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战国七雄:诸侯逐鹿竟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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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战国时代的刑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制度之魂。战国时代是奴隶制瓦解、封建制确立的特殊时代。井田制被破坏,郡县制形成,宗法制日益衰落。这些重大变化都要求各国的统治者必须面对“改革法律”的问题。

亲疏贵贱一断于法

春秋战国时期,在学术上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儒家、道家、法家在治国立法上都有自己的观点。儒家要求“以德治国,尊先王之法”,道家主张“无为而治”,法家则强调“依法治国”。而在诸国争霸的大环境影响下,极具功利性质的法家备受推崇。在法家看来,国家必须用法律去规范人的行为,避免人因为专注于追逐个人利益而破坏国家的秩序和稳定。要想达到这个目的,治国者就需要将成文的法律——“法”、控制臣子的权术——“术”以及牢固而不容置疑的统治权——“势”,综合运用。这就意味着,“法”要为君主的统治利益服务,要成为君主控制臣子的一种工具,如果“亲疏贵贱”都能“一断于法”,那么国家的秩序也就有了保障。与此同时,强调法是“成文法”,就又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当权者随性制法扰乱国家的情况。

中国最早的成文法诞生在春秋时代的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者子产“铸刑书于鼎”,让法律被实实在在地确定下来。尽管这种做法在当时由于有破坏旧传统之嫌,遭到了叔向等老臣的非议,认为百姓一旦知道了有确实存在的法律条文,就会以此为依据有了“争心”,“不忌于上”。但子产还是坚持自己的所谓“吾以救世也”。而子产刑书的内容——新开垦荒地为开垦者私有,不准他人任意侵占等——则有力地推进了井田制的消亡过程。

时间证明了子产铸刑书多么有远见,郑国并没有因子产“铸刑书”发生大乱,到子产去世时,郑国已经享受到“刑书”的成果:“都鄙有章,上下有序”,“路不拾遗,夜不闭户”。

实际上,就算百姓会因成文法而萌生“争心”,只要他们的行动被法律严格圈定,也不用担心会对统治者构成威胁。因此,到了战国时代,已经很少有哪个国君会感叹成文法破坏旧俗。各国纷纷将法编纂成图籍,放在官府之中,发告示公布于百姓,要他们人人知法,人人以法为依。秦国的商鞅在变法时,就非常注重向百姓普及“法律知识”。传统的“秘密法”被完全否定。

在立法的轻重上,战国的统治者一般遵循“乱世用重典”的观点,认为“行刑,重其轻者”,对轻罪的刑罚也十分严厉。这种“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思想对中国古代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今天看来,当时的一些刑罚已经残忍到令人发指的地步。

肉刑泛滥

杀人者死,伤人者创”。肉刑是指伤害人形体的刑罚,早在夏朝就已出现,但春秋战国却堪称酷刑最盛的时期。当时常见的肉刑有黥、劓、刖、宫、大辟等。其中,黥刑就是刺面并着墨,劓是割掉鼻子,刖是指砍掉单只脚或双脚,宫又称腐刑、淫刑,大辟则是死刑。在战国,刑罚的使用十分频繁。首先,一些鸡鸣狗盗的小罪就会被以肉刑处置。在魏国的《法经》中就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情节严重的要被处以死刑,窥视宫殿和捡拾他人遗失之物的要被处以刖刑或膑刑(挖去膝盖)。秦国则把战争中被俘虏的军士和百姓施以劓刑,待其灭掉六国后,没有鼻子的人竟然比有鼻子的还要多,以至于人们开始以无鼻为美、有鼻为丑。在战国时期,生活一不小心就会身犯重罪。在秦国,如果臣子所推荐的人犯了罪,作为推荐者也要和犯罪者承担一样的刑责。秦昭襄王围攻邯郸,丞相范雎推荐郑安平出战,后郑安平出战不利,不得不投降敌军,郑安平犯了降军之罪理当处死,株连三族,范雎于法也当被施以死刑并株连三族——“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幸好秦昭襄王对范雎一向赏识并信赖有加,严禁他人议论郑安平之事,范雎这才逃过一劫。

其次,就算法家提倡“依法治国”,统治者也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存在,可以随意对臣下百姓施加刑罚,并不一定需要参考法律条文。在《战国策》中就有这样的故事,楚王的一个美人总担心自己鼻子长得不好看,所以见到楚王时就用袖子把鼻子遮住。楚王以为美人遮鼻是“恶闻君王之臭”,一怒之下,不等问清原委,就下令割掉了美人的鼻子。

此外,战国诸国多有连坐族诛的传统,一人获罪,全家、全族甚至邻里都要遭罪。人们即使小心翼翼遵纪守法,也无法预测哪天灾祸会突然降临。商鞅变法时曾对连坐的范围做了细致的划分,竟有邻里连坐、职务连坐、军事连坐、同居连坐等四种之多。如果旅店老板接纳了没有证件的客人,客犯法,老板也要被连坐。

死难得全尸

肉刑中的大辟,即是死刑。纵览战国时代的死刑,不禁让人感叹古人那丰富的想象力。死刑在战国不仅仅是“夺走犯人的生命”,还有震慑民众、宣泄愤怒的意味,所以极尽残忍之能事。如果一个人能够死得全尸,那他真应该感到庆幸。战国时期的死刑种类非常多,有的是法律中规定的,比如磔、斩首、绞,有的则是当权者灵感突现自创的。翻阅当时的一些史书典籍,尽可见让人毛骨悚然的死刑:

烹刑,把人放在巨大的容器中活活煮死。烹人用的容器通常是用铜铸就,三足的为“鼎”,无足的为“镬”。战国时的很多大臣士人都动辄把“就鼎镬”放在嘴边,可见该刑的盛行程度。不过,在一些时候“就鼎镬”却是人臣忠义的象征。名医文挚为了让齐闵王“大发雷霆治疗恶疾”,故意激怒齐闵王,被盛怒的齐闵王丢进烧滚的大镬中,烹了三天三夜才死。其“就鼎镬以救王”的事迹让后人感慨万千。

磔刑,据《史记》的描述是:“裂其肢体而杀之。”被判该刑的人要被人用刀刃等利器碎烂身体而死。据说这一刑罚就是后来“凌迟”之刑的前身。也有人认为磔刑就是车裂。在战国,遭受车裂之刑的豪杰志士中最著名的就是商鞅。所谓车裂,就是把人的四肢——有时还有人的头——分别绑在几辆不同的车子上,再在上面套上牲畜,一般为马或牛。行刑时,刽子手赶着这些牲畜分别向不同的方向拉,让人的肢体在这种生拉硬拽中四分五裂。这种刑罚十分残忍,受刑人不会立即死掉,要忍受肢体被生生分裂开来的撕心裂肺般的疼痛。因此,受刑人不是犯了滔天大罪,就是为当权者深深忌恨。值得一提的是,车裂有时也会施加在死者身上,苏秦、吴起都是在死后遭受车裂的。

戮刑,戮刑有生戮和死戮之分,在战国时代,比较常见的是生戮。就是用刀具残虐受刑者直至其痛苦死去的刑罚。今天的人经常讲“杀戮”,认为戮和杀同义,但在战国,杀与戮的意思并不相同,杀通常指用刀将人简单地处死,比如斩首。戮比杀多了更多凌虐的意味,被判戮刑的人在死亡前后都会被刻意侮辱。待秦朝建立之后,戮刑渐渐变成一种死后刑,即常说的“戮尸”,后世朝代在使用戮刑时,大多也是指“戮尸”。

腰斩,就是将人剥光衣服,使腰部裸露,趴在铡床或木、铁的砧板上,用刀或斧切为两截。这也是战国时期非常常见的一种死刑。在《战国策》中,张仪曾对秦王说:“张军数千百万,白刃在前,斧质在后,而皆去走,不能死。”此中的“斧质”即指“腰斩”之刑的刑具。商鞅在变法时则有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被腰斩的人往往不会马上死去,如果斩人的刀斧不够锋利,受刑人的痛苦就更为深重。清代《野史大观》卷五的《腰斩之惨》曾对这一刑罚有非常细致的描述:“……俞君既斩为两段,在地乱滚,且以手自染其血连书七‘惨’字。其宛转未死之状,令人目不忍睹。”

和这些死刑相比,斩首、绞都称得上温和。而就算被行刑人已经气绝身亡,对他的“死刑”也有可能仍未结束,尸体的头颅被砍下来挂在木桩上示众, 是为“ 枭首” ; 尸体被随便扔到大街上任人凌虐,是为“弃市”。在当权者这里,尸体是教化民众遵纪守法的有效道具,是发泄愤怒的出口。魏国大将乐羊带兵攻打中山国,中山国的国君就把正在自己国中的乐羊的儿子烹死,制成肉羹,还把其作为“礼物”送给乐羊。乐羊在得知该肉羹乃自己儿子的肉所制后,为显示毫不屈服的决心,竟将肉羹一口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