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理论与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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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发达国家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与管理(3)

4.1.7安全教育和培训

在美国,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体系相当发达。教育作为一种能够影响消费行为和市场产出结果的非强制性手段被广泛使用。管理机构针对消费者、生产企业和食品质量安全教育及研究者提供了不同的教育和培训内容。对于消费者而言,食品质量安全教育告诉人们关于如何降低感染食源性疾病的风险的科学知识,使得人们降低不安全食品的危害。

美国政府资助了很多教育计划,培养消费者科学健康的饮食习惯,并使有益的食品质量安全的相关知识得以传播。例如,美国农业部发起的“健康的肉类食品食用方法”的教育活动和美国环保署颁布的“有害物控制和农药安全指南”等。对于生产企业来说,教育计划多为食品生产者提供诸如如何有效地利用现代技术,或是如何利用现代技术来减少环境污染等信息。教育计划对食品生产(生产过程安全性、污染程度等)和食品消费都有一定的影响。

美国将每年9月确定为全国食品安全教育月,以加强对食品服务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训练和公众正确处理食品的教育。每年的食品安全教育月都会确定一个新的活动主题和培训内容,来强化食品安全操作和程序。该活动得到了许多公共机构和民间组织的支持。在活动期间,主办方通过聚会、报纸、广播、电视等对消费者进行广泛的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消费者也可以从食品安全网站获得相关的各种宣传资料和活动情况。政府建立了全国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从而提高了公众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减少了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政府用于教育与培训的投资也呈上升趋势。1986财政年度到1999财政年度,美国农业部基金仅用于营养教育的投资就从13.2亿美元上升到36亿美元。

美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计划制定与实施的职能分属于各个相关机构,主要包括:①美国卫生部(DHHS)的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主要负责对行业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处理规程的培训。②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CDC),主要职责是帮助预防食源性疾病,培训地方和州的食品质量安全人员。③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负责肉、禽加工食品安全的研究,教育行业和消费者安全的食品处理规程。④美国农业部联合研究教育服务局(CSREES),负责与美国各大学、学院合作,对农场主和消费者就有关食品质量安全实施研究和教育计划。(5)国家农业图书馆(NAL)食源性疾病教育信息中心(FIEIC),主要职能是维护有关预防食源性疾病资料的数据库,帮助教育者、从事食品行业的培训人员、消费者等获得相关的食源性疾病资料。

4.1.8小结

从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建设看,长期以来,美国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权力分散在不同的政府机构,但政府已看到了权力分散带来的低效率。因此,美国将食品安全管理职权进行集中是一个重要趋势。但总的看来,美国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具有公开透明、科学决策、公众参与、各方协同的显着特点。无论是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或是风险程序的实行,都是以科学为依据进行政府决策,并且在公开和透明的程序下进行的,鼓励受管理的行业、消费者和中介组织等相关团体和个人参与其中。中介机构在美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除了提供制定标准、认证、检测和强制执行等服务以外,中介机构还广泛地参与标准的实施,比如标准的宣传、出版、发行以及认证等活动。在管理措施上,检验检测是美国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最直接的手段,同时,通过认证、标识、GMP的推广、可追溯制度等实施食品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美国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部门不仅在国内与其他监管部门、受监管企业、消费者等群体进行信息交流和工作协同,而且在国际范围内与国际相关组织(WHO、FAO、OIE、WTO 等)和其他相关国家及科研机构进行风险信息交流和合作,重视食品质量安全的科学研究和生产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教育。

4.2欧盟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与管理

欧盟对食品安全管理特别重视,尤其是2000年疯牛病等事件后,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对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进行了反思。2000年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中,提出建立一个独立的食品管理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问题。该议案于2001年通过立法,2002年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正式开始行使职能。除负责区域内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和政策,提供科学建设和科学技术支持外,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的主要工作职责还包括与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合作,通过建立一套监控程序来系统地收集和处理数据信息,并建立快速预警系统,使成员国在快速预警系统下可以采取收回或召回食品或饲料以及必要的快速行动。其具体的信息管理制度如下。

4.2.1食品标签制度

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区域性政治经济联盟,其食品标签管理和法规体系更为复杂和完备。目前,欧盟食品标签的法规建立在两个相互联系和制约的层次上:一是成员国国内食品标签法;二是欧盟食品标签法。

1.欧盟层次上的标签管理和法规体系

早在1979年,欧共体各成员国就共同发布了“食品标签、说明及广告法规指令”,1990年又颁发了Directive 90/496/EEC 法规,该法规明确了关于食品营养成分标签的各项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对食品的描述及主要特征;②有效期;③制造商或进口商联系地址及大包装的标号;④确保说明内容的真实性,禁止提供有关食品性质、成分、数量、有效期、生产方式或制作方式等的不准确信息。1998 年2月通过的Directive 98/6/EC 法规,进一步规定了关于在包装上标明价格的保护消费者条款。

目前欧盟的食品标签体系是以2003年3月通过的欧盟食品通用标签2000/13/EC 号指令为基础的。整体而言,欧盟有关食品标签的法规采取了两种立法体系:一种是“横向”体系的法律,规定各种食品标签共同的内容,比如食品标签的通用规定、食品标签的价格规定、食品标签的营养标识规定等内容的法规。例如,2000/13/EC 号指令旨在确保消费者通过标签能够获得所有有关食品产品、生产制造商、储存方法等内容的信息,该法规禁止食品标签上标注食品能够治疗、治愈人类疾病的内容。2003年3月13日,欧盟委员会表示支持欧盟部长理事会就修订第2000/13/EC 号指令的共同立场。该指令涉及食品的标签、说明与广告等事宜,新要求在食品标签上必须列出所有成分,包括含量不足25%的复合成分;列举了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注明主要的致敏成分,同时规定定期对致敏成分清单进行检查和修订。一种是“纵向”体系的法规,针对的是各种特定的食品,比如巧克力产品、牛肉、葡萄酒等食品的标签法规。例如,欧盟委员会在2000年7月17日制定了Regulation 1760/2000以建立识别和登记活牛,给牛和牛肉产品加上标签的系统。欧盟议会和委员会在2000年3月通过的2000/13/EC 号指令中,明确了关于食品中含有奎宁和咖啡因成分的标签规定;在2002年6月,欧盟又通过了2002/67/EC 号指令,进一步规定关于这两种物质的标签要求。

2003年欧盟出台了新的肉制品标签法规。该法规对基于肉制品的标签术语“肉”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可使消费者清楚地了解到是否他们真正在吃肌肉、脂肪或内脏。该法规适用于以肉为原料的产品,不包含没有进一步加工而销售的肉。相关产品包括香肠、熟肉、烹饪的肉和肉罐头,同时也对肉的种类作了系统的规定,以便将牛肉与猪肉区别开。

1991年,欧共体通过了EC 2092/91法令,对有机食品的生产和管理进行了规定。欧盟法令把有机产品范围限定在:不需要加工的农作物产品(如谷物、蔬菜等)、农场养殖的牲畜、牲畜的饲料、动物产品以及由农产品加工而成的人类食品(如面包、饼干、肉类食品、奶酪等)。这些有机产品在销售时必须清楚标明生产方式。1995年,欧盟又对该法令进行了修正,根据食品中“有机”成分的比重,将有机食品分为两类:“有机”成分的重量不小于总重量95%的食品可标注为“有机”食品;“有机”成分的重量占总重量70%~95%的食品可标注为“有机成分制造”的食品。有机食品的标签上必须注明检验机构的名称或代码编号。被欧盟认可的验证机构检查过的符合欧盟法令的有机产品可以在欧盟内部作为有机产品自由流通,并可作为其他有机产品的原材料。

欧盟对转基因食品一直持反对态度,他们对转基因食品的标签管理较美国更加严格。欧洲议会于1997年5月15日通过的《新食品法》(Regula‐tion No.258/97),规定欧盟成员国对上市的转基因产品必须要有GMO 的标签,这包括所有含有可以监测到的GM 成分(DNA 或蛋白质)的食品。标签内容应包括:①GMO(转基因生物)的来源;②过敏性;③伦理学考虑;④不同于传统食品(成分、营养价值、效果等)。1998 年9月1日欧盟增补了标签指南,规定源于转基因豆类和玉米的食品(目前不包括食品添加剂如大豆卵磷脂)须加标签。如果食品的原料及在加工过程中没有添加转基因的成分,则可标示非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如果所有食品的转基因成分超过1%,则必须进行标示。从2000年4月10日开始,欧盟所有成员国均开始实行两项有关转基因食品上市的新规定。要求食品生产商向消费者说明食品中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旨在给消费者提供是否选择转基因食品的自由。具体标注的方法是:在出售食品的旁边放一个说明标签(而不是印在食品包装上),如果食品中转基因含量超过1%,且产品有配料成分清单,则须在配料单后注明“配料是由转基因大豆(或玉米)制成的”或标明“添加剂和香料为转基因产品”;如果没有配料清单,则在产品标签上直接注明“此食品含有转基因成分”。

2.成员国国内食品标签法

以法国为例,法国的国家级标签主要有以下4种类型:

一是法国原产地命名标签。该标签保证该产品是在特定地区由特定工艺生产而成,产品与地域的联系紧密。原产地命名标签是在1919年5月颁布法令规定建立起来的,最初仅限于葡萄酒产业使用,是法国农产品质量标签体系中重要的一种。它不仅标志着该葡萄酒产于某一特定的地区,而且还表明从葡萄的种植到葡萄酒装瓶这一系列的程序都严格遵循该法令关于种植区域、葡萄品种、种植方法、葡萄酒酿造法等方面的特定要求。1990年7月,法国将原产地命名体系扩展到所有农产品食品领域。

二是红色标签。该标签保证该产品为同类产品中的优质产品。产品的生产全过程受到严格监控,尤其是在口感和质量方面。红色标签(优质标签)由法国农业部颁发认证的国家级标签,是由1960年《农业指导法》规定的产品标签,它表示某种农产品或食品具有比其同类产品更好的质量。红色标签必须包含产品的特性、产品红色标签许可证号、产品认证机构名称及地址、持有红色标签企业的签名、消费者可以联络的地址等标识内容。目前,法国有66家红色标签认证机构,274个红色标签。

三是有机产品标签。保证该产品的生产方式是纯天然的,不使用任何化学元素,遵循平衡原理。在有机产品方面,法国还在欧盟法令的基础上,颁布了专门的有机产品法令,来规范法国有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法国的这项法令进一步明确了欧盟法令的执行条件,还颁布了一些更为严格的条款(如动物饲料、建筑物的规模等)。同时,在有机产品的法令中也明文规定禁止使用转基因食品。在法国,所有标有“有机产品”的商品都必须接受检查,并得到法国验证机构同意使用“有机产品”标签的许可证书。

四是认证合格产品标签。该标签保证产品具备某些特性,其生产方式遵循特定的规定,并受控于监控机构。认证合格产品标签和其他几个国家级标签一样,也在欧盟内部得到承认。使用它的目的是为消费者在产品繁多的市场上选购优质产品提供便利。具有认证合格产品标签的产品是由法国农业部和经济财政部共同批准的独立认证机构来鉴定的。

4.2.2食品安全监测体系

欧盟及其各成员国十分重视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均成立了官方检验检测机构。各国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不仅满足本国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和市场监督的需要,而且在检验检测服务过程中,及时将欧盟其他成员国和国际上有关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提供给政府、企业、农场主和消费者,使各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欧盟国家政府所进行的检验检测是围绕建立HACCP 系统进行的,检验检测可以在可能发生危害的任何环节进行。欧盟各成员国的检验检测体系也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