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布局要求
血液净化中心(室)要设有治疗区域、辅助治疗区域、非治疗区域及三个通道。新建者需达到此要求。现有血液净化中心(室)如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进行改造。
1.治疗区域:包括透析间、治疗室、手术间。
2.辅助治疗区域:包括水处理室、复用间(丙型肝炎抗体阳性患者复用透析器需设立单独的复用间)、污洗间、处置间、透析液配制间、耗材库房。
3.非治疗区域:包括主任办公室、护士长办公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候诊接诊区、工作人员更衣室、工作人员值班室、患者候诊更衣室、工作人员及病员专用卫生间。如采用血液净化信息管理系统可设置中心控制室。
4.乙型肝炎患者的血液净化必须设立独立的透析间,而丙型肝炎患者需分区。
5.治疗区域与非治疗区域之间应有明显的间隔,可以内走廊、内门等间隔。
6.应分别设立病员通道、医护人员通道和物品通道。
第二节 分区的功能要求
一、透析间
1.透析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空气净化器。透析间地面应使用防水、防酸碱材料,并设置地漏。
2.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透析用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每个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5个以上透析单元。透析单元间距按床间距计算不能小于0.8m,实际占地面积不小于3.2m2。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根据环境条件,可配备有线电视接口、网络接口、耳机或呼叫系统等。新建血液净化中心(室),透析间的人机数应控制在20人机/间之内,推荐4~12人机/间。
3.护士站应设在便于观察、处理病情及设备运行的地方。备有治疗车(内含血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及药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抢救设备(如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
二、治疗室
治疗室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对Ⅲ类环境的要求。透析中需要使用的药品,如促红细胞生成素、肝素盐水、鱼精蛋白、抗生素等应当在治疗室配制。备用的消毒物品,如缝合包、静脉切开包、无菌纱布等应当在治疗室储存备用。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等耗材可以在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15982-1995)中规定的其他Ⅲ类环境中存放。
三、水处理间
水处理间面积应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1.5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地面应进行防水处理并设置地漏。水处理间应维持合适的室温,并有良好的隔音和通风条件。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放置处应有水槽,防止水外漏。
四、工作人员和患者更衣区
工作人员和患者更衣区要分开,患者更衣区的大小应根据血液净化中心(室)的实际患者数量决定,以不拥挤、舒适为度。工作人员在更衣区更换工作服、工作帽和工作鞋后方可进入透析治疗间和治疗室。患者更衣区设置椅子(沙发)和更衣柜,患者更换血液净化中心(室)为其准备的拖鞋等后方能进入透析治疗间。
五、接诊区
患者更换拖鞋等候在接诊区称量体重,由医生确定患者本次透析的治疗方案及开具药品处方、化验单等。
六、医务人员办公室
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主任办公室、护士长办公室和医生办公室,三甲医院可配置会议室和(或)示教室。
第三节 水电供应要求
1.血液净化中心(室)源头供水应为符合饮用水标准的自来水,供电应为双回路电力供应。
2.水处理机的自来水供给量应满足要求,入口处安装压力表,入口压力应符合设备要求。透析机供水管路和排水系统应选用无毒材料制备,保证管路通畅不逆流,避免死区滋生细菌。血液净化中心(室)应尽量配置废透析液专用下水管。
3.透析治疗间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在停电时,血液透析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蓄电池),确保将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患者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