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媸,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亦不得瞻前顾后,自虑吉凶,护惜身命。见彼苦恼,若己有之,深心凄怆,勿避崄巇、昼夜、寒暑、饥渴、疲劳,一心赴救,无作功夫形迹之心。如此可为苍生大医,反此则是含灵巨贼。自古名贤治病,多用生命以济危急,虽曰贱畜贵人,至于爱命,人畜一也。损彼益己,物情同患,况于人乎!夫杀生求生,去生更远。吾今此方所以不用生命为药者,良由此也。其虻虫、水蛭之属,市有先死者,则市而用之,不在此例。只如鸡卵一物,以其混沌未分,必有大段要急之处,不得已隐忍而用之。能不用者,斯为大哲,亦所不及也。其有患疮痍、下痢,臭秽不可瞻视,人所恶见者,但发惭愧凄怜忧恤之意,不得起一念蒂芥之心,是吾之志也。
夫大医之体,欲得澄神内视,望之俨然,宽裕汪汪,不皎不昧。省病诊疾,至意深心,详察形候,纤毫勿失,处判针药,无得参差。虽曰病宜速救,要须临事不惑,唯当审谛覃思,不得于性命之上,率尔自逞俊快,邀射名誉,甚不仁矣!又到病家,纵绮罗满目,勿左右顾眄;丝竹凑耳,无得似有所娱;珍馐迭荐,食如无味;醽醁兼陈,看有若无。所以尔者,夫一人向隅,满堂不乐,而况病人苦楚,不离斯须,而医者安然欢娱,傲然自得,兹乃人神之所共耻,至人之所不为,斯盖医之本意也。
夫为医之法,不得多语调笑,谈谑喧哗,道说是非,议论人物,炫耀声名,訾毁诸医,自矜己德,偶然治差一病,则昂头戴面,而有自许之貌,谓天下无双,此医人之膏肓也。所以医人不得恃己所长,专心经略财物,但作救苦之心,于冥运道中,自感多福者耳。又不得以彼富贵,处以珍贵之药,令彼难求,自炫功能,谅非忠恕之道。志存救济,故亦曲碎论之,学者不可耻言之鄙俚也。
基本医学伦理准则
现代医学伦理学发展出现两个新内容:其一,由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学已经从医生与病人间一对一的私人关系发展为以医患关系为核心的社会性事业。作为一种社会性事业,就要考虑收益和负担的分配以及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尤其是卫生资源的公正分配和尽可能利用这些资源使最大多数人得到最佳医疗服务等涉及卫生政策、体制和发展战略问题,这就构成了医学伦理学“公益论”内容。其二,以往的医学伦理学提出的医生的道德义务,或道德价值和信念都是绝对的,是一种“至上命令”,因为它们的权威被认为来自神圣的宗教经典,或来自不朽的医圣。然而,现代社会中,医生的职责不是单打独斗就能完成的,医生和患者合作才能“双赢”,就构成了医学伦理学医患相互“不伤害”内容。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与基本范畴,共同组成了医学伦理准则体系。
一、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
伦理学基本原则是指一般性指导原则,这些原则被作为伦理学规定和评估人类行为的基本理由。国际公认“自主,不伤害,行善与正义”是最核心的内容。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是指医学道德的最一般原则,是构建医学道德规范的最根本、最一般的道德根据,贯穿在医学道德体系的始终,其主要是不伤害原则、尊重自主原则、医疗行善原则和公正原则。
(一)不伤害原则
即无伤原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应该避免对病人的任何身心伤害。其前提是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价值。从严格意义上讲,无伤是相对而言的,医疗过程是一把双刃剑;从一般意义上讲,几乎所有的诊疗措施或治疗手段,都有两面性,都难以避免对病人的身心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这里所说的无伤是医务人员面对病人的治疗时,要时刻谨记:选择以最小的损伤为代价去获取最好的治疗效果,或将伤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一般地说,凡是医疗上必需的,属于医疗的适应证,所实施的诊治手段是符合不伤害原则的。相反,如果诊治手段对病人是无益的、不必要的或者禁忌的,而有意或无意的强迫实施,使病人受到伤害,就违背了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原则与其他原则冲突的情况。第一,不伤害原则与行善原则的冲突。如一足部有严重溃疡的糖尿病病人,经治疗病情未减轻,有发生败血症的危险,此时为保住病人的生命而需对病人截肢。表面上看,这样做对病人将造成很大的伤害,不是行善,但是为了保全病人的生命,“两害相权取其轻”,这样做又是符合行善原则的。第二,不伤害原则与公正原则的冲突。如在稀有卫生资源的使用上,一个病房有四个肾衰病人同时需要肾移植,但因肾源有限,不可能使每个需要的患者都得到肾源,只能按公正原则选择病人,未得到肾源的病人在身心上将受到伤害,这是不伤害原则和行善原则同时与公正原则相冲突的情况。第三,不伤害原则与尊重原则的冲突。这多半表现为医务人员为尊重患者的自主性而无法选择使病人不受到伤害的医疗行为。
(二)尊重自主原则
1.尊重原则
是指医患双方交往时应该真诚地尊重对方的人格,并强调医务人员尊重病人及其家属的独立而平等的人格与尊严,这就是狭义的尊重原则。而广义的尊重原则,指除尊重病人人格外,还包括尊重病人自主。我们这里指的是广义尊重原则。
病人享有人格权,所谓人格权,就是一个人生下来即享有并应该得到肯定和保护的权利。在我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价值观念,每一位公民都享有如下人格权利: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隐私权或者其他人格利益;人去世后仍享有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遗体权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财产权。其中,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其死后的遗体权等属于物质性人格权,其余的则属于精神性人格权。同时,尊重原则也是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是医学人道主义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实现尊重原则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必要条件和可靠基础,是保障病人根本权益的必要条件和可靠基础。
尊重原则实现的关键是医方对患方的尊重,但同时也要有患方对医方的尊重,过去我们把前者强调得过多,忽视了后者,如果患方对医方缺少应有的尊重,良好的医患关系和医疗秩序就难以建立,并将给医疗过程及其效果带来严重影响。
2.自主原则
指医师尊重病人的自主性,保证病人自己做主,理性地选择诊治决策的伦理原则。自主原则的实质是对病人自主(自主知情,自主同意,自主选择等)权利的尊重和维护。自主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在通常情况下,医务人员有义务主动提供适宜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以保证病人充分行使自主权,尊重病人及其家属的自主性或自主决定,保证病人自主选择医生(医疗小组),治疗要经病人知情同意(狭义自主),以及保守病人的秘密,保护病人的隐私,尊重病人的人格等(广义自主)。
医务人员实现自主原则时,必须要处理好病人自主与医方做主之间的关系,尤其要正确运用医疗干涉权。因为,病人自主与医方做主既相容,又矛盾;医疗干涉既必要,又不可滥用。医方做主是指医务人员代替病人做主。实行时有两种类型即全权做主和半权做主,全权做主是指在选择重大医疗决策时,事先不征求(不能征求或不宜征求)病人意见,而由医方全权代替病人做决定;半权做主是指在选择重大医疗决策时,先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或者先征得病人或其家属授权,然后由医方代替病人做原则性决定。医方做主的合理性,是基于病人或其家属行使自主权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如医疗知识的有限性、专业技能的不了解性等),如果任其做主有时会做出极其错误的决定。这就给医生做主留下了合理性和专业性。因此,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医方做主既是合理的,又是必需的,如病人病情十分危急,需要立即进行处置和抢救,因而来不及知情同意;病人患“不治之症”,本人或其家属将治疗权全权授予医生;“无主”(身边没有任何私权或公权人代为做主)病人需要急诊急救,而本人不能行使自主权;病人患有对他人对社会有危害的疾病而又提出不合理要求和做法时。另外,当病人或其家属错误地行使自主权,所做的错误决定明显对病人的健康和生命有严重危害,或者家属的代理决定明显违背病人自己本来的意愿时,医方都有权加以抵制、纠正,即行使干涉权。医方尊重病人自主权,绝不意味着放弃或者减轻自己的道德责任,绝不意味着完全听命于病人的任何意愿和要求,绝不意味着医生可以加入病人的不道德行为中去,如同意给病人开假报告、假诊断证明,滥用精神药物,参与非法或秘密堕胎,滥用“安乐死”,满足重男轻女的需要而做性别鉴定等行为,均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
在诊疗中,为了使病人进行最佳选择,行使好“自主权”,医生要帮助病人进行诊治方案的选择,因而医生提供的信息必须:①正确:提供的信息应以事实和严密的逻辑推理为依据,而不是凭医生的想当然。②理解:提供信息时要考虑到病人的文化背景,要达到通俗、明了,使病人能够理解,避免纯专业术语。③适量:提供关键、适当量的信息,如果提供的信息量过少,病人难以明白和进行选择;如果提供的信息量过多且抓不住关键,又会使病人犹豫不决。④适应:提供信息时要考虑到病人的心理状态及病情,删除可能引起危害或误解的信息。⑤开导:提供信息不仅使病人能了解病情及对诊治方案进行选择,而且还能增强诊治的信心和力量,以利于医患之间的配合和提高医疗效果。
(三)医疗行善原则
行善即做善事。“善”是医学的内在特征。医疗行善原则是指为了病人的利益应施加的好处,它包括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内容,积极行善是指促进病人健康、增进幸福;消极行善是减少或预防疾病对病人的伤害。
医学的科学性决定了医学与其他科学有着共同的内在的科学原则,如重视定量结果,力求精确和准确,然而隐含在医学中的特定原则是其他科学不具备的,这个特定原则便是:医生有义务促进任何病人的健康,也就是医生职业行为一定是在行善,这与医学促进健康的目的休戚相关。根据《医学伦理学辞典》,“医乃仁术”界定为:“医学是施行仁道主义的术业,是一种爱人之术,是一种救人之术,是一种帮助人解除疾病痛苦之术,是对医学宗旨与本质的规定。”“仁”即“爱人”,是儒家道德观念的核心。仁、义、理、智、信,以仁为首。《论语》中涉及到“仁”字有一百多处,如《说文·人部》谓:“仁,亲也,从仁。”《礼记·中庸》称:“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从《说文》《礼记》及孔子对“仁”的解释来看,儒家道德的所谓“仁”,就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应相亲相爱,具体包括恭、宽、信、敏、惠、智、勇、忠、怒等方面的内容。
儒家“爱人”原则第一是强调尊重人的生命。孟子说:“无伤也,是乃仁术。”(孟子·梁惠王上)唐代医家孙思邈也强调:“人命至重,有贵千斤,一方济之,德逾于此。”因此,儒家要求医生在疾病诊疗中,小心谨慎,以免诊断或用药错误伤害病人。“爱人”原则第二是强调尊重病人。《灵枢》中强调医生要“举乃和柔、无自妄尊”,不得以施恩者自居,更不得利用医疗职业谋财、猎色,充分体现了对病人尊重的思想。“爱人”原则第三是强调“泛爱众”,提出医生对待病人应该一律平等相待,不论贫富贵贱、老幼美丑,都要一视同仁。如孙思邈在《千金要方》中指出:“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媸,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
佛教“行善理念”,可以说贯穿于佛教的基本教义中。大乘佛教唯识派对善的认识是:无贪、无嗔、不害等。不害就是不伤害,不杀生。佛教的这种善恶观影响到一些医家的行为,如孙思邈反对应用任何活动物制药治病,他认为:“至于爱命,人畜一也。夫杀生求生,去生更远。吾今此方所以不用为药者,良由此也。”佛教主张大悲为首,慈悲为怀,把悲天悯人作为个人的行为准则。孙思邈将这种伦理观引入医学,提出医生治病应“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
道教把“行善积德”作为最基本的行善伦理,以生为乐,重生恶死,进而追求长生不死的境界,因而对于人的修养德行是必然要强调的。因为“欲求长生者,必欲积善立功”,葛洪在他的《抱朴子·内篇》中说:“欲求仙者,要当以忠孝和顺仁信为本。”《太平经》卷中说:“天下之事,孝忠诚信为大,故勿得自放恣。”这样,道教就把长生成仙的教义同行善积德结合起来,从而影响到人们的行为规范,如许多道士通过行医施药来行善积德。《太上感应篇》说:“祸福无门,惟人自召。善恶之报,如影随形。”正是基于神监察每一个人思想与言行的观念,使得人们有一个无形的威慑而追求良好的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