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仅在农村取得了巨大成功,同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也走出了划时代的一步。特别是作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心环节的企业改革,也取得了重大成就。企业正在或已经从单纯的生产者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营者转变。
回顾十多年来的这段不平凡经历,长期在我国经济领域担任领导工作的原国家经委副主任、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会长袁宝华感慨万千。他说,如果我们今天对国有企业改革历程作个较系统的回顾的话,还在继续的这项伟大变革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起步阶段。
1979年4月,中央召开工作会议。会上,当时的国家经委提出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10条意见。以此为基础,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5个文件,并在成都召开的全国工交会议上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在当时企业没有自主权、企业无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情况下,这一举措无疑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这一阶段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二届三中全会,前后大约经历了5年多的时间。
第二,探索阶段。
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并提出了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从领导体制上开始了变革。这一阶段开始提出利改税,适应企业改革需要,税制进行了改革。这一探索阶段也历经3年之久。
第三,承包制阶段。
1987年,企业开始大面积实行承包制,这是企业改革的重要阶段。这一做法最早始于山东省的企业。推广后不久,国务院的有关领导听北京市的汇报时就问,你们为什么下决心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承包制?北京的同志讲,过去几年北京的财政收入年年以几千万的速度向下滑坡,实行承包制后,至少财政收入不再滑坡。这以后至1991年近5年的时间,承包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承包制的这一段时间,就企业而言,企业的责权利相结合,自主权进一步扩大。实行承包制后使企业有可能将取得的利润投入到扩大再生产、投入到技改中去,企业的实力进一步得到加强。
第四,深化改革阶段。
党的十四大使企业改革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如果说过去几年企业改革尚属探索阶段的话,那么十四大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明确了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参与市场竞争,必须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这一时期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开始试点,有些企业开始上市。企业通过直接融资的办法吸收社会资金以扩大再生产。与此同时,由于企业要参与市场竞争,从而进一步暴露出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而最终导致产品积压、企业面临破产、职工下岗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这一阶段内,全国人大通过了《破产法》,解决了过去企业只能生不能死的问题。
第五,新的历史阶段。
党的十五大后,企业的改革已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了企业改革中的诸多问题,按照十五大提出的方向,国有企业3年内基本上走出困境。这一近期目标是可以达到的。同时,为着到本世纪末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这一目标,国有企业的改革必将得到进一步深化。
宝华同志说:“做经济工作要时常阅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同志发表的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讲话,要时常温习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后来中央的一系列重要文件,这可以使我们在改革的过程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各种各样的纷争中不迷失方向。”
谈到往事,宝华同志特别回忆了企业改革过程中几个重大事件的经过。
十年磨一剑:《企业法》出台的前前后后
如今仍精神矍铄的袁宝华在经济界享有崇高威望,当年他曾直接领导和参与组织了一系列经济体制重大改革的决策、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参与制定《企业法》,就是他曾经主持的一项重要工作。
谈起这段往事,宝华同志至今记忆犹新。早在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谈到我国法制建设时,就提出了制定一部《工厂法》,这可算是《企业法》的发轫。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讲到,为了保证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应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应该因为领导人的想法和主张的改变而改变。而在当时,法制尚不健全、不完整,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成“法”,不赞成领导人讲的话就是“违法”。所以小平同志提出,要集中力量制定《工厂法》、《经济合同法》等等。
《人民日报》记者鲁牧在一篇回忆文章中描述道:“1978年12月,满头鹤发的国家经委副主任袁宝华义不容辞地接受了《工厂法》的起草准备工作。”当然,真正开始准备是彭真同志恢复工作后,他同宝华同志和当时的国家计委副主任顾明,于1979年开始组织力量,成立了《工厂法》专门的起草小组,并于1980年草拟出了《国营工厂法大纲》。
此后,中央和国务院陆续颁发了《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这些条例都属当时应急颁布的。但由于当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仍在探索中,因此,无论是《国营工业企业法征求意见稿》还是《国营工厂法大纲》,都不可能触动传统的产品经济管理模式。
直到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工业企业才进入到大变革阶段。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修改关于厂长工作、基层党组织工作和职代会工作的三个条例,并于1986年同时出台。在企业领导体制方向有了重要突破,这才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了要按照“两权分离”的原则,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对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作了恰如其分的科学评价。
随后,负责《企业法》拟定工作组织领导的袁宝华、国家体改委顾问安志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宋汝棼一起,接受中央委托组成3人小组,对《企业法(草案)》进行了重大修改。到1988年1月,《企业法(草案)》通过报纸公布于众,征求意见。
1988年4月13日。北京。历史终于急不可待地等到了这一天。
庄严的人民大会堂中央大厅里,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一项重要议程:表决通过《企业法》。
时针指向8点55分,主席台两侧的电子荧光屏显示:报到代表2839人;9点28分,经过举手表决,结果2826票赞成,2票反对,11票弃权。
热烈的掌声宣告:企业界盼望已久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诞生了!
说起来,这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企业法》,自1978年最后一个月开始孕育到1988年4月诞生,经历了10个年头。制定一部经济法律用了这么长时间,这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真是十年磨一剑!《企业法》在10年孕育过程中,经过了10多次大调整,近百次条文补充修订,还有4次规模较大的调查研究和民主协商对话,充分体现了它的民主性。
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摆脱传统的产品经济管理模式,走上了市场经济舞台,开始施展才能,大显身手。
企业改革终于探索出一条路子
其实,《企业法》之所以历时10年才得以出台,它反映了人们的观念在实践中逐渐转变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前,解放区的企业就已采取过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厂长负责制,新中国成立后,东北、华北地区又实行过厂长负责制,有些企业建立了“严格的一长制”。但是,自1956年党的八大批判了“一长制”,确定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以后,多年来人们已经习惯于这种模式了。
然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名为集体负责,实为无人负责,也无法负责。而且,企业的“婆婆”太多也使企业的改革无法深入。有人曾计算过,上至国务院,下到街道办,企业的“婆婆”不下五六十个。许多厂长“见庙磕头,见灯添油”,身不由己,苦不堪言。可见,今天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不可少的前提,在当时就已作为弊端表现出来了。
但是,当年《国营工厂法大纲》提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时,相当多的同志并不赞成,从而使得企业中的党政关系、政企关系、所有权和经营权关系不能得到妥善处理。
事实上,据宝华同志介绍,早在1980年8月18日,也即《国营工厂法大纲》提出前,邓小平同志就已经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提出来要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了。但当时意见不一致,在收入《邓小平文选》时把这段话删掉了。1986年7月1日是建党65周年,新华社公开发表了这篇讲话全文,有心人曾作了对照比较,发现原版书中没有这段话。这说明,对厂长负责制,大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过程。
宝华同志至今还清楚地记得,1984年2月彭真同志在杭州召集中央各个部门、国务院一些综合部门的同志,一起组织了一个企业法调查组,彭真同志亲自主持,在杭州和上海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彭真同志会后又到南京去调查,宝华同志则到常州去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中央书记处作汇报。胡耀邦同志亲自主持中央书记处会议,并在会上讲了一句有名的话:“原来这个制度,名曰集体负责,实际无人负责。也无力负责,无法负责。”
看来,只能用事实来转变人们的观念了。1984年初,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同时,少数企业试行了厂长负责制,初显成效。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选出6个城市进行《企业法》草案试点——实行厂长负责制的试点。随后,试点的范围又有扩大。
直到1987年初兴起的企业承包责任制,不仅同厂长负责制紧密结合,将前两年有所起伏的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引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而且较好地调整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给企业注入了新的经营活力,同时也为实行“两权分离”、“政企分开”找到了可行的形式。
据宝华同志回忆,经营承包责任制是山东的同志最先提出来的。当时,山东把财政任务背回去后分不下去,最后想出这个办法,把任务承包了。也就是你给国家完成了多少财政任务后,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个办法把大家的积极性动员起来了。这就像农村的承包: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承包责任制在当时确实起到了作用,它把责权利结合起来,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但随之也暴露出许多新问题。首先,个人承包,特别是失去了监督的个人承包,弊端丛生,监督机制没有跟上。其次就是立法不健全,虽说承包有一个条例,但缺乏经验,不够完善,所以也容易使一些贪图近利的人钻空子。第三个缺点就是配套改革没有跟上,“一包就灵”、“以包代管”,放松了企业管理。
生产力的发展开始呼唤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关键是观念的转变
把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作为企业改革的突破口,是在1992年召开的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的。在这之前,北京市就提出了砸烂三铁(铁交椅、铁饭碗、铁工资)。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职工能进不能出、工资能升不能降的问题。最后要改变企业“能生不能死”的问题。让企业克服“等、靠、要”的惰性,充分激发企业的活力,让企业在改革中走出被动的困境,具有新的生命力。
尽管由此引发了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当时人们思想观念上没有转变,依然是平均主义在作怪。配套改革,尤其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没有跟上,加重了企业负担,相应的立法工作也没有跟上。
事实证明,当时的这些改革方向是完全正确的。没有当时这个“突破口”,就不会有今天企业改革的成就。当然,如果当时真正能够转变观念,认真把这项工作抓下去,解决好当时就显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今天国有企业的困境可能就会大大缓解。
可见,三项制度改革的关键是一个观念的转变,谁转变得早,谁就拥有了主动权,谁就更具有活力,谁就更有可能在改革的大潮中成长为强者。看一看今天的国有企业改革,这一点仍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袁老最后风趣地说,过去讲世界形势大动荡、大分化、大改组,现在看来,我们的企业改革也是大动荡、大分化、大改组。十几年的改革,既取得了令人鼓舞的进展,又积累了经验、理清了思路,当然也留下了一些教训,这使得更多的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多样性、探索性和复杂性多了一份关注和理解,并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回顾这段艰辛之路,它给人的启示就在于,改革中如果没有观念上的改变,就不会有改革的真正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