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简明医院文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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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医院廉政文化(2)

(三)培养医务人员廉荣贪耻、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

医疗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培养廉洁价值理念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普及道德知识和道德规范,引导医务人员加强道德修养,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准则。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使廉洁、诚信、勤俭、守法等道德观念成为医务人员普遍接受的行为准则,推动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气。加强医务人员的行业道德与行业纪律教育,把职业道德考核纳入医师定期考核的考试范畴,实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两年一考核。

三、大力培养和提高廉洁从医的人文素质

(一)文化的博学者

医学又称人学,直接面对生命健康,以人为研究对象,又直接服务于科学,医学人文知识包括宗教学、法律学、历史学、人类学、伦理学、心理学、文学等多个学科。作为人学研究与服务的医务人员,就不能是一名单一学科的专家,而应该是一名除了具备应具备的专业素质之外,具有博学多才的知识分子。要通过多学科、宽领域知识熏陶来提升“人文精神”,来追求人生和社会的美好境界,来涵养人的“德性”。这就要求医务人员通过广纳博采来不断扩大自己的知识面,逐步增加知识积累。通过“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的渐进过程,来提高廉洁行医的人文素质。

(二)终身的学习者

人文素质包括医务人员的学风、学术道德、职业气质、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工作态度、责任心、使命感,包含医务行为中的医患关系、医护关系、医医关系、同事关系等。涉及行业的服务态度,与人沟通能力,医疗工作的管理及心理适应能力和医疗团队的合作精神。修炼出具备高尚品德的廉洁医务工作者,必须穷其一生,孜孜以求,才能成就正果,才能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相统一。古人云:“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吾尝终日不食,终日不寝,以思,无益,不如学也。”学习启迪心智,学习净化思想,学习陶冶情操,学习升华境界。“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学习是一名医务人员毕生的追求。

(三)廉洁的行医者

“医乃仁术”,不仅是医务工作者的共同追求,而且也是社会的普遍共识。医术精良、医德高尚、谦恭和蔼、诚实守信是“老百姓”对名医大医的画像。一辈子悬壶济世,把治病救人当作人生最大的幸事者。“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才能真正成为廉洁的行医者。淡泊功利、名利谈起来容易,做起来难。面对浮躁、功利的当今社会,医务人员不是神,很难“心静术正”。所谓“红包”“回扣”等在所难免。医院要在医务人员自律的基础上强化“他律”,通过职业道德教育来端正医疗行业作风,重塑医疗行业形象,让医务人员养成遵纪守法、廉洁从医的好习惯。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道德上的纯洁人,经济上的清白人,作风上的正派人。

四、构筑医德廉政文化建设的防线

(一)治未病,防患于未然

按照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医院可能存在的防患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健全制度为重点,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制定医院医德与廉政文化建设的规划,规划应突出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医德医风明显改进,人民群众对医德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上来。

(二)堵漏洞,严格规范诊疗行为

近年来,在医疗服务方面,反映较为强烈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质量不高,责任心不强,漠视群众利益,医疗纠纷和责任事故频发,医患关系紧张,滥用药、私收费、乱检查等行为依然存在,以及医药购销领域的“回扣”“红包”等现象也依然存在。这些现象均发生在医疗环节的过程之中,只有严格规范医疗行为,才能有效堵塞医疗环节过程中存在的腐败和行风漏洞。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一是认真落实临床途径,包括《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章、规范,继续深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和单病种质量控制,促进医疗质量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发展,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规定,建立健全高值耗材管理制度,规范购入渠道临床应用管理。二是加强医疗技术和大型设备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和患者权益。切实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严格的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对违规擅自开展新技术、配置大型设备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三)抓重点,适时开展专项项目

所谓专项管理,就是针对某一普遍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主动出击的方式攻坚克难。一是自查自纠,这是一种自解的行为,关键是要找准问题,确认确定存在哪方面的问题,然后采取循循善诱、诫勉谈话的方式,劝其改正,不再发生类似问题。二是问题调查,针对重点科室、高危人群、风险岗位等,建立行之有效地监控机制、轮岗机制等制度和规范,严格纪律,避免事件发生。三是强化监督,重点针对财务、基建、器械、信息、采购等涉钱、涉物部门人员的监督,严肃查处乱收费、收受或索要“红包”、收受回扣、商业贿赂等案件,努力营造程序合法、阳光行为、院务工作公开的环境。四是加强职业权利廉洁风险防控,以诊疗、用药、检查、收费等行为为重点,以制约监督权利运行为核心,岗位廉洁风险防控为基础,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努力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五是建立诚信管理机制,建立诚信准入、诚信承诺、诚信评价、“黑名单”制、不良反应记录等制度和行为规则,防止违规行为。

五、加大廉政文化的传播力度

(一)充分认识廉政文化传播的重要意义

廉政文化昌盛与否是社会文明的基本表现,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的和谐发展。把廉政文化的思想内涵寓教于理,寓教于乐,寓教于各种有益的文化活动中,让医务人员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廉政文化,就要靠营造廉政文化的舆论氛围。通过廉政文化的有力传播来奠定反腐倡廉的基础防线,形成廉政制度的有效补充和凝聚力的精神纽带,使医务人员在先进的廉政文化氛围中得到教化培养,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规范从医行为,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加大廉政文化的传播力度

大力宣传、积极传播廉政文化,营造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舆论环境。重点利用医院的多种文化载体的优势,打造技术先进、传播快捷、覆盖广泛的廉洁文化传播平台。廉政文化的传播要坚持“三个贴近”,即紧贴时代发展、紧贴职能任务,紧贴医疗实际。把廉政文化建设与思想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结合起来,从精神追求、制度建设、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等方面,构建反映时代特征和发展要求的廉政文化体系。

(三)全面系统的开展廉政文化教育

文化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既具有历史的传承性,又具有现实的时代性。每一种文化的起源、演进和发展都有自己的时代轨迹和脉络。廉政文化博大精深,涵盖政治文化、社会文化、职业文化、廉洁的组织文化四个方面。要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富有创造性;要把惩治与预防、自律与他律、制度与文化有机的融合;要把廉政文化教育覆盖到廉政教育对象的各个层次。因此,要统筹规范廉政文化建设的各个要素,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原则、内容、制度、形式、方法、实施、保障、领导体制和职责等主要方面和环节,以及廉政文化的基本理论、基本理念、基础知识、基本要求、科学内涵、精神实质等,把正面教育、警示教育、岗位教育等贯穿于廉政文化建设的全过程。

医院廉政文化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医疗机构要建立责任制,明确院长、书记、副职、各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岗位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要把医院廉政文化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医院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与医院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二、以人为本,注重效果

(一)以人为本

廉政文化承担着树立廉政理念、提倡廉政精神、营造廉洁氛围、激浊扬清的重要任务。以人为本,注重效果。在医院廉政文化建设中,效果是第一位的。推进医院廉政文化建设,要以满足医务人员的文化需求、丰富医务人员的精神生活、提高医务人员的道德修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医院文化建设的一般规律,适应文化具有渗透性的特点,坚持形式多样化、内容人性化、体现亲和力、增强感染力的原则,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医务人员。不能生搬硬套,不说“放之四海”的大话、空话、套话。要努力做到以德感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增强说服力、吸引力、感染力和亲和力。

(二)注重效果

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这个兴国之魂,深入学习贯彻党章,认真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从政道德教育。大力加强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教育,促使党员、干部、医务人员模范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贯穿到医院管理和医院活动文化建设总体布局,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力。

三、加强监督,严格检查

(一)加强监督

严格纪律的前提是严格监督,他是防治腐败的有力保证。医疗机构的纪检监督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经常开展有效监督和违规查处,经常开展相关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教育、监督、检查、处理、保障等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

(二)严格检查

要健全检查考核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要完善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制度,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使用、职称(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制规定的,要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