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明初河套周边边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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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永乐朝河套边防的演变(5)

何福报告中还提出宁夏四卫见存粮料为302100石,储备丰厚,这一数字当是建文四年,甚至更早时间中积累下来存粮总额。由于宁夏平原地势平坦、黄河自流灌溉,发展农业的条件得天独厚,这较北边各处要有利得多,因此,宁夏屯田能取得突出成就更多的是依赖于当地自然条件。即便如此,要想使屯军年粮食生产按照所谓24石上仓盘量的指标考虑,就必须将整个军屯产量提升到至少340416石,这相当困难。为此何福才提出由政府提供4100头耕牛的要求。它一方面表明,宁夏屯军中还有29%缺乏耕牛,难以开种更多的屯地注:同样的情况在甘肃镇同时存在,《明太宗实录》卷二六载(第0478页),永乐元年十二月“工部尚书黄福奏:陕西行都司所属屯田,多缺耕牛、耕具。令准北京例,官市牛给之,耕具于陕西布政司所属铸造。悉从之”。同书卷四〇载(第0667页),永乐三年三月“工部尚书宋礼言:陕西兰州、庆阳、凤翔诸卫新拨屯军缺耕牛,请以百人共牛四十只,官买给之。从之”。;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24石的上纳量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在生产条件优越的宁夏尚且如此,北边其他各处军屯能达至何种成效也就可想而知了。

我们还可以再联系《明实录》中所载永乐朝的屯田子粒数变化情况对军屯实效再作考察。从《明太宗实录》起,明代历朝实录中基本都记录了军屯子粒数,在永乐朝早期的几年中军屯子粒分别高达23450799石(永乐元年)、12760300石(永乐二年)、22467700石(永乐三年)、19792050石(永乐四年)以上数据分别见《明太宗实录》卷二五、卷三二、卷三九、卷四七。梁方仲先生《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一书中根据《明实录》整理过明代军屯子粒数的列表(参见该书360~361页),惟梁氏所用之《实录》版本,内容并不完整,笔者重新查阅《明实录》(台北影印本)补足、改定了部分错讹之处,不再具体说明。暂且剔除永乐二年的数字,其余三年都维持在年均2000万石上下,约合每年21903516石。按照理论上屯军上纳24石计算,全国屯军总数约为912646人;若按笔者估计的实际上纳数18石计算,全国屯军总数为1216862人,应该承认永乐初年明朝屯军的总数当有90万~120万之众。回过头来以宁夏军屯的实效进行比较,在条件理想的状态下,宁夏屯军实际能够完成的子粒量也就在18石~19石之间,除自用之外,真正供给操守正军使用的不会超过11万石。叶向高曾经回顾说:“盖在洪永间,辽东屯粮以石计者七十万,今十七万;甘肃六十万,今十三万;宁夏十八万,今十四万”[明]叶向高《屯政考》,《明经世文编》卷四六一,第5060页。所以,宁夏也未曾达到过年产27万石粮食的水平。至于北边其他地方基本生产条件简陋,干旱少雨,土壤瘠薄,缺乏耕牛和农具是普遍现象,更兼永乐初年大规模调整内迁山西行都司诸卫于北京附近必然造成边地大规模的屯地撂荒。综合而言,永乐初年高额的军屯子粒数并不可信,它基本属于在军屯制度完全确立的过程中,地方军卫都司对于上纳子粒数可能性的估计或者是目标,事实上根本达不到。

完整军屯制度的最终确立应系于永乐三年(1405),史载当年春正月“壬戌,命天下卫所以去所定屯田赏罚例,用红牌刊识,永为遵守”《明太宗实录》卷三八,永乐三年正月,第0646~647页。在永乐朝军屯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宁夏总兵官何福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他在宁夏镇守期间,重视军屯生产,使宁夏军屯原有的发展势头继续保持了下来。另外,通过“样田”试点,他也为拟定军屯子粒的上纳标准提供了一些参考依据,史称“上以天下屯田积谷宁夏最多,盖总兵官都督何福勤于用心。又以福请更定屯田赏罚为经久之计,降勑奖谕之”《明太宗实录》卷三八,永乐三年正月,第0640页。可见,屯田红牌例的颁布与何福在宁夏屯田建设的成就,以及他的军屯督促激励构想有着直接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永乐朝军屯赏罚红牌条例也可以被理解为宁夏军屯制度蓝本在全国的仿效和推行。

2.对永乐朝军屯实效的批判

尽管一些研究者对于永乐朝明军屯田实效存在着怀疑参见王毓铨《明代的军屯》、[美]黄仁宇《十六世纪中国明代的财政和税收》相关论述。,但是更为微观具体的分析却并不多见,以至于不少人的印象中仍然维持着明代军屯成效巨大的印象。前面,笔者略就永乐初年全国军屯子粒数的虚假情况作了些探讨,下面再结合具体史实进一步展开分析。

从永乐五年(1407)起,明朝军屯子粒数陡降至14374240石,较前四年的平均值下降了30%;到永乐十一年(1413)更跌至9109110石,较所谓极盛期下降了58%,较永乐五年下降了36%。从屯田赏罚例的规定来看,这一数据甚至连屯军自用的盘量数都未达到,更无从谈及对正军的供应了,造成如此严重的屯田子粒数下降原因何在呢?不妨仍循着屯田赏罚例的执行为线索寻求答案。据《实录》永乐六年八月壬午条载:

户部言:旧定屯田赏罚例已刊著红牌,继蒙圣谕以田[《校勘记》广本抱本田下有土字,是也]新开垦,所收不能及数,于罚例减轻,期三年后依红牌例考较。今以[《校勘记》广本抱本以作已,是也]及期当举行之。上曰:屯田固重务,若征收过重,人亦不能堪,仍从轻例。《明太宗实录》卷八二,永乐六年八月,第1101页。

根据引文内容,可以看出:第一,红牌例颁行之初并未真正执行,原因是“田新开垦,所收不能及数”。第二,红牌例中涉及的罚例部分实际上停止执行,原因同上,甚至连朱棣本人也认为“屯田固重务,若征收过重,人亦不能堪”。所以,赏罚例不仅在实践层面上落了空,即使在制度层面上也大加改易。比照红牌例,罚例所及包括了由屯军自用六石直至余粮五石共十个级别,它们被悉数减轻,表明明政府已经意识到屯田赏罚例中规定科收的子粒数根本无法实现。当然也证明了永乐初年年均2000万石的记载应是虚文,并无实际意义。再则,军屯子粒盘量考较工作也未能完全展开。户部在永乐六年提出的“期三年后依红牌例考较,今以及期当举行之”要求明确了自永乐三年到永乐六年之间基本未对军屯子粒数进行过盘量。这距离永乐元年初定屯田赏罚例时已过去近六年,而在六年中仍未彻底考较子粒的事实又一次表明永乐朝初年(直到永乐六年)史载的子粒数并不可信。虽然自永乐六年起实施了“屯田红牌例”,但是朱棣始终强调“仍从轻例”,这就使得对屯田赏罚例的实际修正也已固定下来。一般认为,洪宣时期不断下调军屯上纳盘量数,实则那只是对永乐朝真正实行的征收则例所做出的明确确认罢了。

另外,在军屯考较的工作中还是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地方上也因人手不足,负责官员难以亲历检查。永乐五年四月“陕西按察司佥事王嘉[《校勘记》广本红本抱本作王士嘉,是也。王氏由山阴知县升陕西按察佥事,见实录五五三面]言:军卫屯田,岁遣风宪官盘量。本司官有定员,差遣不一。况陕西四十余卫,每卫不一,[《校勘记》广本红本抱本一作下,是也]二三百屯,道里遥远,非一人所能遍历,往往差委属官,所至欺公诈獘。乞勅该部征收之时,卫差监生一名盘量……上以盘量屯粮,遣监生非便,命吏部增置按察司官专任之。于是,浙江、江西、广东、广西、湖广、河南、云南、四川按察司,增置佥事一员;陕西、福建、山东、山西按察司,增置佥事二员”《明太宗实录》卷六六,永乐五年四月,第0927~0928页。明代陕西按察司巡按地域涵盖了今日之陕甘宁三省之地,该按察司根本无法切实亲历所辖各地检查军屯成效。永乐五年增加各地佥事官以加大监督力度的举措,很可能与记载中永乐五年军屯盘量数据的急剧下降直接相关。此前因“欺公诈獘”导致的子粒不实现象当有所改观。这一结果甚至也影响到朱棣本人对军屯实效的看法,促使其在次年做出军屯考较“仍从轻例”的决定。因此,永乐六年以后的史载的军屯子粒数可能较为接近军屯实效。

具体到西北边区,永乐朝中期的军粮供应仍是令人头疼的严重问题。永乐十三年(1415)五月“陕西行都司都指挥王贵言:宁夏、甘肃等卫地邻边境,宜於平凉、庆阳运粟五六十[《校勘记》广本五六十作五十六,疑误]万以备边储”《明太宗实录》卷一六四,永乐十三年五月,第1851页。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向来以屯田生产著称的宁夏也需要从内地调运粮料赴边储备又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即使在实施军屯最为得力的地方也未能达到边军自养的目的。作为最高统治者和军屯大力推行者的朱棣对于军屯生产持续不振,生产、监督不力的状况非常恼火,不得不从中央派出特使奔赴各巡查,以期挽救军屯的颓势。永乐十三年二月“癸酉,上以山西、山东、大同、陕西、甘肃、辽东军士操练屯种者率怠惰不力,分遣指挥刘斌、给事中张磐等十二人督视。谕之曰:朕即位之初,于操练屯种已有定法。然久而玩,玩而废,数年以来徒为虚文。尔等往考其实,操习者必覩其骑射、击刺之能;屯种者必视其储积多寡之实,悉具来闻,以行惩劝,庶几振起颓弊。尔等亦务廉公,乃称任使”《明太宗实录》卷一六一,永乐十三年二月,第1823~1824页。

朱棣分遣官员巡视的军屯地区绝大部分位于北边,其中就包括了大同、陕西、甘肃等地。永乐十三年巡查的结果史无明文,但结合永乐十三年史载的上纳子粒数与前一年比较可知督促的效果并不理想。永乐十三年的全国子粒数为10358250石,仅比前一年多出0.6%,实可忽略不计。另检《实录》,宣德元年(1426)陕西按察司佥事(专责军屯盘量的官员)饶安的上奏中透露出与之相关的信息,谓“宁夏、甘肃重兵镇戍,供给粮饷,民力甚难。其地皆极肥饶,官军且耕且守,最为良法。太宗皇帝尝命勘覆其田,十不得一,虽已屯种,不足于用。”《明宣宗实录》卷一五,宣德元年三月,第0417~0418页。此时上距永乐十三年不过10年时间,饶安所言正反映了北边军屯不力,效果差强人意的尴尬局面。难怪经过多年经营之后,朱棣仍然发出军屯“数年来徒为虚文”的感慨。

造成军屯成效不显的原因,除了制度自身的落后性,自然条件、生产条件的制约以及军中豪强占屯地之外,屯军生产时间难以有效保证,征调频繁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这集中表现为屯守之间的矛盾。早在永乐元年三月壬午,“山西行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房昭言:大同诸卫军士屯田者众,守城者小[《校勘记》‘旧校改小作少’],虑寇猝至,无一[《校勘记》‘广本抱本一作以,是也’]备御,宜各存守城军八百”《明太宗实录》卷一八,永乐元年三月,第0320~0321页。表现出地方镇守官员对于屯田与操守间矛盾的担忧。这一问题也引起了朱棣的关注,于是,永乐二年二月“下令天都司卫所屯军百人以上者止以百户一人督耕,三百人以上者千户一人,五百人以上者指挥一人,勿多旷军职,其舍人、余丁愿耕者听”《明太宗实录》卷二八,永乐二年二月,第0511页。紧接着在四月份又“更定天下卫所屯田守城军士,视其地之险夷要僻,以量人之屯守为多寡。临边而险要者,则守多于屯;在内而夷僻者,则屯多于守;地虽险要而运输难至者,屯亦多于守”《明太宗实录》卷三〇,永乐二年四月,第0552页。从而对于屯田操守各军的比例做出某种原则性的指导。直到永乐朝中期,边境地区仍然要求加大守城正军的数量,这势必影响本已经营困难的大同军屯。永乐九年三月“乙酉,镇守大同江阴侯吴高言:山西行都司属卫军士今或全卫,或十之七八屯种,故操练者少,请留其半操练,以备不虞。上谕兵部臣曰:守备固不可单弱,若兵食不足亦难与守。宜视地之险夷,制多寡之数,阳和留十之四,天城、朔州留十之三,蔚州留十之二,余悉令屯种,且耕且守,以为定制”《明太宗实录》卷一一四,永乐九年三月,第1459页。类似抽调屯军操守的行为也出现在宁夏,早在建文四年十月辛未宁夏总兵官左都督何福奏请于宁夏“屯田鞑军内选骁勇者,免征其租,令操习听调。”《明太宗实录》卷一三,洪武三十五年十月,第0242~0243页。直到宣德初年,屯守间的关系仍未完全理顺。

“陕西都指挥使司奏:所属近地凡十四卫所军士,三之一屯田,其余守御。比来守御军多有差遣,乞以屯田军士之半复还守城。上谕行在兵部尚书张本曰:屯军春种已毕,又令守城,则前功尽弃,勿听。但守城者勿擅差遣,得专守可矣”《明宣宗实录》卷一七,宣德元年五月,第04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