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金融市场学教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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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股票市场(4)

(1)交易原则。证券交易必须遵循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是指价格最高的买方报价与价格最低的卖方报价优先于其他一切报价而成交。

2)时间优先原则,是指在买入或卖出的报价相同时,在时间序列上,按报价先后顺序依次成交。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此外,如交易所内有经纪商兼自营商的,应该遵循客户优先的原则。即应该优先执行客户的委托指令,再进行自营交易。

(2)交易规则。交易规则保证了股票交易高效、有序地进行。证券交易所的主要交易规则有:

1)交易时间。交易所有严格的交易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和结束集中交易活动。各国证券交易所根据本国工作日和工作时间确定交易时间。有的交易所开前后两市,午前营业时间为前市,午后营业为后市,有的交易所则只开一市。我国的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是开两市。

2)交易单位。交易所规定每次申报和成交的交易数量单位,一个交易单位称为“一手”,委托买卖的数量通常为一手或一手的整数倍,数量不足一手的股票称为零股。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股票每100股为一手,零股可以一次性卖出,但不得买入。

3)价位。交易所规定每次报价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价位不尽相同,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A股的价位为0.01人民币,B股的价位为0.001美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A股的价位为0.01人民币,B股的价位为0.01港元。

4)报价方式。传统的股票交易采用口头报价并辅以手势,现代证券交易所多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5)价格决定方式。除了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外,大部分证券交易所都是指令驱动市场,即经纪人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在证券交易所按连续、公开竞价方式形成证券价格,当买卖双方在价格上一致时,便立即成交,并形成成交价格。按照价格的形成在时间上是否连续,又可以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方式。

我国的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开盘价由集合竞价产生,交易日其他价格由连续竞价方式产生的制度,集合竞价过程中没有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过程。

在集合竞价方式下,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将一定时间内收到的所有交易委托集中起来,进行一次性的撮合处理,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使所有有效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为成交价。所有高于此价格的买方报价和低于此价格的卖方报价都以此价格成交,该成交价即为开盘价。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在连续竞价方式下,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在交易时间内,对委托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当新进入一笔买进委托时,若委托买价大于等于已有的委托卖价,则按委托卖价成交;当新进入一笔卖出委托时,若委托卖价小于等于已有的委托买价,则按委托买价成交。若新进入的一笔委托无法成交时,则继续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等待。这样循环往复,直至收市。各个证券交易所对股票收盘价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价。

6)涨跌幅限制制度。涨跌幅限制制度,即涨跌停板制度,是指规定一种股价或整个股价指数在每个交易日上涨和下跌最大限度的制度安排,目的在于防止股价的暴涨暴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各个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制定涨跌幅限制,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交易的股票(除了ST类)除首日上市以外,在一个交易日内,每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上下10%浮动。ST类股票的交易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上下5%浮动。

7)交易委托种类。证券交易委托是投资者通知经纪人进行证券买卖的指令,其主要种类有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市价委托是指委托人自己不确定价格,而委托经纪人按市场上最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限价委托是指委托人给定一个价格限制,经纪人按照规定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进行证券买卖。具体说,对于买进委托,成交价不能高于限定价格;对于卖出委托,成交价不能低于限定价格。

8)大宗交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我国大宗交易由买卖双方采用议价协商的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也不纳入指数计算,不计入当日行情,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我国规定,大宗交易在收盘后半小时内进行,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或在当日竞价时间内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

9)结算。股票买卖成交以后,就进入清算和交割的结算阶段。证券结算包括清算和交割交收两个步骤。清算是指对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净额进行处理和计算的过程;交割交收是指根据清算结果对相应的资金、证券收付的过程,其中,证券的收付称为交割,资金的收付称为交收。证券结算采取分级结算制度,即分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公司之间的一级结算和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二级结算。前者采用净额清算制;后者根据交易所的规定不同,在成交以后若干天内结算。

(二)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是相对证券交易所市场而言的,凡是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股票交易活动都可以称为场外交易。由于这种交易方式最早是在证券公司的柜台上进行的,因而也称为柜台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有以下的特征:

(1)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分散的、没有固定交易场所的无形市场。它由许多各自独立的证券公司分别交易,而且主要依靠电话和计算机网络联系成交。

(2)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以交易未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定期还本付息的债券和开放型基金为主的市场。

(3)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交易商报价驱动的市场。在场外交易市场上,采用证券公司与客户直接进行交易的方式,由证券公司同时报出同种证券的买价和卖价,并根据投资人是否接受而加以调整。

(4)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管理较为宽松的市场。场外市场分散,没有统一的章程,不易管理和监督,其交易效率也不及交易所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为已发行而未能上市的证券提供了流通转让的机会,是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必要补充,是二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二板市场

二板市场的正式名称为“第二交易系统”,也有人称为创业板市场,是与现有的股票交易所市场,即主板市场相对应的概念。例如,美国的NASDAQ市场、伦敦AIM市场、欧洲EASDAQ市场、欧洲EUROUM市场、新加坡SESDAQ市场、台湾的OTC市场、吉隆坡KLSE市场、中国香港的创业板市场等,其中尤以美国的NASDAQ市场运行最成功。二板市场有以下特点。

1.上市标准低

由于二板市场多是面向新兴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因此其上市的规模和盈利条件都较低,大多数对盈利没有要求。

2.报价驱动市场

报价驱动市场又称为做市商制度,是指做市商同时报出同一种股票的买卖价格,投资者可以直接与做市商进行交易,做市商负责维持股票的买卖,并且随时调整价格。二板市场多采用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是承担某一只或某几只股票买进和卖出的独立交易商。他们一方面为投资者报价,直接与投资者交易;一方面接受客户的限价委托,代为完成交易。

3.电子化交易

二板市场多采用高效率的电脑交易系统,无需交易场地。二板市场为极具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支持、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提供了渠道。二板市场作为20世纪流通市场的一项创新,大大地丰富了资本市场,进一步完善了资本市场体系。

最为成功的二板市场是美国的NASDAQ市场。但很多二板市场的企业规模较小,市场价格难以确定,投资风险较大,交易较清淡。而且,上市的企业多为新兴公司,缺乏长期的业绩历史,上市限制较少又使得二板市场风险较大。欧洲、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的二板市场都不甚成功,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

(四)中小企业板块

我国为发展中小企业,为其提供重要的融资渠道,特意在深圳交易所设立了中小企业板块。我国的中小企业板块不是独立的二板市场,而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一部分。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公司,主要是主业突出、具有成长性和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板块运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也与主板相同。中小企业板块与主板市场也有所不同,它有独立的运行系统、监察系统、股票代码和股票指数。

我国还设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即三板市场。这是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退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的平台。

第三节、股票投资的收益与风险

人们投资股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收益。股票的投资是当期发生的,而收益却是将来发生,在当期无法确定的。股票收益的不确定性即为股票的投资风险。收益和风险是并存的,通常收益越高,风险越大。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只能在收益和风险之间加以权衡,即在风险相同的股票中选择收益较高的,或在收益相同的股票中选择风险较小的。

一、股票投资收益

股票的投资收益是指投资者从买入股票开始到出售股票为止整个持有期的收入,它由股息收入、资本利得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收益组成。

(一)股息收入

股息是指股东在持有股票期间从发行公司分取的盈利。股息的来源是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事先规定的方式优先分得股息,而普通股股东则根据公司的分配政策,在优先股股东之后获得股息。

常见的股息形式有以下两种:

(1)现金股息。现金股息是指以货币形式派发的股息和红利,是最普通、最基本的股息形式。

(2)股票股息。股票股息是指以股票的方式派发的股息,公司通常用新增发的股票或一部分库存股票作为股息派发给股东。

两者的区别在于,现金股息将未分配利润直接分配给股东。股票股息的来源是未分配利润,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化为股本,即减少未分配利润,增加股本。通过分配,投资者持有股票增加,股票市值也可能上升。现金股息会减少公司的资金,而股票股息只是调整了资本的结构。投资者要实现现金收入,须将分得的股票股息出售变现,收益的多少受股票市场价格的影响。

(二)资本利得

股票具有流通性,股票的持有者可以在股票流通市场将股票转让给他人,从而获得现金收入。投资者买入股票和卖出股票的差价收入就是资本利得或称资本损益。当股票的卖出价高于买入价时,为资本收益;当股票的卖出价低于买入价时,为资本损失。

资本利得主要受到股票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宏观经济运行态势、投资者的预期和心态、市场的供求关系等都有很大的关系。

(三)公积金转增股本收益

公积金转增股本是指公司将提取的公积金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转为股本,按股东的持股比例派送红股或增加每股面值。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后,股票的交易价格会有所变化,投资者持有的股票的总市值也有可能发生变化。当持有的股票总市值高于原来股票的总市值时,投资者就获得了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收益。投资者要实现现金收益,需将转增股份变现。

(四)股票的收益率及其计算

衡量股票投资收益水平的指标,主要有股利收益率、持有期收益率和股份变动后持有期收益率等。

1.股利收益率

股利收益率又称获利率,是指股份公司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与股票买入价的比率。

[例4.1]、某投资者以10元1股的价格买入X公司股票,持有一年分得现金股息1元,则股利收益率=1÷10×100%=10%

2.持有期收益率

持有期收益率,是指投资者持有股票期间的股息收入与资本利得之和占股票买入价格的比率。由于持有期收益率没有考虑时间的长短,因此在与其他投资收益率作比较时,应该将其年利率化。

[例4.2]、假设[例4.1]中的投资者在分得现金股息3个月后,将股票以11元的价格出售,则持有期投资收益率=1+(11-10)/10×100%=20%

3.股份变动后持有期收益率

投资者在买入股票后,有时会发生该股份公司进行股票分割、送股、配股、增发等导致股份变动的情况,股份变动会影响股票的市场价格和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数量,因此有必要在股份变动以后作相应的调整,以计算股份变动后的持有期收益率。

[例4.3]、在[例4.1]中,投资者买入股票并分得现金股息以后,X公司以1∶2的比例拆股。拆股决定公布以后,X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上涨到12元1股,拆股后的市价为6元1股,若投资者此时出售股票,则应该对持有期收益率进行调整为股份变动后持有期收益率=(6-5)+0.5/5×100%=30%

(五)股票组合收益率

当投资者购买多种股票构成股票投资组合时,就应该计算股票的组合收益率。股票的组合收益率就是组合中各种股票收益的加权平均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