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技术环境·生态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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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环境与人类(9)

地区之间水资源利用上的矛盾往往表现为上下游之间的矛盾,不少地区由于上游用水量增加,来水减少,甚至出现断流,干旱季节得不到稳定供水,以致不得不季节性减少工业生产。世界上许多重要河流往往由两个或多个国家所有。据估计,全世界有200多条国际河流和湖泊,这些跨界河流的流域面积几乎占全球陆地面积的一半以上,生活在这些流域的人口至少占世界人口的40%。因此,全球跨国的水资源管理是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要领域。在西亚和北非等一些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水贵如油,各国在跨国河流和地下蓄水层开发利用上的矛盾往往十分尖锐,有时甚至引发军事上的对峙,成为国际冲突的导火索。

2.海洋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

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系统在维持全球气候稳定和生态平衡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海洋生物资源及海洋鱼类是人类食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估计,全世界有9.5亿人(大部分在发展中国家)是把鱼作为蛋白质的主要来源。但近几十年来,海洋生物资源过度利用和海洋污染日趋严重,有可能导致全球范围的海洋环境质量和海洋生产力的退化。

(1)海洋生物资源过度利用

世界渔业生产由海洋捕捞、内陆捕捞和水产养殖(包括淡水和海水养殖)所组成。1993年,在全世界捕获的1.01×108t鱼中,海洋捕捞占77.7%,内陆捕捞占6.8%,水产养殖占15.5%。在1950-1990年期间,海洋捕捞量差不多翻了5番,达到8.6×107t,但到1993年下降到了8.4×107t。联合国粮农组织1993年估计,2/3以上的海洋鱼类被最大限度或过度捕捞,特别是有数据资料的25%的鱼类,由于过度捕捞,已经灭绝或濒临灭绝;另有44%的鱼类的捕捞已达到生物极限。从世界各重要捕捞区的情况看,大西洋和太平洋11个重要捕捞区中的6个捕捞区,占所有商业渔业资源的60%,但它们不是已经枯竭,就是捕捞超过了极限。海洋鱼类过度捕捞不仅使海洋捕捞量陷于停滞,也使捕捞结构发生变化,高价值鱼类减少,处于食物链低层次的低价值鱼类增多。20世纪70年代以来,已是这些低价值鱼类在维持着渔业生产的增长。

(2)海洋污染

人类活动产生的大部分废物和污染物最终都进入了海洋,海洋污染越来越趋于严重。目前,每年都有数1×109t 的淤泥、污水、工业垃圾和化工废物等直接流入海洋,河流每年也将近百亿吨的淤泥和废物带入沿海水域。海洋污染的主要来源有城市污水和农业径流、空气污染、船舶、倾倒垃圾等。

从总体上看,海洋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世界大部分沿海水域已遭受污染,公海则相对清洁。②分布最广、影响最大的污染源是排放的污水、土地开垦及侵蚀的沉积物。③污染和沿海开发对湿地、红树林、珊瑚礁和沙丘的破坏,改变了沿海生境,使动物的栖息地和繁殖地遭到破坏,威胁到许多地区的鱼类和其他野生生物。④船舶、钻井平台原油泄漏和农药等有机合成物的倾倒,造成区域性污染。⑤海洋垃圾中的塑料、废弃渔网和石油泄漏形成的焦油团等,对海鸟和海洋哺乳动物造成很大危害。

世界各国,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排入海洋的部分污水进行了处理。但从全球来看,有大量污水经河流直接排入了海洋,造成世界许多沿海水域,特别是一些封闭和半封闭的海湾和港湾出现富营养化,过量的氮、磷等营养物造成藻类和其他水生植物的迅速生长,有可能发生由有毒藻类构成的赤潮。赤潮往往很快蔓延,造成鱼类死亡、贝类中毒,给沿海养殖业带来毁灭性影响。

3.控制国际水域和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行动

在控制国际水域和海洋资源危机和环境污染方面,国际社会采取了大量行动,制定了大量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在有关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共同参与下,采取了一些重要的国际合作行功。欧洲是国际河流湖泊制度的发源地,19世纪初就宣布莱茵河等几条河流国际化。20世纪50年代以后,有关国际河流的条约遍及各大洲,除缔结了大量有关国际河流的双边条约外,还产生了一些重要的多边条约,涉及航行、分配用水、控制污染和保护流域生态资源等各个方面。例如,1976年法、德、荷、瑞士等国签订了《保护莱茵河不受化学污染公约》;1978年亚马逊流域8国签订《亚马逊河合作条约》,宣布为保护亚马逊河地区的生态环境而共同努力。

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行动是从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开始的,1954年制定了第一个保护海洋环境的全球性公约《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60年代以后先后制定了《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完善了控制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法律制度及污染损害赔偿制度,1972年在伦敦通过了第一部控制海洋倾废的全球性公约,即《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在海洋资源保护方面,1946年制定了《国际捕鲸管制公约》,规定设立了国际捕鲸委员会;195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1982年4月,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经过近10年的讨论,以压倒多数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中对海洋环境保护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另外,在沿海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就北海、波罗的海、地中海、中非和西非海域、红海和亚丁湾、东南太平洋区域、加勒比海、东非海域、东南亚地区等制定了一系列海洋环境保护条约和关于区域合作的行动计划。

2.4.8危险性废物越境转移

危险性废物是指除放射性废物以外,具有化学活性或毒性、爆炸性、腐蚀性和其他对人类生存环境存在有害特性的废物。美国在资源保护与回收法中规定,所谓危险废物是指一种固体废物和几种固体的混合物,因其数量和浓度较高,可能造成或导致人类死亡率上升,或引起严重的难以治愈疾病或致残的废物。

近年来,危险废物由一国向另一国转移的事件时有发生。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对人类和环境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害。为了防止或减少其危害,于1989年3月签订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公约规定,缔约国不许可将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从其领土出口到非缔约国,亦不允许从一非缔约国进口到其领土;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非法运输为犯罪行为;各缔约国协议不许可将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出口到南纬60°以南的地区处置。公约规定应加控制的废物有:医疗废物,木材防腐化学品,废焦油,爆炸废物,含铍、砷、镉、汞、碲、铊、铅的化合物,含氰、酚、醚的化合物,多氯苯及二英同系物,多氯苯并呋喃同系物,有机溶剂及有机卤化物等。

对危险废物在缔约国之间的转移,公约规定,出口国应将拟议的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越境转移,书面通知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进口国应以书面答复是否同意转移。美国每年可产生(5~6)×107t 的危险废物,通过越境向外转移的有几百万吨之多,如费城有1.5×104t工业焚烧废灰被倾倒在几内亚的卡萨岛上;西欧各国每年产生大量危险废物,有2.5×105t通过越境转移。

从近年来的发展趋势看,突出的问题是某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危险废物,造成危害,如1987-1988年意大利某公司曾租用了尼日利亚柯柯港的私人住宅,堆放8000桶有渗漏的危险废物;1988年挪威的一家运输公司曾将1.5×104t危险废弃物倾倒到几内亚。这方面的事例屡屡发生。当人们认识到危险废物的危害后,发展中国已经禁止由发达国家进口危险废物,以保护本国的环境。

(朱四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