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建筑地震灾后重建与统筹战略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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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附录(9)

(二)统规自建

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因地制宜、适度集中的原则,可以将补助对象原分散居住的宅基地按“拆院并院”的方式,集中规划重建。补助对象选择统规自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原房屋予以拆除,原宅基地必须复垦为耕地,原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不予补偿;原房屋未拆除、原宅基地未复垦为耕地的,政府将不给予补助;房屋建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

1.根据补助对象选择统规自建的意愿,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引进的社会资金投资者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给予补助对象每人8000元的建房补助,由补助对象按规划自行建设住房。如引进社会资金的,合作协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备案。国土部门负责“拆院并院”项目报批工作。节约的建设用地,项目实施主体可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挂钩到建新区依法使用,也可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划用于旅游业、服务业、商业和工业等。确需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供地手续。

2.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点统一规划、设计的申报,市规划局负责确认。

3.每户宅基地面积按人均30平方米划定(3人及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4.补助对象可与他人合作建房或将建房节约的宅基地按规定流转,也可以将建房节约的宅基地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

5.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补助对象人均10平方米在安置点配置土地,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可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按照规划用于兴办旅游业、服务业、商业、工业和公益事业等。

6.补助对象重建的住房可以一次性设计,分期建设。

(三)统规统建

对规划确定的农村新型社区和集中居住点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对补助对象自愿选择入住统一建设的安置住房,按照每户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标准分配,每户应按政府给予的住房重建补助资金等额缴纳建房费。统规统建不足部分的建房费、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统一建设实施主体利用节约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筹集。统规统建实施主体可以是当地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引进社会资金按“拆院并院”项目实施。

补助对象选择统规统建后,原有房屋予以拆除,原有宅基地必须复垦为耕地,原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不予补偿。原房屋未拆除、原宅基地未复垦为耕地的,政府将不给予补助。

(四)异地安置(货币安置)

对有创业能力、自愿举家搬迁的补助对象,允许其自愿放弃宅基地异地安居置业,鼓励其到天彭镇、致和镇、濛阳镇、丽春镇、通济镇居住。补助对象不再申请宅基地。补助对象自愿放弃宅基地的集体建设用地,按市场化配置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或“拆院并院”项目实施主体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在成都市范围内置业安居的,可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并享受入户、社保、医疗、就业和子女入学等待遇。

补助对象选择异地安置后,原有房屋予以拆除,原有宅基地必须复垦为耕地,原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不予补偿。原房屋未拆除、原宅基地未复垦为耕地的,政府将不给予补助。

(五)开发重建

按照重建规划,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整理,集中使用。也可引入社会资金进行综合整理和产业开发。开发性重建的实施主体须按每户人均住房不低于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补助对象,并按规划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使用,可按照规划用于发展旅游业、服务业、商业和工业等,需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经批准并实施征收后,同一宗地仅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并挂牌公示,为投资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六)加固维修

受损房屋通过维修加固可以入住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按《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规定进行维修加固,政府将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受灾群众在完成灾后永久性房屋重建后(无论是哪种方式),必须将其居住的过渡安置板房退回镇政府。

五、工作任务

(一)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要通过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用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和资金,加快推动农村住房重建。一要做好确权颁证工作;二要做好产权流转工作;三要做好政策配套工作。有关内容按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精神实施。

(二)抓紧摸清情况

各镇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村民大会评议、村组公示、各镇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农房恢复重建对象。各镇政府要建立完整的建房档案,做到一户一张建房审批表、一张建房登记卡,一个镇一本恢复重建名册。

(三)科学编制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

各镇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紧编制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采取排查法,排除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行洪通道等区域上的项目,确定住房选址、范围、规模、户型、风格及建筑风貌和设防标准。

(四)资金筹措

农村灾后住房重建要创新机制,加强政策引导,采取“群众自救、社会援助、市场运作、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农村住房重建资金。

1.自筹住房重建资金。受灾群众要发扬灾后住房重建主人翁精神,不等不靠,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就业援助等政策,多方面自筹资金,加快推进灾后重建,早日安居乐业。

2.争取住房重建贷款。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受灾群众按照规定的程序向银行申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用于灾毁房屋的重建工作。

3.统筹安排对口支援和社会捐助。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要将农村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合为具体项目,统筹纳入社会捐助和对口援建规划,在征得捐助方和对口援建方同意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建设。

4.积极招商引资。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到农村灾后住房重建,支持有条件的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地优势资源,自筹资金或招商引资开展住房重建,鼓励受灾群众利用宅基地和环境资源,吸引社会资金合作建房。有条件的镇,可将恢复重建与开发建设相结合,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开发重建。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五)发动群众自主重建

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抓紧时间培训一批农村建筑工匠,组织群众参与住房重建工作。

(六)加强建设管理

灾后重建项目要执行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技术标准,重建住房应满足《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防技术导则》(2008年修订版)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防构造图集》的相关技术要求。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有关办理程序另行制定),对恢复重建项目实行简洁快速的报建程序,免收我市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做好建材保量限价供应

相关部门要通过政府采购、预付定购、批量统购、提前储备等方式,减少中间环节,建立保量限价的建材供应机制,确保向受灾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建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灾毁房屋建设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灾毁房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保障措施

1.明确责任。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推进灾毁房屋重建工作。要坚决克服等靠要思想,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尊重群众意愿。受灾群众是灾毁房屋的重建主体,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不突破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群众的自主权利;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受灾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用自己的双手和辛勤劳动重建美好家园。

3.整合各方力量。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善于整合援建省市和社会各方力量,强力推进灾毁房屋重建工作。

4.严格资金管理。灾毁房屋重建资金投入量大,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注意搞好资金平衡,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各项资金的效益。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监管,严防资金浪费,严禁截留、挪用,发现问题及时坚决查处、切实整改,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5.加强督促检查。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有效的促建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强化住房建设质量、进度等的监管。市政府将对灾毁房屋重建工作实行问责制,对工作推进不力、违规违纪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彭州市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

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市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确保城镇受灾家庭居有其屋;

城镇灾后住房重建,2009年底前力争建成和在建达60%,2010年底前全部建成入住;

城镇维修加固,2008年底前力争开工达70%,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

(二)工作原则

城镇居民灾毁住房重建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群众自助的原则,统筹兼顾受灾居民安置和房地产业的长远发展,坚持原址重建、异址新建和维修加固相结合,坚持政府补助和群众自救相结合,科学设计、科学施工、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灾后住房重建,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采用多种方式解决受灾家庭居住问题。

二、资金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彭州市行政区域内,因“5·12”地震住房毁损(指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或住房受损(住房受到一定程度破坏,且需要进行维修加固方可入住使用,下同)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驻受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可以享受资金补助。补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或自有产权住房受损;

2.毁损或受损的自有产权住房在我市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

范围内;

3.毁损或受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家庭成员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登记为准。

已被市民政局确认为我市农村灾毁住房补助对象的受灾家庭或受灾居民,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补助政策。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确定程序

1.受灾家庭以栋为单位自愿向毁损或受损房屋所在地社区(或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供该栋全体住户的户口证明材料和房屋、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房屋损坏程度证明材料(经市房管局确认属实的房屋安全性应急评估结论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社区(或单位)对拟补助对象和拟适用补助标准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3.社区议事会(或单位评议组织)对拟补助对象、拟补助金额进行评议;

4.社区(或单位)对拟补助对象、拟补助金额进行公示;

5.社区(或单位)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拟补助对象和拟补助金额向镇政府申报,由镇政府进行审核;

6.镇政府将拟补助对象的相关材料报市公安局核实户籍和家庭人数;

7.镇政府将拟补助对象的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核实家庭收入情况;

8.镇政府将经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核实的拟补助对象和拟补助金额报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发放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