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创办内地西藏班(校),加速为西藏培养人才。根据中央1984年有关文件精神,1985年开始,国家在北京等17个省市的19所中学开办了内地西藏中学班(校),每年从西藏的应届毕业生中选拔优秀学生到内地学习,利用内地相对较好的学习条件,为西藏培养人才。至1990年,国家先后投资400万元,各省市地方也投入了大量资金创造了良好的办学条件。内地西藏初中班(校)的学制为4年,初中毕业后由国家根据西藏经济建设的需要,分别将这些学生分流到各地继续就读高中、中等师范学校及各类中专。
【相关法规、政策条例】
政务院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
(1952年4月16日)
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兹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或设专人负责掌管少数民族教育事宜。
一、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内设民族教育司。
二、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教育部或文教部(华北行政委员会为文教局)应视工作需要设民族教育处(科)或在有关处(科)内设专职人员。其编制员额,在原有编制人数内调剂。
三、各有关省(行署)、市、专署、县人民政府教育厅(处)、局、科,应根据各该地区少数民族人口的多寡,民族教育工作的繁简,依照下列原则,分别设适当的行政机构或专职人员。
1.在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百分之十以上的省(行署)、市或人口虽不及百分之十而民族教育工作繁重的省(行署)、市教育厅(处)、局应视其具体工作情况,设专门机构,其编制员额,在原有编制人数内调剂。少数民族人口不到当地总人口百分之十,民族教育工作比较简单的省(行署)、市教育厅(处)、局亦应在有关处、科内指定专人负责。
2.有关的专署教育科、县人民政府教育科,均应指定专人负责。
3.民族自治区或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半数左右的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其主要任务就是管理少数民族教育工作,不另设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但在多民族地区应对不同的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作适当的分工。
四、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与该部门的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等机构可根据下列原则,实行适当的分工:1.关于全国统一的一般的教育行政、经费、师资、学制、课程、教材等事项,仍由各主管司、处、科负责处理。
2.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行政、经费、师资、学制课程、教材等特殊问题,由民族教育司、处、科或所设专人负责处理。
3.与双方都有关系的问题,由各有关司、处、科和民族教育司、处、科或专设人员会商处理。
五、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依上述各项规定,积极建立机构,配备干部,并尽可能吸收少数民族干部和热心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干部参加工作。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
(2001年6月8日)
教基〔2001〕17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教育取得了辉煌成就,基础教育课程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我国基础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原有的基础教育课程已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教育部决定,大力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调整和改革基础教育的课程体系、结构、内容,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新的课程体系涵盖幼儿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
一、课程改革的目标
1.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新课程的培养目标应体现时代要求。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代新人。
2.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具体目标:
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
改变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合的现状,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课程门类和课时比例,并设置综合课程,以适应不同地区和学生发展的需求,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
改变课程内容“难、繁、偏、旧”和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现状,加强课程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精选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改变课程评价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
改变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及学生的适应性。
二、课程结构
3.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义务教育课程。
小学阶段以综合课程为主。小学低年级开设品德与生活、语文、数学、体育、艺术(或音乐、美术)等课程;小学中高年级开设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科学、外语、综合实践活动、体育、艺术(或音乐、美术)等课程。
初中阶段设置分科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程,主要包括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科学(或物理、化学、生物)、历史与社会(或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以及综合实践活动。积极倡导各地选择综合课程。学校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选修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艺术、美术课中要加强写字教学。
4.高中以分科课程为主。为使学生在普通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实现有个性的发展,课程标准应有不同水平的要求,在开设必修课的同时,设置丰富多样的选修课程,开设技术类课程。积极试行学分制管理。
5.从小学至高中设置综合实践活动并作为必修课程,其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与技术教育。强调学生通过实践,增强探究和创新意识,学习科学研究的方法,发展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增进学校与社会的密切联系,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在课程的实施过程中,加强信息技术教育,培养学生利用信息技术的意识和能力。了解必要的通用技术和职业分工,形成初步技术能力。
6.农村中学课程要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在达到国家课程基本要求的同时,可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因地制宜地设置符合当地需要的课程,深化“农科教相结合”和“三教统筹”等项改革,试行通过“绿色证书”教育及其他技术培训获得“双证”的做法。城市普通中学也要逐步开设职业技术课程。
三、课程标准
7.国家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应体现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和评价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