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个别结构中发现一般特征。在个别心理结构中所陈述的意义、关系中,有的方面本身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普遍性意义。首先,现象学研究者认为,“内在的意义”是观念上的,并不严格地隶属或局限于个人的经验,因此它不必然只属于一个人的现实。另外,“结构”是指不同于参与者初始经验的知识,所以上述的各个阶段所获得的发现就超越了发现它们的具体的情境,适合许多不同的个体。因此,可以说,从单个事例中所获得的内在的意义和结构可能超越个别。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个别的都必然是一般的,但可以把它们作为验证的开始。因此,研究者必须通过重新阅读个别心理结构加以澄清和确定,此时不是把它作为单个的特殊案例的陈述来看待,而是把它当成所有案例的陈述来进行的。以这种视角,研究者会发现参与者的内在意义和结构关系在一般的背景下哪些是真实的,哪些不是。
在Marlene的案例中,研究者在一般性层次上来看考察个别心理结构,看哪些方面具有一般性特征。研究者发现,在这一案例中的5个时刻(事发之前、实际发生、抗争、事发之后的挣扎以及新秩序的形成)不仅仅存在于这一个案例中,在其他类似案例中都存在。如,在经历被罪犯袭击之前,参与者都生活在一个相对安全、熟悉的环境中,都有自主的能力、都认为社会是和谐的。因而,可以把这看成是其他人在其他环境中同样体验和感受的一般因素。当研究者确定了个别结构中所描述的一些因素和结构关系具有一般性特征时,还要对此进行批判性检验。
第二,在对个别描述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获得一般性特征。对不同个别心理描述进行对比,以找到它们之间的共同点和差异性。共同点可能成为现象一般心理结构的一部分,而差异性则体现了独特性和个别的结构特征。在比较的过程中,研究者会发现一些特征在所有的案例中都存在,但也可能并不是被所有参与者都描述到(即,它们可能是潜在的)。因此,要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有效的知识,并不一定在前面的阶段中都得到了清晰的分析与描述,需要通过进一步分析。这意味着这一阶段不仅仅是对已有陈述的检验或因素分析过程,而是对个别心理结构的更深入的思考以发现隐含其中的共同特征的过程。
如在对受到犯罪行为伤害的研究事例中,研究者首先要回答的最一般性的问题是“在这些案例中最明显的共同点是什么?”研究者通过对一个个案例的反复考察,发现它们都是复杂的统一体,在时间上根据之前、之中、之后组织起来。接下来,研究者要追问更加具体的问题:“在每一个子时间段中有哪些不同?”这需要对所研究的现象进行进一步深入的、具体地阐述。通过这种方式,对整体中每一个部分的思考进行得越来越细致,研究者通过比较发现现象的特殊意义和结构整体。
在对各种受到犯罪行为伤害的经验比较过程中,研究者发现罪犯不总是具有“性侵犯”的意义,也不一定是“拿走我的钱物”“侵入我的住所”“毁坏我的东西”的意义,而是“对他人的伤害性的掠夺”(detrimental predator other);不一定是对参与者身体或所属物的毁坏,而是对参与者所处的良好情境的摧毁。在比较的过程中,研究者要常常回到原始描述中,因为在一个案例中思考出来的一个心理学观点,在另一个案例中可能是隐含的,需要在原始描述中找到资料的支持。如在Marlene的案例中,研究者在最初的思考中对Marlene把尾随其后的汽车看做是邻居的没有引起多大的关注。但在另一个描述中,参与者回家看到厨房的门开着,认为是小孩子们在玩闹。研究者通过思考查明了在经历被罪犯袭击之前,参与者都认为世界是和谐的。当研究者回到Marlene的最初的个别心理结构中,通过比较发现了隐含在她把尾随其后的汽车认为是其邻居的这一感觉的特征。通过比较,研究者发现虽然并不是在所有的案例中都清楚地表现出来,但这一因素在所有的案例中都存在。因此,比较的过程不仅仅发现个别心理陈述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对原始描述不断加以追问以获得更详细、更精确的一般性知识的过程。
第三,想象变更。要获得一般性知识,必须再次应用想象变更方法。这一次,想象变更方法的运用不像在前面所提到的那样用以获得个案的心理知识,而是要获得一般的本质。因此这一阶段不是通过对细节想象变更来获得参与者生活现象的文化表象,而是要对所有可能的变量进行变更来了解对所研究的现象来说什么才是其本质特征。
在阐明一般结论时,研究者想象了多种犯罪行为,如袭击、抢劫、破坏行为,来了解所获得的一般心理结构是否在所有的案例中都存在。如,想象是否存在不对他人毁坏性伤害的犯罪行为、想象在受害过程中是否存在自主性不受到伤害,或想象是否存在着助人社会没有缺失的状况。最终仍然发现在所有的案例中,都存在着这些因素:对他人的伤害、受害者失去了实现自己目标的自由与力量、没有人能帮助他们。
第四,陈述所获得的一般性特征。研究者把他所发现的一般性真理表达出来,即阐明其充分和必要条件、因素以及现象的结构关系。他必须对自己的陈述进行批判性的反思,“如果没有这一点,现象是否会发生变化?”如果所得到的回答是“是”,那么陈述中所表达出来的对现象来说就是必须的;如果回答是“否”,那么对现象来说就是不必要的,就要从一般的陈述中加以剔出。研究者还要问,“现有的这些陈述是否获得了对现象的整体的理解?”如果回答是“是”,那么表达就是充分的,如果回答是“否”,陈述就是不充分的,还需要包含更多的内容以揭示整体。通过上述的几个阶段,最后形成一个对所研究现象的本质的描述(见附录3)。
以上所呈现的是现象学研究的基本过程,正如费舍尔所指出的,这也不是现象学研究的唯一的方法。但是,费舍尔和沃兹的研究可以说代表了现象学研究的最基本的特征,在研究方法上也作出了最为细致的说明。其他的现象学研究者也许会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但是其中的精髓在这一研究中得到了最显着的体现。
3.5.研究结果的考察
对研究结果的考察实际上就是对现象学研究方法所形成知识合理性的考察。在传统的研究中就是要考察研究结果的效度(validity)与信度(reliability)。波金霍恩指出,效度和信度的观念已经成为对科学知识本质和现实本质理解的一部分,但是现象学研究在运用“效度”和“信度”对结果加以验证时,要对传统意义上的内涵保持谨慎,因为效度和信度的传统观念隐含了稳定的、普遍适用等含义,而人类存在的概念系统是变化的、情境依赖的以及围绕典型事例组织起来的。沃兹也认为,不能绝对地看待信度与效度。在现象学研究者看来,所有的研究都只是揭示了有限的、部分的真理,即真理受到研究者的研究过程和观点的局限。与自然科学取向的研究者所坚持的客观的、普适性真理不同,现象学研究者承认这些有限性,并认为这一有限性可以由持有其他观点和采用其他研究方法的学者来弥补。也就是说,所有的研究都只是揭示有限的知识或真理。因此,研究结果的有效性不能视其是否与其他世界观的研究完全吻合来定。从现象学方法来说,它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现象,不同的世界观都可以是有效的。换句话说,其他的观点,也许是植根于不同的研究兴趣以及相应的直觉,都有可能以补充性的形式为我们“整体”的知识作出贡献。最终,研究发现的价值在于是否能为他人在生活中提供一些见地。这样,从不同的世界观所获得的见识会得到补充完善,“什么是人类生活知识的一部分”得到扩展。吉尔吉强调,对现象学研究结果的考察必须依赖于另一个研究者是否采用与这一研究者相同的观点,即是否采用了与研究者相同的科学哲学。因此,这一研究最主要的一点不在于另一个立场(观点)是否能用(而这一点往往被事先认同的),而是读者要采取与研究中所描述的一样的世界观,这样就能看到研究者所见,是否赞同研究者的结论。这是质化研究最关键的一个标准。因此,在人文科学的知识观、真理观的观照下,吉尔吉等人主张对现象学研究结果的评价标准应不同于自然科学取向心理学标准。
3.5.1.研究结果的效度的验证
在现象学研究中,效度是指一个观念是否有牢固的基础,是否得到资料有力支持。波金霍恩指出,现象学研究要实现其效度必须在两个重要环节得到资料强有力的支持:第一,从原始材料向现象学的转换,并以心理学方式表达出来(即从个别的现象描述到个别的心理描述的转换环节);第二,把转换成的意义单元综合成为一般的结构性描述(即从个别的心理描述到一般心理描述的转换环节)。如果研究结果与有过这种体验的读者对这一现象的体验一致,那么其结果就有较高的效度。因此,现象学研究的效度就归结为回答“一般的结构性描述是否准确地描绘了原始案例的特征和结构性关系?”的问题上。要回答这一问题,研究者可以从以下的问题进行考察:
1)访谈者是否影响了参与者描述的内容以至描述没有真实地反映参与者的实际经验?
2)对访谈的转录准确吗?它是否真实地体现了访谈口头表达的意义?
3)研究的结论是来自材料还是源于研究者自己的论断?研究者区分出这些不同并阐明其原因了吗?
4)是否能从一般的结构性描述回到原始记录?能从一般的结构性描述来说明经验的原始案例中的具体内容和联系吗?
5)一般的结构性描述是具体情境性的还是在其他情境中也具有的一般特征?
如果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就说明现象学结果有自己的或他人的具体经验的实践证明,是忠实于现象的,确保了现象学研究的效度。当然,现象学研究作为一种质化研究,不可能让读者获得像统计分析那样的确凿性。因此,对现象学研究效度的理解必须在现象学背景和特定的世界观基础上才能获得。
3.5.2.现象学研究的信度
从传统的、日常语言来看,“信度”是指可依赖的、值得信赖的程度,具有信度的知识对相对的事物具有保持性,能服务于人类目标,因此能赢得信任和确定。在传统研究中,信度是研究结果的一致性程度,主要通过对多次测验所获得结果的比较进行验证。沃兹认为,现象学研究(质化研究)的可信度的标准是:通过事实的变更保持那些不变的意义。信度不能与效度分离开来,因为在现象学研究中最关注的是对研究对象的本质意义的把握。“单纯的一致性或者情境性的重复在此要被看做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不切实际的观点”。
对信度的评价涉及由谁来评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在现象学心理学研究中还存在着几个不同的观点。克莱兹和华生(Neill Watson)等人主张由经验的个人来确定描述是否与其经验一致。他们认为如果经验是独特的、唯一的,那么经验个人是评判结构是否与经验一致的最佳评判者。华生等人还发展了一个获得现象正确率(Phenomenal Accuracy Ratings)的工具,从三个纬度对研究的正确性予以评价:1)描述的本质意义性;2)本质组成部分的缺失性;
3)相关组成部分的包容性。还有的研究者主张由其他研究者来进行重复研究来验证研究结果的信度。吉尔吉批判了这两种认识,认为这种思想来自传统实征研究。要求同事进行判断背后的假设凭单个经验的辨别力是不够的。吉尔吉认为同事进行判断,可能会形成一个“表面的效度”,不可能是真实的效度。因为新发现是建立在新资料基础上的,不是建立在专家过去经验基础上的。吉尔吉认为,要求经验者本身进行判断也是站不住脚的,它存在着几个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首先,在理论上,参与者从生活世界和自然态度的视角描述他们的经验,而分析是从心理学视角和现象学视角进行的,这些视角就不相匹配。因此,如果持自然态度和生活视角的经验者对分析进行检查,怎么能期望结果的一致呢?研究者进入适当的现象学态度就已经很难了,我们怎么能假设没有受到过培训的参与者能做到呢?其次,生活经验与经验的意义存在着差异。他借用梅洛·庞蒂的思想来说明这一主张:经验者不必然是其经验的最佳的评判者。最后,在实践上,如果最后的判断由经验者进行,那么还有什么必要进行那么长时间的分析呢?为什么不简单地与经验者商议,接受他所说的呢?这可以节约很多时间和精力。所以吉尔吉认为,研究者自身在研究中审慎的研究过程就可以确保研究的信度。首先,研究者采取现象学还原的态度,如果执行得适当的话,就会消除偏见。此外,在现象学态度的假设中包括主体间性的观点,即研究者在进行分析的过程中不单是从个人的视角来判别的,同时也把他人的观点考虑进去了。吉尔吉也指出,现象学家也会与其他人一样会犯错,但是对主观性更多的信任以及由现象学态度和方法所提供的保证在现象学研究中会使研究结果获得较高的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