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边军调动制度的严密化——调军勘合制
永乐朝制定了更为严密的调军制度——调军勘合制。此前遇有征伐,由皇帝下旨,指定率军总兵官,都督府命令相关卫所抽调兵卒。永乐七年漠北的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蒙古本雅失里汗对明朝的诱降不为所动。朱棣随下决心要通过大规模战争的形式解决漠北的心腹大患。在组织北征之际需要从北边各地抽调边军赴京组成远征军,为进一步严格调军制度,避免因边军调动可能出现的弊病,朱棣遂于五月“置边城调军勘合。上以边戍调遣止凭勑书,虑或有诈,乃以‘勇敢锋铳[《校勘记》旧校改铳作锐]神奇精壮强毅克胜英雄威猛’十六字编为勘合,共百号,底簿、比号簿各一。底簿及勘合留内府,比号簿付边将掌之。遇有制勑调遣军马,须凭勘合,比号相同,方许奉行。如有制勑无勘合,有勘合而比号不同者,皆为诈伪。于是给甘肃总兵官左都督何福、大同江阴使[《校勘记》广本抱本库本使作侯,是也]吴高、宁夏宁赐[《校勘记》抱本赐作阳,是也]伯陈懋、宣府武城侯王聪比对、勘合簿各一”《明太宗实录》卷九二,永乐七年五月,第1223页。此后边军的调动仅凭皇帝敕旨无法调集,只有当调兵勘合与圣旨同时下达,经核对无误后方可调动边军。调军勘合制主要作用表现在专制君主对武装力量的绝对控制方面,对于提高军队运转效率,保持战斗力并无作用。
5.充实北边军力
随着永乐朝北征的持续进行,频繁抽调北边边卫军队参加战争的结果也加剧了北边边境军力不足的困难局面。朱棣死后的次年,浙江布政司右参议戴同吉上书言五事时针对北方边境军力空虚的情况提出:“今西北二边最为要害,乞行附近都司卫所整肃部伍,练习士马,及于江北腹里卫所选官军之精锐者往守北京、山西、陕西、辽东极边之地。如一卫五千户所则选其千人,三所则选其五百人,各以家属自随,令智勇之将以统之,守御屯堡,分布部伍,且耕且守,使之专力,无别差遣。”《明宣宗实录》卷一〇,洪熙元年十月,第0283页。这在当时属于迅速强化边地军力的有效方式,把长江以北腹里卫所的精锐军士选调至北方边境卫所可以弥补因长期征战造成的军队数量不足,对于确保边境防卫的巩固是有效的。
此外,为了确保边境安全,消除军力配置失衡可能造成的严重隐患,朝廷遂在整个北方边境地区全面推行了班军戍边制。关于明代班军系统论述,参见彭勇《明代班军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例如在陕西地区曾规定以陕北边军协防宁夏,以关中、河南腹里旗军协防陕北的这样一种制度。于是自永乐朝起,北方各个防区内的驻军的数量构成就由以前单一的本地军卫旗军变成了辖区卫军与戍边班军的总合。但是,这样一种维持边境军力的方法并不能真正从数量上保持边境军事力量的威慑力。
从根本上说,明代军队缺伍的弊端自洪武朝即已出现,在卫所制与军户制相结合的军事体系下,军队的失额问题一开始出现就日复一日的严重起来,到正统初年就达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全国实际的军队保有量仅相当于制度规定保有量的50%,军队缺伍现象极其严重。我们举出这个例子是想说明,无论进行了怎样的调整来补充军力,在旧有的制度框架内,明朝军事力量迅速走向低效与衰弱是不争的事实。
第二节永乐朝的西北边军军屯、开中和马政
一、永乐朝的西北军屯
明代包括军屯在内屯田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移民就宽乡,或招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而军屯则领之卫所。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给耕牛、农具,教树植,复租赋,遣官劝输,诛侵暴之吏。初亩税一斗。三十五年定科则:军田一分,正粮十二石,贮屯仓,听本军自支,余粮为本卫所官军俸粮”《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第1884页。永乐时期,以辽东为例,军屯发展迅速,在相当程度上能够满足军粮供应。在“永乐时,屯田米常溢三之一,常操军十九万,以屯军四万供之。而受供者又得自耕。边外军无月粮,以是边饷恒足”《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第1885页。但是,军屯生产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很快遭到破坏。军屯生产对军粮的支持作用显然并不稳定。以下从制度建设和屯田实效两个方面加以论述。
1.永乐朝初年西北军屯制度
永乐帝即位后非常重视军屯建设和边军粮食供应保障问题,强调军屯对军队后勤保障的重要性,按照洪武时期的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管理军屯事务,按时上报军屯收成。建文四年朱棣“命五军都督府移文各都司,令卫所屯田如旧制,卫指挥一人,所千户一人专提调,都指挥督察之。岁终上其所入之数,以课勤怠”《明太宗实录》卷一二上,洪武三十五年九月,第0208~0209页。
然而洪武朝并未建立严密的军屯督责制度以保证军屯的长期有效性,据文意理解,各地军屯的监督并未交由监察部门督责,而是在军队内部由地方上级武官负责监督当地军屯的实施。军队内部既负责粮食的生产,又要实施对生产过程和收成量的考核上报,这成为洪武朝通行的惯例。因此,建文四年的命令只是洪武时期军屯原则的简单延续。此外,军屯上纳子粒数额、屯军与城守军的人数配比等方面的军屯事宜也需要在新的军屯制度中做出明确的界定。
永乐元年开始,朱棣对原有的军屯制度加以完善,成为全国各卫所普遍实行的基本制度。军屯制度的全面完备和对军屯实效的高度关注是永乐朝军屯建设的突出成就。
屯军子粒数上纳量需要在单位面积军屯实际收成的基础上予以确定,即“以田肥瘠不同,法宜有别,命军官各种样田,以其岁收之数相考较。太原左卫千户陈淮所种样田,每军余粮二十三石,帝命重赏之”《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第1885页。在明朝的军屯中首次出现了“样田”之说。明人的“样田”解释是“祖宗时,沿边旷土尽以给军,间有肥瘠不同,则令视其岁收之数而考较之,谓之样田”[明]叶向高《屯政考》,《明经世文编》卷四六一,中华书局影印本,第5060页。永乐初年,宁夏镇守总兵官何福等人通过在本辖区进行的“样田”实验为最终拟定数额和岁末盘量考较提供了依据。注:据《嘉靖宁夏新志》载,宁夏左屯卫领有“样田,四顷八十五亩,征粮二十八石八斗”(卷二,第70页)。宁夏前卫领有“样田,四顷八十亩,岁征粮三十八石八斗”(卷二,第73页)。右屯卫领有“样田,四顷八十五亩,每亩纳银九分三厘一毫,共银四十五两一钱五分三厘五毫”(卷二,第77页)。但是,绝不能将《宁夏新志》中记载的数据作为永乐朝宁夏军屯子粒科收的依据。因为,根据志书所载,则每百亩样田岁征粮在5.73~8石/顷,而宁夏地区屯军份地一分为50亩,则样田科收数只有2.87~4石/分,显然不可能成为永乐朝宁夏军屯样田科收子粒数的最初依据。自然,这一“样田”生产成果是在理想状态下,特别是以太原左卫样田的最高值作为标准来确定的。北方边区生产条件各异,能否真正达到这一标准还是有很大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永乐帝确定了军屯屯田赏罚条例作为促进军屯产量稳定的制度保障。《明实录》永乐二年正月丁巳条载:
定屯田赏罚例。凡管屯都指挥[《校勘记》广本抱本挥下有指挥二字,是也]及千百户所管军旗,各以其岁所入之数通计以为赏罚。一岁军士食米人十二石之外,人均余十二石者,百户赏钞百锭、百[《校勘记》旧校删百字]千百户百一十锭、指挥百二十锭、都指挥百三十锭;均余十一石以下至七石之五等,每等视前各遞减赏[《校勘记》广本赏下有钞字]十锭;均余六石者都指挥、指挥、千百户俱无赏罚;均余五石者,百户罚俸一月、千户二十日、指挥十五日、都指挥十日;均余四石者,百户罚俸二月、千户一月、指挥二十日、都指挥十五日;均余三石者,百户罚俸三月、千户二月、指挥一月、都指挥二十日;均余二石者,百户罚俸四月、千户三月、指挥二月、都指挥一月;均余一石者,百户罚俸五月、千户四月、指挥三月、都指挥二月;均余无者,百户罚俸六月、千户五月、指挥四月、都指挥三月。军士食米人十二石之内,人均缺一石者,百户罚俸六月、千户五月、指挥四月、都指挥四月;均缺二石以上至六石之五等,每等视前各遞减增罚一月。其总旗则与之[《校勘记》广本抱本之作所,是也]管军旗通计均有余粮十二石十一石者,其月粮并全支米;均余十石者,总旗月粮支米者一石二斗、小旗一石、军九斗;均余九石者,总旗月粮支米者一石、小旗九斗、军八斗;均余八石者,总旗月粮支米九斗者[《校勘记》旧校改作支米者九斗]、小旗八斗、军七斗;均余七石[《校勘记》广本抱本石下有者字,是也],总旗月粮支米者八斗、小旗七斗、军六斗;余并准支以钞。自总旗以下余粮不及前数及食粮[《校勘记》抱本粮作米]十二石之内有缺者,其月粮则并米钞均支如故。其军余余粮至十二石入仓而复有余者,听其自用。所定赏罚,直隶从巡按监察御史,在外从按察司官核实然后行之。上谕群臣曰:“凡合众作事,必不[《校勘记》广本抱本不作有,是也]惩劝之道。然后人皆思旧[《校勘记》广本抱本旧作奋,是也],人人皆奋,何功不成。此法行之数年,必有成效,但在任之得人尔。”《明太宗实录》卷二七,永乐二年正月,第0495~0497页。
习惯上,人们常常以军士自食米12石,外加上仓余粮12石,总计24石视为通行的军屯征收原则,实则颇为可疑。根据永乐二年“屯田赏罚例”的具体规定来看,朝廷并不真正指望能在实践中实现屯军人均自用12石外,余粮12石的极高标准。它的真实期望值莫若说是赏罚俱无的余粮6石。这样,再加上每屯军自用的12石外,政府只是希望能够确保每屯军18石的征收盘量数。表面上,明代军屯子粒的征收单位既可以看作“分地”,也可以视为屯军个体,由于“一分地”的土地划分在农业地理条件差异巨大的地区难以整齐标准的规定具体亩数,导致每分地的数额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虽然明朝一般以50亩作为一分,但落实到地方上,在南方根本达不到这一亩数,而在北方,尤其是西北边区则往往要超过这一原则。所以明朝事实上将征收子粒数与屯军个人直接挂起钩来,屯军个体就成了纳粮的基本单位。于是,永乐初年就以屯军的数量来确定军屯上纳子粒数的总量了。由于屯田子粒数并未与田亩数相结合(在征收定额粮食税时,这是符合实际状况的),军屯监督工作的重心不在维持屯地数的多少,而是仅仅关注能否完纳子粒,所以日后出现大规模的抛荒势所难免,同时也为地方武官侵吞屯地、私役军卒大开了方便之门。虽然存在着制度上的缺陷,但在当时的条件下,这仍是唯一可行的方式。固定粮食税的征收在执行起来要比分成征收相对简便。定额子粒的规定在理论上应当比分成征收更能保证政府期望的子粒总额,似乎也更能刺激军人的生产积极性。然而过高的征收数事实上不可能实现足额完成上纳,因此需要以地方行政监察机构来确保这一制度的效果,于是各地的按察司便肩负起这一职责。永乐朝一开始就实行了军屯生产与生产成果评估相分离的新格局,这是朱棣与其父在制定军屯制度上最大的不同之处。
在永乐初年颁布“屯田赏罚例”前后,以宁夏为代表的军屯的确成就斐然。永乐元年二月,在宁夏总兵官何福的报告中曾提到“宁夏四卫马步旗军二万四百一十三人,见拨马步三千一百七十三人操练,其余守城正军并记录幼小之属不置外,寔用一万四千一百八十四人耕田八千三百七十三顷有奇。据汉延、唐来二渠人当用耕牛一,今缺牛四千一百有奇。宁夏四卫见有粮科三十万二千一百石有奇,而官军月支八千六百石有奇”《明太宗实录》卷一七,永乐元年二月,第0314~0315页。这就意味着宁夏四卫总军数的20413人中,操守正军、守城卫军及记录幼小只占6219人,而屯军则达到14184人,相当于总军数的69%强,基本属于三分城守、七分屯种的比例安排。宁夏屯地共有8373顷,屯军人均合59亩,与历史记载中所称之宁夏每分地50亩的标准也基本吻合。粮食消费上,操守正军月支粮8600石,每年支用约103200石,这样,包括屯军自身在内,宁夏军屯每年生产273408石粮食即可满足军队的需要。也就是说,屯军除去自用之外,人均上纳余粮7.27石即可达到目的。这里也暗示了前面笔者谈到的屯田实际期望值是自用12石,余粮6石,合计18石才是军屯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