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名人传记丛书——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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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关于论文(3)

社会契约就是要“以社会的力量保障个人的生命财产”,如此就需要两个前提:一个是个人与大众要相互结合,一个是保证个人仍享有往日的自由。卢梭把社会契约作了一个浅显的阐释,他认为:“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一切权利付诸全体,受全体意志的指挥,而个人同时也是全体中的成员。”个人基于这种平等地位自然结合成为社会,个人从社会获得有力的保障。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经过调和,进而成为聚合的团体。这种团体古时称之为“城市”,现在则称之为“共和国”,个人就是人民或国民。

同时,卢梭也强调社会契约必须由个人共同遵守,任何人如果不遵守公共意志,其他人都要强迫他遵守。有了这种保障,契约的存在才有意义,而不是一纸空文。个人的自由也受团体意志的保护,不会遭到无理的剥夺。国家政治机构的行为要受到公共意志的约束,这样就不会变成专制机构。

卢梭的自由思想注重社会、国家的平等利益,个人与社会团体需要法律约束自身的行为。他认为,社会团体形成之后,必然会产生政治活动,这时候就需要法律保障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在法律的范围内,规定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社会取得更好的发展。他指出:“法律的目的永远是公共的,即法律所考虑的人民是全体人民,而不是个别的人民或行为。”卢梭认为法律建立在公正、平等的原则之上,属于公共意志。

就法律的公平原则而言,卢梭认为法律不能指定或授权某人属于某种阶级;法律可以规定国家的政体,但不能指定君主、国王或王室人员,因为这些都属于个别事物,应由公共意志来决定。这也就是近代的民主观念,国君由民意产生,而非世袭。

就法律的立法职权而言,卢梭认为,法律既是基于公共意志产生,绝不会不公正,而人民服从法律则是共同的义务,同时依然拥有个人自由。国王是国家的一分子,他的权限自然低于法律,且无法专权。人民既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也是法律的制定者。卢梭认为,借着法律的规范管理,并且以公共利益为主旨,国民才能享有平等的权利。他把法治国家称为“共和国”,他说:“凡合法的政体便是共和政体。”由此可以看出他对民主国家的期望。

国家的组成在于人民的公共意志。卢梭认为一个国家一定要先有一个安定的基础,而为了使国家处于平衡状态,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强固健全的组织,良好的政府才能使国家处于稳固的地位。那么,维持这种平衡状态的因素是什么呢?“自然的关系与法律的完全一致”,立法者必须明确法律的目的及公共利益。卢梭将制定法律的目的分为两个:一是自由,一是平等。

良好的法律,在不同的民族中,应依照该地的具体情形和人民的风俗习惯来制定或修改,而其最终目的是有益于国家的稳固与持久。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还特别强调了政府及各种政体的关系。他认为公共的意志需要一个行政机构来表达,该机构必须在公共意志下做事,能够沟通国家与人民的意见。

卢梭将政府定义为:“政府就是介于人民和主权体之间的媒介,使两者互相交涉沟通,并负责实施法律及维护自由的机构。”政府人员称做行政官或君主,整个行政团体则称之为行政当局。可见执政者与主权者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主权者对于执政者的权力可以加以限制,也可以收回。政府是依民意而产生的,政府从主权者那里得到命令并合法施行。

卢梭认为政府首脑应以公共意志为依据,以公共力为行使政权的力量。所以,如果他依自己的意志做些与公共意志毫不相关的事时,他与团体的关系就脱离了,即他违背了民意。如果政府首脑以他自己的特殊意志滥用公共力量,压迫人民,社会就会趋向瓦解。

关于政体的种类,卢梭也有明确的叙述,他把政体分为三种:一是“民主政体”,即主权者把政府委托于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民来行使。二是“贵族政体”,即把政府委托于少数人手中。三是“君主政体”,即把政府委托于一人之手。他认为小国较适宜民主政体,中等国家则以贵族制最佳,大国则以君主政体为最妥。卢梭赞成民主制度,但依各国的土地广大而言,无法做到每个公民都参与选举,只能实行贵族制或君主制。

卢梭所强调的民主,是指古代市邦的直接民主制度。他认为这种制度很难完全实现,因为人民无法经常共同参与政事。由此可见,他更偏爱于市邦小国,因为这样的状态比较适合直接民主。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当时政治学说的经典之作,他的政治观点虽然有许多缺点,但其独特而清晰的理论在后来的法国大革命中,产生了实际的影响,他赋予了抽象的政治理论以实际的意义。

《爱弥儿》

1757年,卢梭开始撰写他的教育学名著——《爱弥儿》。这部作品宣扬一种以自然主义为基础的教育思想,主张注重儿童教育,其独创的教育理论对后世的教育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爱弥尔》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认为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人成为自然人,即他所谓的“依照自然的顺序”“信任自然”“以自然为唯一的圣经”“遵从良心者即是遵从自然”。这里所说的自然是绝对自由、平等而善良的环境,只有在这种状态下生活,人的生命才能提升到最高境界。

卢梭认为儿童教育的目的在于促进他们的能力及器官的内部发育,教育能够使他们的头脑不停地活动,使他们的天赋得到最大限度的扩展。这种强调人类内在本性发展,并以儿童为本位的教育观点,是卢梭教育学说的重点。

卢梭的自然主义以儿童为出发点,旨在培养儿童的身心及本性,即让儿童过着儿童应有的生活。他认为一个人的儿童时期对他的一生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所以不能用各种枷锁束缚儿童,阻碍他们自然本性的发展。这是卢梭的根本立场,也是他独具思想的教育学说的重要原则。基于此,卢梭提出了“直观教育”。

“直观教育”,即直接教育,使儿童们接触到的直观事物与他们应该学习到的观念保持一致。卢梭认为12岁以前儿童的知识只限于感觉范围,还没有悟性;12岁以后才有理性的发挥。卢梭强调要儿童从客观的事物中去认识世界,感受世界,“直观教育”目的就是依据具体事实教导儿童,使外部的知识和儿童内在的认识能力完全一致。

卢梭认为应该按照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予以适当的教育方式,以免超出儿童的接受能力。他指出《鲁滨孙漂流记》是实施儿童教育最理想的教材。他说:“教育儿童并不是要读文学名著,而是要认识自然,感受自然。”即通过阅读自然书籍了解外界知识,而不是以抽象的文字、语言去获得知识。

“儿童教育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应该有不同的侧重点”,卢梭将书中主角爱弥儿的教育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期自出生到5岁,以家庭教育与体育为主。

第二期自5岁到12岁,以感觉训练为主。

第三期自12岁到15岁,以理性教育与培养实践能力为主。

第四期自15岁到20岁,以感情教育为主。

家庭教育是卢梭所谓儿童教育的重心,而母亲则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他说,“母亲是自然的教师”,“家庭是世间最美好的教育场所”。父亲、母亲及儿童构成了家庭生活,父母的调教可以使儿童得到良好完善的家庭教育,使他们的天性得到自然的发展。

第一期教育的另外一个特点是体育教育。五岁以下的孩子在感情、观念和感觉方面的意识比较淡薄,所以必须注重身体的锻炼。卢梭认为健全的身体是一切的基础。他说:“一切罪恶都是由虚弱产生的,儿童只要不虚弱,就无恶念,强健的儿童必然善良。”

卢梭对于儿童健康的保健方式也从食品、医药等方面作了介绍,并涉及到了居住环境的选择。他认为乡村空气适合儿童的生活和发展,而都市人口密集,不适合儿童。他把乡村视为儿童教育的最佳场所,这也是他强调自然主义的观点之一。

第二期从5岁至12岁,卢梭认为这一时期的儿童已有感觉能力,故应该注重感觉教育。卢梭认为在儿童的身心发展过程中,先有感觉,而后才进入理性时期,所以这段时期的儿童教育要由四肢、感觉及器官入手。卢梭分别以触觉、视觉、听觉、味觉及嗅觉来阐释他的教学方法。

卢梭认为可以让儿童在黑暗中学习事物,以便训练触觉。以触觉和视觉互相并用来了解事物,并主张培养儿童精确的目测能力,让儿童学习了解物体的形态。他认为在这个时期中应教导儿童绘画和几何学,以便培养他们正确观察事物的能力。他主张要让儿童清晰地交谈、正确地发音,教他们歌唱时要注意声音的正确柔和。味觉方面,他主张保持最自然的味觉,主张食物单纯,依循自然之道。关于嗅觉,他认为是想象的感觉,与感情生活相关。

第三期从12岁至15岁,卢梭主张实施理性教育,因为这时候的儿童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是非观念和判断力,如何使这种判断力按照正确的方向发展是这一时期教育的重要课题。兼之以适当的实践能力的教育,使儿童在实践中完成判断力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上述观点,卢梭提倡用行为教导儿童,这种观念在现在看来都是十分具有价值的。他说:“言论不能给人以教训,教训的传授必须从经验入手。”卢梭主张的实践教育与理性教育都旨在培养儿童的悟性,从而形成成熟的是非观念及判断能力。

第四期,卢梭认为应该使儿童成为一个完整的、具有情感的人,理性教育必须以感情教育来推动和升华。他认为感情优于理性,而从这一时期开始,儿童已经有道德观念了,需要教导他们的同情心和怜悯心,这样才能使他们超越个人主义而融入社会。卢梭强调社会教育的重要性,初期的儿童教育他主张偏重个人教育,但他认为人类在社会中不能独自生活,个人必须依赖社会,同时也要将自己的力量贡献给社会。他说:“我的目的在于培养社会状态下的自然人类。”

在教育领域中,卢梭也主张自由平等,他说:“教育并不是在培养军人和官员,而是在培养人类。”

这四个阶段的身心教育较为全面地体现了卢梭的教育思想以及他的教育目的,他旨在培养一个健全的社会公民,先从个人教育入手,再培养其融入社会的能力,使其成为社会人。

卢梭的《爱弥儿》充分阐述了他独特而自由的教育思想,这部作品后来被誉为儿童教育的宝典。虽然卢梭在世时,曾因此书而遭到攻击,但其思想的独到之处,不但深深地影响了后世的教育学说,其中蕴涵的民主自由思想更是法国大革命的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