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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附录4《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

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节选自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监察厅川人发〔2003〕56号文件)

第六条对应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方式分为:

(一)当场给予警示;

(二)取消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

(三)决定当次考试本科目成绩无效;

(四)决定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五)决定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

(六)给予纪律处分;

(七)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规违纪处理决定,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记录并记入应试人员报名库和档案库,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存档备查。

第七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当场给予警示。经警示仍不改正的,报主考取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证件不齐或持临时居民身份证、过期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应试的;

(二)违反规定携带书籍、资料,具有文字存储或音响功能的电子产品、通讯工具或规定以外的其他物品进入考座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的;

(四)在试卷或答题卡上非署名处署名、书写考号或作特殊标记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六)损坏试卷、题本、答题卡或草稿纸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答题或交卷的;

(八)考试期间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座位的;

(九)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及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十一)在计算机上应试擅自登录与己无关考号的;

(十二)在计算机上应试擅自拷贝信息的。

第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报主考取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并通报所在单位:

(一)夹带、偷看参考资料、利用具有文字存储或音响功能的电子产品、通讯工具或规定以外的其他物品、手段作答的;

(二)抄袭他人答案的;

(三)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传递文具、物品,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四)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五)有其他较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第九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报主考取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和通报所在单位的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的;

(二)由他人顶替或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三)将试卷、题本、答题卡(纸)、草稿纸传带出考场的;

(四)出售试卷、题本、答题卡(纸)、答案的;

(五)串通监考人或其他人员作弊的;

(六)威胁考务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报复考务人员的;

(七)报复、诬陷举报人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第十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资格的,以及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的,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该应试人员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和通报所在单位。对已经取得相关证书的,由发证部门确认无效,收回证书。顶替代考的人员,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人事考试主管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并通知所在单位,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人事考试的资格。

第十一条评卷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卷小组报省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或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的决定:

(一)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二)两卷以上(含两卷)答卷文字表述、答案雷同,并超过60%以上的;

(三)“选项”和“填涂信息点”同错超过全部试题10%的试卷,经专家和人事考试机构认定为违纪的;

(四)同考室内考号相连、座位相邻、考分相近的试卷,在单选、多选、判断、填空题的答题中出现同错多处,或经涂改后同错超过30%的试卷,经专家和人事考试机构认定为违纪的。

第十二条对应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于决定当时告知被处理人;由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于决定作出后十日内书面通知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应试人员中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第八条至十条所列行为的,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