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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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中外家族企业的发展历史及比较(6)

20世纪初,中国近代家族企业的兴旺,主要是得益于洋务运动,是洋务运动催生了中国近代家族企业的发展。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朝统治阶级内部分化,一部分人主张学习和利用西方先进军事和科学技术,以维护清王朝的统治,成为洋务派。洋务派在中央以奕为代表,在地方以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为代表。

洋务运动从19世纪60年代兴起,到90年代告一段落,前后进行了30多年。它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制造枪械船炮、编练新式海陆军、兴办近代工矿交通企业、举办新式学堂、向海外派遣留学生等。其前后重点有所不同。前期以“自强”为主,重在创办使用机器生产的军事工业和训练新式军队。洋务派兴建的第一个兵工厂是安庆军械所,江南制造总局则是当时规模最大的军事工业。左宗棠在福建成立的福州船政局是清政府设备最齐全的船舶制造厂,也极为着名。洋务运动后期在“自强”之外,又提出“求富”的口号,逐渐兴办工矿、轮船、电报、钢铁、纺织等民用工业,着名的有张之洞兴办的湖北织布官局和汉阳铁厂,后者是当时中国规模最大的钢铁厂。洋务运动没有使中国走上富强的道路,但它在客观上刺激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外国经济势力的扩张,也起到了一些抵制作用。

正是由于洋务运动所产生的影响,促进了民风向兴办近代企业的方向发展,并为家族企业培养了第一批近代新式工业技术人才等。据统计,1913~1915年,全国平均每年注册的厂矿为41.3家,1916~1918年,全国平均每年高达124.6家。1928~1936年,我国私人资本年均增长率达到了13%,1928~1937年共设立私人银行124家,占当时全部银行总数的75.6%。银行业的迅速发展,更给了中国近代家族企业以莫大的支持,同时也迎来了旧中国工业发展的一个新高峰。

在这个时期,中国出现了许多家族公司,较典型的有荣氏家族的福新、茂新、申新,郭氏家族的永安公司,简氏兄弟的南洋烟草公司,刘鸿生企业,天津的多家工矿企业和纺织企业等。如1915年由荣宗敬兄弟创办的申新棉纺织企业到1921年时已发展为3个厂,有纱锭7.5万枚,在1923~1931年间,通过收买、租进其他纱厂,筹建新厂和扩充原有设备等手段,将纱厂数扩大到9家,纱锭扩大到56.7万枚。1931年时,荣氏申新集团已占有全国纱锭的1/4。

荣氏集团是一个跨行业的家族财阀式企业集团,荣宗敬兄弟于1903年在无锡还创办了无锡茂新面粉厂,1913年在上海创办了福新面粉厂,到1921年时,他们已拥有12个工厂,资本381万元,日生产能力74100包,其资本和生产能力分别占全国民族资本面粉业的11.7%和23.7%。又如上海四大百货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但又是家族企业,永安是郭家的,先施是马家的,大新是蔡家的,新新是刘家的。四大公司股权十分分散,当权资本家控制了一定比例的股权,就能控制企业。

1919年时,郭氏家族投资额仅占上海永安公司总资本的5.6%,加上郭氏所控制的香港永安公司的投资额也才占25.6%,其他74.4%的股权十分分散,有14756户。这些企业虽然设有董事会、股东会,但实际上都由某个或某几个当权的家族所控制,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并没有分开,每家公司各要害部门的负责人都是同姓子侄或姻亲。四大公司如此,工业企业也多有相类似的情形。如1920年成立的宝源纸厂,名义上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刘伯森个人投资的事业,所谓董事、监事,除一部分是刘的亲属外,其余大多是挂名的,只是应付注册的要求而已。应当说,近代中国家族企业由无限责任的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向有限责任的现代股份公司制演变,是符合企业制度自身演变规律和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客观要求的。随着近代中国民族资本力量的不断发展壮大,与小商品经济相适应的个人业主制和合伙制,已不能适应日益扩大的机器大生产的客观要求。

家族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迫切要求进行企业制度创新,而公司制的有限责任、短期内迅速筹集资本及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等优点,更能适应近代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壮大。但从总体上来说,中国近代企业组织的发展长期以来一直锁定于家族企业的发展模式。这是由于中国传统的家族观念,使得中国近代企业家把信任范围限制在同乡和家族范围内,从而在公司的股权结构和高层管理人员安排方面,都体现出更为浓厚的家族色彩。此外,不成熟的公司制环境,如公司法规的不完善、当局执法不力、政局动荡和战乱不断等,也使得近代中国资本家更注重血缘、亲缘、地缘等关系在企业中的作用,从而又增强了公司的家族性。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由于受到抗日战争的影响以及国民党官僚垄断资本的排挤,中国近代家族企业的实力大大削弱,经营惨淡,发展缓慢。

2.中国近代家族企业的特点

与中国古代家族企业相比,中国近代家族企业具有这样一些特点:

(1)中国近代家族企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性。中国早期近代企业资本家的产生不同于西方,不是从工场发展起来的,尽管当时机器工业在整个工业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但这类企业资方代表人物的活动却十分重要。他们有的以企业投资人、有的以企业创办人、有的以政府资本经纪人等身份介入企业活动,从而形成了中国第一代资本家,并孕育出中国早期的家族企业。但由于这些家族企业所处的地域不同、文化不同尤其是政治、社会背景不同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

概括起来可分为两种情况:在以上海为中心的南方地区,家族企业大多表现为单个家族或家族成员对企业的投资和控制,而且家族成员一般多不具有特别的社会、政治背景;在以天津为中心的北方地区,家族企业尤其是一些着名的家族公司主要投资成员大多具有较为深厚的官方背景,并且表现为若干个家族势力对企业的共同投资和控制。如周学熙企业集团在近代华北的崛起,正处于直隶地方政府施行新政之时,因为与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系关系密切而得以扩张,它一出生就带有浓重的官僚买办气息。

依托这样的政治背景,周学熙创办了周氏资本集团的龙头企业——启新洋灰公司和滦州煤矿。以此为起点,京师自来水公司、华新纱厂、中国实业银行、耀华玻璃公司相继成立,短短20年,周氏企业已形成了一个包括重工业、轻纺工业、民用企事业及金融银行业等近二十余个门类的企业集团。周氏企业的支柱为“灰矿财团”,其最大股东身份和社会地位应该能反映这一集团与政府的关系。启新、滦矿两企业的主要股东是周学熙、李希明、陈一甫、王筱汀、孙稚筠、孙多森、李益臣、李颂臣、李士伟、周学辉、张镇芳、龚心湛、言敦源等。与此相应的是启新、滦矿的董事会、监事会基本上由周学熙、王筱汀、陈一甫、孙多森、李希明、袁世凯等六大家族构成。周氏企业的其他公司也基本上由上述人员控制,形成了一个高度统一的高层权力中心。这个核心,权力集中,利益一致,一方面它能促使集团中具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加强协作,实现一体化。如周学熙、孙多森利用他们同时兼任启新、滦矿两公司总、协理之权,以双方代表身份,签订了“煤、炭互惠协定”,结果大大有利于两公司的发展。另一方面,在考虑各个企业的重大决策时,它能从集团的整体利益出发,统筹兼顾,酌盈济虚,发挥集团性企业的优势,提高竞争力。从周氏企业的人员构成中可以看出,在与官僚政权结合方面,它具有很大优势。

(2)中国近代家族企业是依靠原始积累和资本再积累发展起来的。与西方国家的近代家族企业相比,中国近代家族企业的原始资本积累则主要靠封建剥削形成的封建性积累(如国家和地主的投资)和拾列强掠夺中国之牙慧(买办的投资)而来。据统计,1872~1913年,在近代家族企业创办人或主要投资人中,地主占55.9%,商人占18.3%,买办占24.8%,华侨占1.0%。对大多数近代家族企业来说,他们的发展在原始积累的基础上主要依靠资本的再积累。

如荣氏企业集团包括荣宗敬、荣德生兄弟在无锡、上海等地创办的茂新面粉系统和申新纺织系统,其最初起家依靠原始积累经营面粉事业,有了盈余就用于扩大再生产,对企业的利润一般采取少发股息、不发红利的办法,积累的资金用于收购、扩建新的企业。从1916年到1922年的情况看,7年中荣氏集团共赢利389万元,官利分配58万元,红利分配37万元,资本积累230万元,总积累率为59.1%,年平均达到6.9%,企业的大部分利润是留存在企业内部转化为资本的。从资本积累的总体情况来看,1903年企业创办时资本为5万元,1913年达到317880元,1922年则增至10430740元,比创办时增长了208.61倍,年平均增长率为32.5%。

(3)中国近代家族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高度统一。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高度统一于某个家族是中国家族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即便在民营股份企业中也普遍存在股权集中于某一家族成员的现象。如近代中国着名的茂、福、申新企业集团中,仅荣宗敬、荣德生兄弟就占有企业全部股本的70%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在茂、福、申新集团发展过程中,荣氏兄弟甚为重视使自己的高比例股份额仍就有不失时机地保持增长势头。如1933年,申新四厂失火,同年恢复重建。

厂方通知各股东,要求“除前缴本外,照前缴之数再缴两倍”,另外还须“筹填新股,以弥前亏和解决以后营运款项等问题。”通知发出后,有24位股本额1万元以下的股东表示财力有限而愿意退股,终于由荣氏兄弟继续追加股本。

其中荣宗敬增加42.2万元。荣德生入股28.4万元。通过此次扩股,荣氏兄弟在申新四厂所占的股本比例由1932年的52.6%攀升到1934年的94.1%。1941年,荣德生的长婿李国伟为培植自己在企业中的势力,主张申新四厂的几个高级职员(李国伟的中学同学)入股,荣德生则以为吸收新股将损及老股东权益,表示坚决反对。

后经人调解,重新调整申四新老股东股权,并保持了荣家股权占总股额的60%以上。到1944年底,荣家持有申四62%的股份,其女婿亲家持有13.2%的股份,申新系统的职员持有23.8%的股份,其他人持有1%的股份,荣家依然持有过半数的绝对控制权股份。与荣氏兄弟极为相似,近代着名企业家、买办出身的刘鸿生投资创设的一系列股份制企业的资本的家族集中度亦相当高。

如1920年成立的华商鸿生火柴无限公司资本额12万元,其中刘鸿生出资9万元,其弟刘吉生出资5000元,刘氏兄弟投资占公司总资本的80%以上。

1926年5月,华商鸿生无限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1930年,该公司资产净值为579245.1837元,其中刘鸿生兄弟投资564880元,占总资本的90%以上。1929年筹设的上海裕华毛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75万元,其中刘鸿生投资67.2万元,刘吉生投资5万元,刘氏兄弟占总投资的96%。1929年成立的华商上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924年资本额为1270000元,其中刘鸿生投资663300元,刘吉生投资100000元,刘氏兄弟占总投资的60%以上。

1931年创办的上海企业银行,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体制,开办时资本总额200万元,实收半数,即100万元,其中刘鸿生投资92.6万元,连同他弟弟刘吉生投资在内,投资总数达97.5万元,占总股份的97.5%。对大多数家族企业来说,经营权与所有权是高度统一的,一些已经形成家族集团的公司,他们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也尽量保持家族的管理支配权。如在荣氏集团中,各厂总经理一职均由荣宗敬一人兼任,实行集权制,总揽全权,企业内无锡籍人士担任职员的有617人,占集团职员人数957人的64.5%。至于各厂的经理、副经理(副厂长、协理)几乎全部由他们的亲属、好友、族人、乡亲等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