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传统“儒释道”的行善理念和医家“医乃仁术”的修炼品格是在于强调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当下,医疗行善原则的回归,它界定了医学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的范围,如果说医学作为一种技术,是一种物质手段,医疗行善原则决定了它只能行善而不可以作恶,在任何时候不能忽视人,不能脱离人。“医学越是具有直接左右人的生命的力量,医生如何运用它就越成为问题。医生的力量如果妥善应用,就可以给人类带来无量的幸福。但若滥用就容易破坏人的生命。”
(四)公正原则
指在医学服务中公平、正直地对待每一位患者的伦理原则。公正的一般含义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观,由两个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层次即形式层面的公正与内容层面的公正组成。形式公正是指对同样的人给予相同的待遇,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待遇;内容公正是指依据个人的地位、能力、贡献、需要等分配相应的负担和收益。我们倡导的医学服务公正观,应该是形式公正与内容公正的有机统一,即具有同样医疗需要以及同等社会贡献和条件的患者,应得到同样的医疗待遇,不同的病人则分别享受有差别的医疗待遇;在基本医疗保健需求上要求做到绝对公正,即应人人同样享有。在特殊医疗保健需求上要求做到相对公正,即对有同样条件的病人给予同样满足。
公正原则作为医学伦理原则,是现代医学服务高度社会化的集中反映和体现,其价值主要在于合理协调日趋复杂的医患关系,合理解决日趋尖锐的健康利益分配的基本矛盾(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且多层次化的健康需求与有限度的医疗卫生资源的矛盾)。医疗公正的伦理学依据是:病人与医师(患方与医方)在社会地位、人格尊严上是相互平等的;病人虽有千差万别,但人人享有平等的生命健康权和医疗保健权;病人处于医患交往中的医学信息不对称,理应得到医学所给予的公平、正义的关怀,这些因素决定了医疗公正的必然性与合理性。
公正原则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人际交往公正和资源分配公正。人际交往公正对医方的要求是:与患方平等交往和对有千差万别的患方一视同仁,即平等待患;资源分配公正要求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基本原则,优化配置和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医疗卫生资源是指满足人们健康需要的,可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其分配包括宏观分配和微观分配,宏观分配是各级立法和行政机构所进行的分配。微观分配是由医院和医务工作者针对特定病人在临床诊治中进行的分配。目前在中国,主要是指住院床位、手术机会以及贵重稀缺医疗资源的分配。临床上,公正原则针对微观医药卫生资源分配,要求医方依次按医学标准(主要考虑病人病情需要及治疗价值)—社会价值标准(主要考虑病人既往和预期贡献)—家庭角色标准(主要考虑病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科研价值标准(主要考虑该病人的诊治对医学发展的意义)—余年寿命标准(主要考虑病人治疗后生存的可能期限等综合权衡),在比较中进行优化筛选,以确定稀缺医药卫生资源优先享用资格。
二、医学伦理学基本范畴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范畴是医学道德实践的概括和总结,是把人们对医学伦理现象本质方面的认识,用概念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指导和影响医务工作者的道德行为。其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与义务,情感与理智,良心与荣誉以及审慎与胆识。
(一)权利与义务
医学职业的权利,指法律、道德赋予医务工作者的角色权利。法律上的权利指医务工作者依法拥有的权利和应享有的利益;道德上的权利指在道义上允许医务工作者行使的权利和应享受的利益。义务:是某一特定社会成员应尽的角色责任。医患双方义务,指医患双方的责任,是建立和维系正常的医患关系必须遵守的责任。
1.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1)患者的权利:是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专有的、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享受的利益,又称患者权益。患者的权利,某种意义上讲是对医生义务的要求,如何看待患者的权利,是医学道德的基础之一。患者的权利主要有平等医疗权、患者自主权和知情同意权等。
(2)患者的义务:①有及时就医的义务。②有准确提供医疗资料的义务。患者有义务尽自己所知提供现病史、过去史、住院史、用药史及其他有关情况的准确而完整的资料,并有义务向负责其医疗的医生报告意外的病情变化。③有遵从医嘱的义务。患者有义务遵照医生为自己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检查安排计划;遵照医护人员执行医疗计划和规章制度时的嘱咐;还有义务遵守约定,如果不能遵约,则要报告给主管医生或有关人员。④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患者要协助医院控制和减少噪音、保持清洁安静、不吸烟、减少探亲来访人员等;有义务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⑤有尊重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的义务。医患之间、患者之间都应互相尊重。不应轻视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要尊重他们的人格,更不能打骂、侮辱医务人员。⑥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患者不论以何种方式支付医疗费,都有责任按时按数交付,或督促单位前往医院交付,不能把经济负担转嫁给医院。⑦病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医院的床位和医疗资源有限,只有及时周转才能保证广大患者对医疗的需求,因而患者病愈后应及时出院。⑧有协助医院进行随访工作的义务。有些患者出院后,还要继续跟踪随访观察治疗效果,这是医院对患者负责的表现,患者有义务配合随访。
2.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情感与理智
1.情感
情感是内心体验的自然流露,是对周围的人和事物喜怒哀乐的外在表现。医学道德情感:是建立在医务工作者对病人的生命价值、人格尊严和权利利益尊重的基础上,自然表露出的对病人的真挚感情。要求医务工作者掌握“同理心”或“共情”技能。
“同理心”或“共情”,是能注意别人的感受;感受别人的感受;针对别人的痛苦采取救助行动。1909年,德国美学大师特奥多尔首次把德语词汇“Einfuhlung”引入英语,形成一个新词“Empathy”(同理心)。美国心理学家蒂奇纳在20世纪20年代最早将这个词用于心理学范畴。人本主义心理学创始人Rogers提出:共情是指个体体验他人的精神世界,如同体验自身精神世界一样的能力。Mayeroff认为共情指的是:“关怀一个人,必须能够了解他及他的世界,就好像我就是他,我必须能够好像用他的眼看他的世界及他自己一样,而不能把他看成物品从外面去审核、观察,必须能与他同在他的世界里,并进入他的世界,从内部去体认他的生活方式及他的目标与方向。”
“同理心”在临床心理学领域常常被译作共情、通情、同感、移情、同理心、设身处地的着想等。就是将心比心,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即在同样时间、地点和事件,把对方当成自己,设身处地去感受、体谅他人。应用同理心可以使医务人员客观地理解患者的内心感受及内心世界,从而使医学完成其救死扶伤的最根本使命,真正成为一门富有人文关怀和人性温暖的科学。
2.理智
理智是医务人员必备的医学道德理性修养,包括道德认知素质和自制能力以及道德决疑能力和智慧素质。理智的作用在于把握、调控、驾驭和优化情感。要求医务工作者坚持科学、保持理性,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同情不用情。正确认识和对待医院情感氛围,恪守科学原则和医学道德准则,抵制和排除种种不良情绪对自身科学工作的干扰和影响。
(三)良心与荣誉
1.良心
是道德情感的深化,是个人对自身行为美丑、荣辱的感受和反思,是对自己所担负社会责任、道德责任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评判能力。医德良心是医德情感的深化,是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于医务人员意识中、发自内心深处的对病人和社会的强烈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医德良心的能动作用是:①行为前,对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动机给予肯定,反之则抑制或否定;②行为中,对医学行为起监督作用,对符合道德要求的情感、意志、信念以及行为方式和手段予以激励和强化,反之则予以纠正、克服;③行为后,医德良心对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有评价作用,对履行了医德义务并产生了善效果的行为给予自我肯定性评价,即感到满意、欣慰和自豪;反之,则感到羞愧、悔恨、谴责和内疚。
2.荣誉
是医务人员理性上自尊的表现。是在社会层面对医务人员道德行为及其价值的肯定与褒奖。历代医家淡泊荣禄,远离仕途,安贫医道,“不为良相,甘为良医”者,不胜枚举。古之先贤,不图钱财,乐善好施,作风正派,是我们今天为医的楷模,良好的医德医风是医务人员之灵魂,只有树立正确的荣誉观,才能使先贤伦理学思想得以继承发扬,使医疗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有一个大幅度提高。
(四)审慎与胆识
1.审慎
周密思考,指行为之前的周密思考与行为之中的谨慎认真。医德审慎的深层本质与胆识一样,是对病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的科学作风。审慎在医学实践中,包括言语审慎和行为审慎,它是医务人员各种品质中最为重要的品质,古往今来的著名医学家都以“用药如用兵”、“用药如用刑”来告诫和要求自己,把“戒、审、恐、慎”作为自己行医的唯一座右铭,为审慎及其审慎在医学上的价值做出了最好的诠释。
审慎在临床上的作用:①能保证医生及时做出正确的诊断,从而保障病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审慎能避免由于疏忽、马虎而酿成的医疗差错、失误和重大事故,使医疗服务质量得到保证和提高。②能选择最优化的治疗方案。在诊断明确以后,审慎地对比、筛选、论证、设计、完善治疗方法,是使治疗达到最优化的关键所在。③能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医学行为不仅包含着对医疗技术的审慎选择,还包含着言语交流的审慎使用。谨慎的言语和行为是医疗环节不可或缺的基本素质。④能培养医务人员的基本素养——“慎独”。“慎独”是伦理学的概念,指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自觉地做好事而不做坏事。它既是道德修养的方法,也是道德修养追求的境界,要求医务人员在无人监督,单独工作时,仍能坚持医德信念,心存“敬畏”,心念“举头三尺有神明”,心有“善意”,自觉地履行医德原则和规范,积极主动地救助患者。
2.胆识
指医务人员在病人面临风险和难题而自己可以有所作为也必须有所作为的时候,能为患者预见到风险,敢于承担风险,并善于化解风险。胆识的深层本质是关心病人和尊重科学,它能使医务人员把握住有效抢救危、重、急、险病人的时机;能使医务人员在病人损伤不可避免时,做出追求最大善果和最小恶果的合理选择;能使医务人员尽快对疑难病症及时做出正确诊断和处理。医务人员有胆识就会敢于负责,勇于负责,胆大而心细,“胆欲大而心欲小”。医务人员只有将胆识与审慎二者统一起来,才能塑造最优的医学素质。
医学实践中的伦理困境问题
(医生权利与患者权利的限制与冲突)
在现有体制下,医生的专业能力与知识处于一种被严重低估的状态,除了政府对于医疗系统加大投入以改变现状之外,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医疗行为的安全性、医疗流程、医疗事故的鉴定、赔偿都应该有规范的法律体制来保障,而这些同样是政府责任。目前看来,政府所做的仍不够。但如果任由医患关系紧张,必然导致弱者继续相残,最终结果便是“丛林规则”——谁拥有暴力,谁“赢”。
事实上,没有相应的权利保障,医生与患者注定都是体制下的弱者。基于这样的认识来谈中国医生的权利问题,才不失为公正。
一、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生的权利
是指医生利益在法律体系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医生的权利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依此规定解读医师拥有的权利如下。
一是医疗自主权:包括诊断权,疾病调查权,医学处置权(含处方权),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权,选择合理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权。
二是医学继续教育权:脱产和在职学习期间,患者应理解、支持、配合。
三是医学研究权:患者自愿接受新的诊疗方式时,或流行病学、家族遗传病史调查时,应当实事求是地积极配合医务工作者。
四是人格尊严权。
五是合法的工资待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