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的】
掌握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明确管理的概念,熟悉管理的资源;
掌握管理者的含义及分类;
明确管理者的角色、知识与技能;
掌握管理理论发展各阶段各主要派别的典型人物所代表的管理思想;
了解现代管理理论发展的新思潮。
企业及其分类
【引例】
1999年世界500强中的中国企业
美国《财富》杂志评出的1999年全球最大的500家企业中,我国大陆有5家企业榜上有名。该杂志每年根据各大公司的销售收入排出座次,1999年排在第一位的是通用汽车公司。第二到第五位的分别是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福特汽车公司、沃尔玛百货公司、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中国石化集团和中国工商银行都是首次参与评选并取得较高的名次,分别排在第73位和160位。中国银行和中国化工进出口集团较早参与这一排名,名次分别为171名和304名。中国粮食进出口公司自1994年开始参与评选,连续4年榜上有名,排在362位。
问题:世界500强企业的衡量标准是什么?
人类社会的进步主要表现为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发展变化,而企业正是现代社会中为这种发展变化提供动力的最基本单位。企业的活动几乎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从人们的日常衣食住行,到政府、学校等机构的日常工作运作,都离不开各类企业所提供的形形色色的产品和服务;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只有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才能转化为生产力,为人类作出贡献;国民经济的增长也主要是通过企业来实现的。简而言之,企业是现代社会的经济基础。
一、企业的概念
横向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对企业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和理解。纵向看,企业也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并不断变化的概念。欧洲文字中用以指称企业的词汇“enterprise”早在中世纪就已出现,它最初是指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如海上运输,后来一般泛指艰巨、复杂或冒险性的事业。尽管这个词的原意与其今天的含义已大不相同,但它所强调的风险性却仍然隐含在现代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汉语中“企业”一词则是近代从日文中引入的,《辞源》中将其解释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一般而言,企业(enterprise)是指依法设立,为满足社会需要并获取盈利,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含义:
1.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而不是政治、文化、军事等其他组织。企业作为一种经济性组织,表明企业是一个经济资源的投入—产出系统,企业投入人力、财力、物力、信息和技术等资源,通过其生产活动、流通活动、服务活动过程,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从而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
2.企业是建立在满足社会需要基础之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企业作为一种经济性组织,具有营利性,以盈利最大化作为其经济方面的目标,即企业以提供社会需要的、接受的产品和服务为前提,追求投入—产出转换过程中“产出/投入”之比的最大化,或者说盈利(利润)的最大化,从而区别于行政事业单位和福利性机构。盈利是企业创造附加价值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对企业所提供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需要的认可与报酬。在发育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企业所获得的利润报酬与其为社会所作的贡献成正比;而不能获利或亏损的企业,则可认为是在占用、浪费、损害社会经济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应让其继续存在的。企业能获得盈利因而继续存在,除了市场和用户需要得到满足,还意味着企业股东(或业主)财富的增加、员工生活水平的提高、企业自身的扩大再生产以及政府税收的增加、国民福利水平的提高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因此,获取盈利既是企业追求的基本目标和行为的直接动力,也是社会对企业的经济要求,即企业作为一种营利性经济组织,是具有社会性经济功能的。
经济组织是社会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其社会性功能不仅体现在经济方面,更不是单纯地从属于其经济功能,也不是简单地反映为“取之于社会,需用之于社会”的道义方面的要求。实际上,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企业已是一个向社会全面开放、与社会全面互动的系统,企业概念中的“满足社会需要”不仅指满足用户的需要,还包括了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结果的一切“利益相关者”的需要,即包括满足企业的协作商、中间商,企业的股东(或业主)、经营管理人员、员工,企业所在社区以及政府和社会公众等等各方面的需要和要求,因为这些“利益相关者”构成了企业的社会环境,促进和制约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促使企业的社会性功能必须在企业的社会及政治责任中体现出来。更有甚者,生态环境既是企业也是全社会、全人类生存发展的自然条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也无可回避地成为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延续。
3.企业须依法设立。企业须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如选择一定的企业法律形式,在拥有专门的企业名称、固定的工作地点、一定额度的资金等规定条件下,通过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登记注册,以便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法定的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依法设立,意味着企业具有独立经营权力,并要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企业亏损的责任。
二、企业的分类
(一)按企业所属的行业或企业经营的事业领域分
每个企业在其创立之初或经营一个战略期限后,都必须首先或重新寻找自己存在的价值和理由,选定自己从事的一个或若干个事业领域,明确企业在新的战略期限内的生产范围和市场范围,例如将自己的事业领域定位为家电业或(和)旅游业。这也就决定了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体系中所属的行业范围和所处的产业链环节。
产业和行业都是一个相对可大可小的概念,并在使用中有不同的用途。根据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涉及经济活动的行业可以划分成行业门类20个,行业大类95个,行业中类396个,行业小类913个。20个行业门类为:
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其中,按照三次产业划分原理,第一(次)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业;第二(次)产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其余行业属于第三(次)产业。农、林、牧、渔业有时泛称为农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统称为工业。也有的国家将采矿业归为第一产业。
当然,有的企业是属于跨行业、多样化(或称多角化,即多事业领域)经营的企业。
(二)按企业的法律形式分
企业在设立时,必须选择一定的法律形式,以确立不同的出资方式和债务责任形式。各国常见的企业法律形式主要包括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
1.业主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single proprietorship,proprietorship)
业主制也称个人业主制,在我国也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单个人出资,并由出资者个人所有、个人经营和控制,个人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这是一种最古老、最简单、最普遍的企业形式。
业主制企业由企业主个人投资兴办,通常也由企业主自己直接经营(当然也可以雇用或委托他人经营),企业主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拥有绝对的权威和完整的所有者权利;但企业主同时也要对企业的债务负完全的经营责任,如果企业经营失败,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企业主必须用其全部个人财产(包括未投入本企业的个人财产,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包括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业主制的主要优点是:企业主因须承担企业的全部盈亏责任,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高;企业的设立和歇业程序简便,经营控制权结构单一,因此利于灵活经营、快速决策,在一定情况下更能够灵活、快速地适应各种小量、分散、多变的市场需求。
业主制的主要缺点是:企业资本来源单一,企业规模一般很小,难以承担较大规模的经营项目;企业主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风险很大;作为一种自然人企业,企业的寿命往往较短,当企业主重病、坐牢、死亡时,企业往往就终止了。
因此,业主制比较适用于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在个体农业、建筑手工业、零售商业以及服务行业和自由职业中所占比例较大。
2.合伙制企业(合伙企业,partnership)
合伙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所有和控制,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制企业需要通过协议的形式,确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协议内容一般包括:
(1)利润和亏损如何分配;
(2)各合伙人的责任(出资额、主要经营管理职责等);
(3)老合伙人退出和新合伙人进入的办法;
(4)企业关闭后,如何分配资产等。
合伙制企业的债务清偿也是无限责任方式的。不仅如此,在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即要求有清偿能力的合伙人,对无清偿能力的合伙人所负的债务承担替代清偿责任。
合伙制企业的主要优点是:便于资本和经营能力的结合;企业的设立和歇业程序相对简便,经营控制权结构相对单一,因此相对利于灵活经营、快速决策,在一定情况下更能够灵活、快速地适应各种小量、分散、多变的市场需求。
合伙制企业的主要缺点是:合伙制企业的资本来源比业主制企业要多,但仍然有限,企业规模一般较小;合伙人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风险仍然很大;作为另一种自然人企业,合伙制企业的寿命往往也较短,当合伙人退出,或重病、坐牢、死亡,导致合伙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时,合伙企业往往也就终止了。
因此,合伙制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小的企业,特别适用于那些业主的个人信誉和个人责任具有很大重要性的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诊所等。
3.公司制企业(公司,corporation,company)
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都是自然人企业,公司制企业则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所谓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即它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和控制权,依法成立,能以其社会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法定民事权利并承担法定民事义务。在我国,公司制企业、享有独立经费预算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依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可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制企业,或称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即股东共同集资,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法人企业。企业法人尽管最终是由自然人组成的,但是它一旦确立就获得独立的法人地位,法人的财产也取得独立形态而同作为最终出资者的自然人的个人财产相分离。不论这些法人企业的最终出资者(自然人)如何变换、如何转让股权,是否死亡,或者是否增加或减少出资者人数,公司作为独立法人都不会受太大影响。加之公司设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因而公司制企业在理论上可以永续经营,除非公司歇业或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制企业可选取两种具体法律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两者的基本特征比较如下:
第一,关于股东。
(1)两种公司形式的出资者即股东的资格,均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不能低于2人(独资公司除外),也不能超过法定上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低于法定下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各国公司法一般对股东人数有最高限额规定,如日本和美国某些州的公司法规定,这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超过30人,我国则规定不超过50人。20世纪下半叶,单一投资主体的独资公司或“一人公司”在一些国家获得立法的确认,我国公司法也将国有独资公司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将其界定为:“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相应规定了设立或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必须达到法定下限,没有上限,如法国、日本的公司法规定,这类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为7人,德国规定为5人,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必须在5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