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庄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约在明中叶以后)出现的一种信用机构。起源于银钱兑换,后逐渐发展为办理存放款项和汇兑。主要分布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等地。在北京、天津、沈阳、济南、广州等地的则称为银号,性质与钱庄相同。另外一些地方,如汉口、重庆、成都、徐州等,则钱庄与银行并称。
早期的钱庄,大多为独资或合伙组织。规模较大的钱庄,除办理存款、贷款业务外,还可发庄票、银钱票、凭票兑换货币等。而小钱庄,则仅仅从事兑换业务,俗称“钱店”。
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多元化货币制和多种货币混合流通状况,使货币兑换在春秋战国时就已经存在。兑换业务则自西汉开始出现,到唐宋有所发展,始由金银店、柜坊等兼营。元朝及明初,政府欲发行纸钞,民间仍用银锭和铜钱,银、钱、钞三品并行,于是多种公私机构商号兼营兑换业务。
明英宗正统年间,大明宝钞贬值,政府放松用银禁令,银、钱公开流通。此后,由于私钱庞杂,铜钱轻重不一,成色各异,制钱、私钱、白钱三者之间的比价差异大,变动多,兑换业更为发达。在此情况下,贩卖铜钱和私铸私熔更多,于是出现若干专营铜钱兑换的金融组织,称钱店,又叫钱铺、钱庄或兑店。嘉靖八年(1592),私贩铜钱猖獗,朝廷下令禁止贩卖铜钱,经营货币兑换业务的钱店、钱铺纷纷倒闭,一度引发社会动荡。明万历五年(1577),庞尚鹏奏准设立钱铺,是为钱铺法定之始。
开始的时候,许多钱庄并非单纯做银钱兑换,往往兼营其他行业。明末,钱庄已成为一种独立经营的金融组织。此外,若干小规模的兑钱铺、钱米铺等,在农村相当活跃。明代建成的钱庄,延续到清及民国继续发展。清以银两为主,兼用制钱,晚期加上银元、铜元和纸币,延伸到民国,更为复杂多变。这五大类货币之间及其本身就有多种成色、版别、折价、鉴定、兑换行情及地区差价等。因此,清初钱庄业务愈加活跃,除包揽兑换外,还做存放汇和保管保证等业务,并发行钱票和其他票券,成为主要金融机构,操纵兑换和银行大权。
嘉庆、道光年间,清廷内忧外患接踵而至,财政困难,市面不景气,钱庄多有倒闭。咸丰年间,京沪等地钱庄出现倒闭风潮。清末及民初,在洋行和外国银行扶植下又兴盛起来,趋向买办化,成为外商银行势力进入内地的工具。19世纪20年代,在沿海地区,钱庄、外国银行、本国银行一度成三足鼎立之势,但随后钱庄地位渐次被银行取代。1933年实行废两改元后,钱庄在银两、银元和兑换业务上的好处所剩无几;加上金融垄断资本挤压,钱庄到抗战时期已经奄奄一息。随着内战的爆发,钱庄每况愈下,除在中小城市和农村还有信用活动外,在大城市仅能苟延残喘。上海解放后,钱庄于1952年底并入公私合营银行。
钱庄和银号在各个时期经营的业务多有不同,就民国时期而言,主要有以下四项。
一是发行兑换券性质的庄票。这是其首要业务。庄票信用卓著,在市面流通,如同现金,为中外贸易双方所认可。钱庄按存户寄存钱(银)填发存款收据,不记名,认票不认人,可流通市面。后演变为印发固定形式票据,随时填写金额加盖印章。最后由钱庄印成一定金额具备各种核对条件的钱票或银票,统称庄票,可在各地通用。
二是洋厘和银拆。这是钱庄和银号的两个独特经营方式。作为操纵金融行市的手段,对钱庄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俗称银元为洋钱或洋钿,银元一枚合库平银七钱二分或漕平银七钱三分,以此为市价基础,随行市涨落至厘位止,故名洋厘或厘价。
以银两为计算标准拆借的利率叫银拆,以银元计算的叫洋拆。钱业中有时统称银拆或拆息。这是钱庄同业之间相互拆借的利率,由钱庄同业公会(或钱行、钱业公会)操纵。1933年规定以规元七钱一分五厘合银元一元为法定换算率,停开洋厘行市,所有银行和钱庄均应以银元为本位币,银拆改名拆息,全国通行,史称“废两改元”。
三是经营存放汇、贴现、兑换及其他信用业务。钱庄多吸收商人存款,并代收票据;政府公款也有一部分存入银号,均为往来存款。所经营的放款有信用放款、抵押放款、短期拆息等,放款对象主要是商号,对当时刚刚兴起的民族工商业发展起了积极推动作用。
钱庄还经营生金银买卖,鉴定金银、银元和各种金属货币的成色、重量和真假,并核定其价格。有些资本雄厚的钱庄还附设或控制银炉、银楼、金店、铸造和买卖金银器饰。钱庄不仅利用其左右兑换的特殊地位,长期操纵银两银元市价,还进行证券、公债、花纱布等投机。钱庄甚至具有操纵上海的货币兑换的巨大能量。
钱庄与商家关系密切,通过存、放、汇、发行庄票和兑换业务,促进商家资金融通,头寸调剂,账务清算,使其得以灵活周转,持续营运,对沟通上海与内地的金融关系和商业关系尤为重要,所以钱庄已成为控制上海商界的一个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