时到医务科办手续,医务科通知门办和药房注销其在本院的处方权。

(2)各医师对自己的图章妥为保管,一旦遗失应立即与医务科联系并通知药房,否则一旦遗失的医师章出现在伪造处方上时,在未查出伪造者前,由该医师负责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2.剧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加强对剧毒、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

(2)使用剧毒药品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错发,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专柜加锁、专人保管。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实行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备查。

(3)麻醉药品只限用于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使用。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统一由院药剂科购买后发放给使用单位。

麻醉药品的管理,做到“五专”,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3年备查。

(4)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

处方应当保存2年备查。

(5)剧毒、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保管均由医院药剂科按有关规定执行。医院保卫部门负责监督,并定期检查。

第十四节 医嘱制度

严格执行《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医嘱书写及管理的有关规定。

(1)凡用于病员的各类药品和各项检查、操作项目均应下达医嘱,并记入“医嘱记录单”。

(2)医嘱要按时下达,层次分明,内容清楚,一般应在上午10点前下达完毕。转抄和整理医嘱必须准确,不得涂改,如须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墨水写“作废”字样。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

下达、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3)医师下达医嘱后,要复查一遍。护士分别转抄于“医嘱记录单”和各项执行单(卡)上。对可疑医嘱,应查清后再执行。除急救外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诵一遍,请医师查对后方可执行,事后医师要及时准确地补记医嘱。

(4)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2次。医嘱经转抄、整理后须经另一人查对,如发现有错误,应立即报告医师更正。

(5)医嘱要按时执行,内服药按时按次送给,视病员服下后再离去。

(6)手术病员或产妇分娩后要停止术前或产前医嘱,重新下达术后或产后医嘱。

(7)凡需下一班护士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接清楚。

(8)医师因故暂时不在时,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护士可临时对症处理,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医师报告,补记医嘱。

(9)对长期住院的病员,每月应整理医嘱至少一次。

(10)医嘱单书写以《规范》中对医嘱书写的要求执行,不另行规定。

第十五节 入院与出院制度

(1)病员住院由本院门诊医师根据病情决定,凭医师开具的住院证,携带本人病历、身份证、就诊卡。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医保病员尚需携带医保卡。急诊危重病员经总值班同意后可先住院后补办手续,住院证需通过急诊分诊台审核盖章。

(2)病员住院应登记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身份证号码。传染病员住院必须严格进行卫生处理。医务人员要主动、热情地接待住院病员,介绍住院规则、病房有关制度及住院患者须知。

(3)病员出院由主治医师以上级别(含主治医师)的主管医师决定,原则上病员应于出院前一天下午3点以前持出院通知单交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病房护理人员应凭结账单发给出院证,并清点收回病员住院期间所用的医院物品。

(4)病员出院前,经治医师应告知出院后注意事项,并主动征求其对医疗、护理等方面的意见。

(5)病情不宜出院而病员或家属要求出院者,医师应加以劝阻,如说服无效应经上级主管医师或科主任批准,并由病员或其家属在出院小结中签字备案。应出院而不出院者,经上级主管医师或科主任劝说无效者,与医务科联系,通知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协助办理病员出院事宜。

第十六节 转院、转科制度

(1)医院因限于技术、设备条件和科室设置等原因,对不能诊治的病员需转院治疗,转院事宜由科内讨论同意,严格把关。经治医师填写转诊转院单,由科主任签字,再经医务科长批准(必要时报请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后,才可办理允许转院的相关手续(患者及家属要求自动出院者除外)。

(2)医保患者的转诊转院单,经医务科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后,还须报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才能办理转院手续。

(3)凡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患者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4)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危重患者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

(5)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较为详细地填写在转诊转院单上,随同病员转去。

(6)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

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和营养室。

(7)院区间转诊的患者,应为危重患者,需经该院区诊治医师协同上级高年资医师两人以上会诊决定,并联系需转入院区相关科室负责医师同意;转院过程中可能出现意外及风险情况,要向患者及家属交代清楚,并同意签字后实施。转院期间,必须由转出科室医护人员陪护至转入科室,直至做好床边交班。在患者转送前,转出科室应事先与转入科室联系。

第十七节 住院患者两科共管制度

住院患者的病情紧急、危重、复杂,一时难以确定诊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时,各科医师应坚持对患者高度负责的原则,尽早明确诊断,正确治疗,要互相协作,争分夺秒,不允许互相推诿,延误诊断、治疗。具体规定如下:

(1)凡诊断不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的紧急、危重、疑难患者,由医务科负责组织有关科室的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会诊,如定为多科共管,则以患者所住病房为主管科室(病房)。

(2)确定为多科共管的患者,由各相关科室指定医师负责患者的诊断及治疗,每天至少共同或分别查房一次,制定治疗方案。每日下班前要分别巡视患者,由主管科室医师负责书写病历及开写医嘱;各科医师分别填写病程日志。

(3)医师要密切观察共管患者,待诊断明确属某科疾病时,立即转科治疗,需要时可请他科会诊。

(4)共管患者由主管科室医师负责向患者、家属及单位交待病情。

第十八节 会诊制度

1.疑难病例会诊

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并做好会诊前的准备。会诊时,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提出会诊要求,并做好会诊记录。

会诊医师要对病员详细查体,结合有关检查资料,综合分析,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对会诊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2.科间会诊

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要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3.急诊会诊

(1)因病情涉及其他专科范围时,急诊值班医师应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以免失去抢救时机。遇有疑难危重患者,应向会诊医师面陈病情。

(2)会诊前应将急诊病历书写完整,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在急诊病历上写明会诊目的。受邀参加会诊的医师应在15分钟之内到达。

(3)会诊后,被邀医师应将检查结果及诊断意见写在急诊病历上,对危重疑难病员向原接诊医师交待清楚。

(4)如会诊后诊断仍不能确定,急诊科(室)应暂时承担主要诊治责任,不得推诿,并及时请有关上级医师检查,确定诊治方案。

(5)如病情需要多个科室会诊时,应由急诊科(室)向医务科(处)汇报,由医务科(处)召集有关科室会诊,并应按病情,明确主要负责科室。

(6)危重患者的治疗应及时进行,不得因会诊而延误诊治。

4.科内会诊

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5.院内会诊

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备案,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室科主任主持,必要时医务科派人参加。

6.院外会诊

(1)遇有危重,疑难患者,本院缺乏有关这方面的医疗力量时,由科室经管医生提出,科主任同意后,向医务科提出请求外院医生会诊的申请。如家属提出请外院医生会诊,必须征得科主任同意,原则上应限定在本院缺乏相关医疗力量的领域,由医务科决定是否会诊,必要时向业务副院长汇报、批准。

(2)不明原因的突发疾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干部保健任务、上级卫生部门指令性要求、其他特殊情况,经医务科同意后可请外院医生会诊。

(3)请外院医生会诊时,医务科与受邀单位医务科联系,由对方医务科登记并通知会诊专家,也可由会诊专家自行办理所在医院的会诊手续。应将会诊有关情况与患者或家属充分说明沟通,会诊费用及交通、食宿等方面问题要事先说清,并征得家属书面同意。

(4)会诊科室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会诊后及时将意见告知家属,并落实专家的会诊意见。

7.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

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时的记录。会诊中,要仔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8.医师外出会诊及会诊手术的管理与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2号部长令,《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规范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保护患者、医师及医院的合法权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医师外出会诊实行《医师外出会诊和请求外院医生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制度。

(1)院外医疗机构如需邀请我院专家外出会诊、手术等医疗活动,均需要由邀请的医疗机构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资格,会诊目的、理由、时间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的公章。

(2)受邀请专家外出必须由医务科统一管理和批准,医务科建立外出会诊登记制度,登记备案并注明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任务,外出会诊医师应在返回本院两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邀请函交医务科归档。

(3)医务科必须与外出会诊专家所在的科室协调并加强管理,要求科主任及受邀外出会诊的医生安排好本科室的临床工作,以保证本科室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

(4)上级部门因突发医疗事件和干部保健等紧急或重要会诊,指令我院派出有关专家时,由医务科直接通知有关科室或专家,有关科室和专家必须服从医务科指派,医生必须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会诊。

(5)对方医院如定期地经常性地指定某专家去会诊或手术,本院将拒绝此类会诊请求。任何医生未经医务科审批而擅自外出会诊,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6)急会诊可先电话邀请,医务科同意后可先去会诊,在会诊结束后再向医务科提供书面会诊邀请函。非工作时间急会诊与医疗总值班联系,在会诊结束后再向医务科提供书面会诊邀请函。

(7)医师外出会诊费的收取、管理规定。

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不收取会诊费。凡医疗机构因诊疗需要邀请专家会诊属于基本医疗服务,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患者或家属自愿要求邀请的会诊属特需医疗服务,按《浙江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执行,所有的会诊费用必须由邀请方医疗机构通过账号支付给本院。

②外出医务人员不得另行收取个人(患者或家属)所馈赠的钱物,如有此类情况发生,医院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发生此类情况,医院将酌情对其作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