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城市重大近期项目和意向项目分析
通过资料分析和座谈了解、掌握一手的近、远期城市意向项目,如行政中心搬迁、新区开发、工业选址、大型市政工程等项目,初步掌握项目位置、占地规模和启动时间。
(5)城市市政工程分析
城市市政工程分析主要包括城市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信、供热、环保环卫、综合防灾等系统的分析,补充缺乏的资料,明确现状不足,与城市各专业部门充分交换意见。
4)现状分析汇总
现状分析汇总包括建立用地平衡表、城市问题小结、城市规划依据的确定、规划范围的确定、规划期限的分解、城市发展目标等内容。
(1)建立用地平衡表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领域标准规范,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中小城市总体规划中用地划分应以中类为主,部分用地甚至划到小类。因为中小城市用地规模小,地类比较简单,城市问题相对单一,但难以调节,规划师一般将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内容深化,尽可能做到分区规划的深度,便于与下一阶段的详细规划衔接。因此,在用地平衡表中应注意两点:一是居住、工业、公共设施、市政工程、交通类、绿化等用地划分以中类为主,部分划分到小类;二是城市建成区和城市规划建设区带有农业特征用地的划分。
(2)城市问题小结
中小城市总体规划与大城市总体规划相比,更注重解决城市现状问题,其次才是城市发展问题。因此,城市现状问题的把握直接影响城市用地布局方案。规划师一般从经济发展、城市结构、用地布局矛盾等三方面深入分析,并通过各项数字指标,阐明城市现状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在方案深化中对应解决。
(3)城市规划依据的确定
大城市总体规划要重视国家大政策,而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在国家大政策背景的指导下,还关注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对城市的规划建设要求,此外对于城市的五年计划和各类已经批复的专项规划也十分关注。概括起来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国家相关政策;二是地方实施细则或建设部门政策;三是地方区域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都市圈规划等)可作为指导性依据;四是已经批准的城市专项规划成果也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考虑。
(4)规划范围的确定
规划范围一般按规划内容确定,按规划的实际要求选择不同的研究或规划范围。例如,在巴彦淖尔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按不同要求确定的四项范围。
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范围为整个市域范围,据该市土地资源调查,全市总土地面积65551.5平方千米。
②城市总体规划工作范围为中心城区,中心城区现状(2004年初)为32平方千米,规划工作重点集中在中心城区面积50~70平方千米范围以内。
③郊区规划的范围以界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核心。
④战略研究的范围分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从全国、内蒙古自治区到周边城市地区作为研究范围。
(5)规划期限的分解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应对城市远景发展做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建设具有实际指导意义,规划中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做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但是,现阶段委托承担总体规划的中小城市越来越多,一方面是城市发展需要,另一方面是原版规划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完成的,不适应现在的发展形式,因此,建议在规划期限上有所调整。在2005年之前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以15年为周期,即2010年为近期,2020年为远期,2020年之后为远景;2005年之后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可按20年周期顺延。
(6)城市发展目标
城市发展目标的确定是针对城市问题的总结和城市经济实力的判断而得出的,包括城市经济发展目标、城市规模、城市性质和城市职能,并依此明确城市发展方向和城市发展时序。
3.2.2初步方案构思
经过详实的现状分析,进入初步方案构思阶段,按照不同的目的选定方案。目前常用的是三种方式:一是依据城市不同的发展方向选择确定的多方案方式,一般称为东方案、西方案、北方案、南方案等;二是依据城市不同发展速度确定的多方案方式,称为稳步发展型方案、加速发展型方案和跨越发展型方案;三是依据重点解决城市主要问题确定的多方案方式,通常称为交通疏导型方案、新区开发型方案、生态涵养型方案等。实际规划工作中,面对十分复杂的城市条件,往往综合三种方式,以A、B、C或1、2、3…作为方案名称,选定3~5个规划方案对比,就城市发展方向、主要门槛、城市结构、开发成本、路网结构、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进行对比,为优选最终方案提供依据。
3.3规划协调阶段
规划编制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城市政府和城市开发建设者关系着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应用的各个环节,城市总体规划把规划文本、说明书和图纸作为单一性的、关注城市长期发展趋势和终极发展目标的技术性文件难被多重部门接受。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为了维持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城市规划往往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对于城市现存的财富、资源、收入和教育等状况采取维持和保护的状态,因而实质上保护了社会上存在的分配不均。规划协调是一项非技术性工作,或者说技术性不强的工作,但对城市总体规划成果的出台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中小城市,审批的地域特性决定了规划参与的多重角色,从而加大了协调的范围和难度。
3.3.1与委托方协调
一般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委托方的角色比较复杂,一般由地方城建或规划部门代表人民政府行使委托任务,并负责提出规划要求和规划目标,与设计单位商讨规划深度,同时监督协助编制方编制规划的全过程。因此,与委托方的协调是规划协调工作的首要环节。对于中小城市而言,城市的发展前景因区位条件和市场条件而呈现出地域差异大的特点,规划深度和内容也有所不同。以下五个方面必须与委托方明确协调。
1)关于规划目标的协调
作为中小城市政府,对自身城市发展的期望值较高,甚至过高,往往在不了解规划编制要求的情况下向编制方提出过高目标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人口、用地、城市化水平等指标及形象工程用地标准上,而过高的指标定位将造成城市不切实际的发展,使基础设施投入过度超前,浪费了有限的资源。因此,说服地方政府认清当前形势和自身城市发展条件与实力是一项重要工作。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技术人员不仅熟悉国家宏观指导政策、城市发展的大背景,还要掌握城市本身所处的区域环境、资源条件、历史传统、发展优劣势等基本情况,科学推导城市发展目标。由于受到地方政府间相互攀比、地方政绩要求心切等外界条件影响,有时难以在短时期内说服地方政府,此时可以将该部分工作通过放缓进行分解处理,即采用高、中、低目标方案或高、低水平方案,将委托方的要求表现在高目标方案中,专业技术人员分析结论汇总在中或低目标方案中,按不同的要求构思相应的规划方案。在高目标方案中可以筛选一些高速发展城市的实例与当地对比,不相匹配的对比会使城市的发展动力与发展目标不符,未免捉襟见肘、贻笑大方和自不量力,从而使地方政府主动要求调低指标,并最终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推动总体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2)关于总体规划编制人员的协调
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规范提出规划内容的要求,即要求满足报批要求。但是,委托方对规划编制的内容和上报的要求并非十分熟悉,会对规划编制人员期望很高,甚至对其年龄、学历和性别提出额外要求。如果规划编制人员将这种要求当作对自身的不信任,将会对以后的合作带来困难。看待这个问题可以从其根源入手,一是委托方委托的规划是地方政府交办的任务,尤其对中小城市来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是城市发展的头等大事,城建或规划部门的肩上担着很大的责任。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又是一项技术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工作,同时具有主客观并存的特点,造成委托方对编制人员的挑剔。二是编制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大多承担过城市总体规划,都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从事规划也有一定的年份,并且规划作为一项较强的综合技术性工作,自然抬高了编制组长的门槛,委托方对编制组长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期望。此外,现场调研是一项比较艰苦的工作,对技术人员的自身素质要求较多,年龄也日趋年轻化,如果编制技术人员对委托方提出的额外要求形成不满情绪,将直接影响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协调双方的矛盾必须从两方面入手:一是第一次与委托方接洽,需要阐明规划小组的一些历史成绩和经验,并框架性地介绍一些规划行业的普遍现象,如专业多样化、成员年轻化、学历高标准化等,不仅如此,也有必要将编制单位所能提供的技术保障向委托方说明,例如严格的技术审查程序,全过程实施技术把关工作。二是提交给委托方一份详实的项目准备书,对规划内容、深度、进度、费用、合作事宜等内容与委托方反复磋商,并与技术转让合同一起作为法律文件备案。这两项工作十分必要,是给委托方吃的分量最重的“定心丸”,既向委托方表明了规划小组的实力和工作框架,又从主观上减轻了委托方的工作压力。工作责任分担,双方才能在一种比较友好的气氛中继续展开规划行为。
3)关于总体规划内容和深度的协调
受地域差异的影响,不同城市具有不同的城市特色,规划深度不同,侧重点也不同,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增加以下几项内容,以专题研究或专项规划形式表示。
(1)生态环境及环境容量研究
关于城市生态环境或环境容量的研究是对城市高速发展限制条件的综合研究。
通过对城市自然条件、资源条件、经济实力和环境容量的整合分析,推导适宜城市环境保护的经济发展模式,促使规划用地布局方案更具说服力,从而也使经济发展对城市环境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资源丰富和环境脆弱地区的中小城市,都应加深类似的内容研究。
(2)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布局研究
城市经济发展推动城市产业结构转型,城市总体规划为三次产业布局提供依据,在经济跨越发展地区的中小城市,变动因素很多,抓住稳定因素,合理分析不稳定因素成为城市发展的关键,也是城市规划的依据。因此,应加深产业布局方面的专题研究。
(3)区域定位与区域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战略研究)
在宏观经济背景下,区位条件较好的城市有率先发展的机遇和优势,尤其是中小城市,区位要素将直接影响城市性质、城市发展方向和城市定位。一般在门户城市、枢纽城市、生产链节点城市、区域重要节点城市加深这部分内容的专题研究。
(4)城市特色研究
一些区位要素不突出,资源条件较差,经济基础较薄弱的中小城市走在城市发展的十字路口上,对城市规划的期望较高,迫切需要对城市特色进行挖掘或塑造,必要时应补充类似的专题研究。
(5)城市化与城乡协调研究
在国家城镇化战略的影响下,城市人口、农村人口、城市经济和农村经济关联度提升,城市圈地、“三农问题”突出,为解决这些普遍存在的问题,加深对城市化和城乡协调的研究对于城市跨越发展(从小城市迈向中等城市,从中等城市迈向大城市)十分必要。
(6)其他专项研究
对于一些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区,在城市规划中应研究如何尽最大能力发挥这些条件的正效益,可适当增加一些交通、旅游、基础设施、社会设施等内容的专项研究。
对于其他常规规划内容的研究也应有不同侧重,依据《城市规划编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等城市规划的用地分类应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便于详实反映用地关系;对于小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分类应以小类为主,中类为辅,充实图纸表现内容,提高规划的操作性。
此外,有些地区也根据地域特征和发展要求明确提出总体规划中必须具备的专题研究方向。例如,《江苏省城市规划编制要点》中明确提出专题研究方向,包括城镇发展的区域定位,产业发展及其空间选择,城乡人口迁移与分布的机制和趋势,城镇发展的管理模式和实施对策研究以及重要资源开发利用保护。
4)关于总体规划程序的协调
按照《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的法定程序一般分为纲要评审和成果评审两个阶段。但这两项成果评审会在中小城市均由省建设厅组织(少数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直接按这个程序进行,会造成地方意见过多,下一步工作难以展开的局面。而对于中小城市而言,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头等大事,召开全市会议十分必要,这种会议的组织相对大城市而言程序比较简单。因此,中小城市的总体规划程序应增加以下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