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用好信贷支持政策
(一)农村贷款支持
灾后住房农户选择原址重建和统规自建住房的受灾农户,可按照农户申请、村组评议、担保公司审核的程序,以宅基地使用权和拟建房屋产权作抵押,向市和区(市)县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申请提供贷款担保,经审核批准后由金融机构发放农村灾后住房重建专项贷款。贷款额度最高6万元,贷款期最长8年。前3年农户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的0.6倍付息,市、区(市)县政府用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按基准利率的0.4倍贴息。鼓励农户尽快完成住房重建和提前还贷,2009年底前还清贷款的,由市、区(市)县政府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全额贴息;2010年底前还清贷款的,对农户承担的利息部分由市、区(市)县政府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再贴息50%。
(二)城镇贷款支持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规定,对受灾地区城镇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住房按揭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六、用好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各区(市)县政府负责结合农村住房重建安排落实土地整理和“拆院并院”项目,筹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建设资金。节约的建设用地可由当地政府引进社会投资开发建设。为解决重建资金不足问题,支持农村住房重建工作,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大邑县5市县节约的建设用地可由市国土局按15万元/亩收购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增减挂钩”项目区内的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按年度制订建设用地收购储备计划,统筹安排重建用地和建设资金,分步实施,积极推进。
七、编制规划实施方案
(一)加快项目选址
各区(市)县要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灾后城乡住房重建的选址定点工作。农村集中建房的选址定点应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二)科学编制规划
住房重建安置点规划由各区(市)县负责组织编制。重建规划要有利于产业恢复和经济发展,要坚持“宜聚则聚、宜散则散”。规划和建设要体现多样性、地域文化特色和传统风格。
(三)制定实施方案
各区(市)县政府要在充分尊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重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城乡住房重建实施方案,确定建设范围、规模、投资方式、实施主体、建筑结构形式。
八、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一)加快灾区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
各受灾各区(市)县要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主和农户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耕地承包权、林权开展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为农村居民重建和维修加固的房屋进行所有权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房屋产权流转
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依法流转。
经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合作等方式流转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依照规划可用于举办工业、商业、公益事业、旅游和服务业,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用于商品住宅建设。
九、积极招商引资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灾后住房重建和灾区产业发展。对投资灾区城乡住房重建项目和产业项目的企业,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的规定,在用地、税费征收、信贷、项目报建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地优势资源,自筹资金或招商引资开展住房重建。鼓励灾后住房自建的农村居民利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良好的生态环境资源,吸引社会资金联建。
十、加强管理,做好协调服务
(一)充分发挥群众和基层组织的主体作用
在农村重建中,群众和基层组织应在选址、规划、重建方式和房屋户型选择、拟定实施方案、筹资、选择建设单位等各个环节发挥主体作用。统规统建的项目,要组织和发动群众投工投劳,降低成本。自建和联建的项目,要倡导和组织受灾群众大力开展互帮互助活动。
(二)提供技术服务
建设部门要依据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和技术规程,尽快编印并免费发放灾后村镇住房设计方案图集和配套的施工构造图,组织建筑专家到灾区实地进行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培训。重灾乡镇应建立农村片区灾后重建建设管理站(所),组建村镇建设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技术指导和施工质量监督。
(三)创新建设管理机制
灾后住房重建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灾后农村住房重建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市)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据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报建绿色通道,加强关键环节的指导和服务。对农村重建项目,在坚持规划、强化监管、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要发挥基层组织和农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采取简便有效的管理方式。
城镇住房重建要按照现行的建设管理法规履行报建、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验收手续,建设部门要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四)保障建材生产供应
市经委牵头制订计划和方案,做好钢材、水泥、砖瓦等主要建材的生产组织和供给保障工作,积极推行主要建材特供直销的方式。市建委牵头指导和协调灾区建渣的再生利用和新型墙材的生产。物价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建材价格实行有效管制,防止建材价格上涨。
各区(市)县政府要做好砂石供应和价格管制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审批新增砂石开采点;涉及省属河道的疏浚和砂石开采,由市水务局负责转报协调审批。经批准的河道疏浚、砂石开采,可由区(市)县政府确定所属国有企业专属开采经营、限价供应。
重灾市县要简化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现场核发采伐许可证,允许山区农民重建住房所需木材在本地小量交易获取。
(五)争取对口援建
极重灾区和重灾区要积极争取对口援建省区市的项目优先安排城乡住房重建和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各受灾区(市)县要统筹协调社会捐赠,引导捐赠资金和实物投入住房重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六)加强组织保障
成立成都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市建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级相关部门抽调专职人员集中办公,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各区(市)县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抓好重建工作,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按进度推动实施城乡住房重建工作。
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各区(市)县政府是城乡住房重建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当地具体措施和办法,全面组织实施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
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8年8月7日
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彭府发〔2008〕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政策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成府发〔200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我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总体目标是建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居住与产业发展相适应、人与自然和谐相融、传统文化和地方风貌鲜明的新家园。力争在2009年底前完成灾后农村住房的原址重建和统规自建任务;2010年底前完成开发性重建和统规统建的任务,确保受灾群众及时住进经济、适用、安全的永久性住房。
(二)原则
1.统筹城乡,长远发展。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基本方略,以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为契机,坚持“三化联动”推动“三个集中”,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居住环境。
2.政府推动,群众自主。按照宜聚则聚,宜散则散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充分调动农村受灾群众自力更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心同德共建美好家园。
3.政策支持,市场运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补助政策,针对农村住房重建的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创新机制、制定政策,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和鼓励多元化投资,加快推进灾后农村住房重建。
4.规划引导,节约用地。按照灾后农村住房重建规划,把节约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与农村住房重建、逐步恢复旅游业结合起来,发展特色经济。
二、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农村灾毁房屋的补助对象是“5·12”地震后彭州市行政区内,经房屋安全评估为住房灾毁不能居住(灭失、倒塌、严重损坏)的本地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由村民提供正住户口材料,按补助对象确定程序进行确认)。同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户口是彭州市正住农村户口;
2.因地震原因造成垮塌(包括排危拆除)或地震时虽未垮塌但经房屋安全评估为不能继续使用且须拆除的房屋;
3.户口和灾毁房屋所在地均在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
4.灾毁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登记为准)。
(二)补助标准及发放要求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补助对象,全市平均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根据受灾补助对象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分为两类三档。一般农户:1~3人家庭16000元,4~5人家庭19000元,6人以上家庭22000元;低保户:1~3人家庭20000元,4~5人家庭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26000元。农户家庭人数、低保户的认定,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和档案记载为准。
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补助将按照建房进度等要求发放。
三、补助对象确定程序
第一步,受灾群众以户为单位自愿向灾毁房屋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供户口证明材料、房屋及宅基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宅基地面积和房屋面积;
第二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补助对象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第三步,村民评议小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产生)对拟补助对象进行评议;
第四步,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拟补助对象名单予以公示;
第五步,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拟补助对象向镇政府申报,由镇政府进行审核;
第六步,镇政府将审核后的拟补助对象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将审批后最终确定的补助对象名单予以张榜公布。
不能同时具备补助对象所有条件,但确因地震灾害导致无房可住的人员,经灾毁房屋所在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镇政府审核,市民政局审批,应给予补助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四、重建方式
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在政策、措施的引导下,尊重补助对象意愿,由补助对象自主选择重建方式进行住房建设。补助对象只能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一种且仅限一种重建方式。
(一)原址重建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补助对象可按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重建。
1.补助对象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点位不应影响该区域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且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在地震前的宅基地有合法的权属来源,若原权属证明材料遗失的,由村民评议小组核定后,经村、镇审核,报国土、房管部门确认;原址重建占地面积应不大于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
2.确有必要在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重建的,本着协商一致原则,由补助对象提出申请,经新占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镇政府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规划重建,重建面积必须小于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在建房前,补助对象原有房屋予以拆除,原有宅基地必须复垦为耕地,原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不予补偿。原房屋未拆除、原宅基地未复垦为耕地的,政府将不给予补助。补助对象不得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再申请宅基地,且不得享受“拆院并院”每人8000元的建房补助。
3.原址重建不得在省道、县道路两边夹道建设,不得在统规自建和统规统建安置用地区内建设。
4.补助对象选择原址重建的,经规划部门确认后,可按农户建房简化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补助对象可与他人合作建房或将建房节约的合法宅基地按规定流转;重建住房的建设规模、建设质量、建筑风貌等须符合规划、建设部门的要求;重建的住房可以一次性设计,分期建设;房屋建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已颁证的房屋可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规定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价入股,有上述行为的均不得再申请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