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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对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几点认识

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正在全国实施的《公务员法》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但公务员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政治工程,在改革过程中,必然会遭遇很多实际问题,尤其是来自最基层的公务员队伍的问题。笔者通过反复认真学习和仔细查阅《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颇有心得体会,现就当前公务员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和现实,谈几点肤浅的认识。

一、领导干部的“年轻化”应从实际出发,选拔和任用好干部

现在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十分注重“年轻化”,有的甚至明确多大年龄不能进常委班子,有的明确要求常委中多大年龄以下的必须占多大比例,这样就很容易出现令人尴尬的问题。今年3月在县级常委班子换届中,由于上级明确要求保证有2名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进常委班子,有县市符合此要求的仅2名乡镇书记,其从政也只四、五年,其中一位任书记时间仅4个月,而另有两同志任乡镇书记多年则刚满36岁而挡在门外。这就如同冲击波在基层干部队伍中产生极其消极影响。

虽说领导干部“年轻化”有利于干部队伍的朝气、活力,但我们应十分关注年富力强的老干部,他们长期工作在基层,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稳健务实的作风。笔者以为,根据我国实际省级以下公务员担任领导干部的最佳年龄为35至60周岁之间较为适宜。因为公务员从学校到社会,需通过几年、十几年的学习和理论知识积累,所以说60周岁以内的人正是精力充沛、年富力强,有领导才能的时候。

二、任用领导干部应注意“民主”原则

对于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办法,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把握好“先民主民意,后集中酝酿”的办法:

一是公务人员实行领导干部或中层骨干选择任用,严禁和杜绝在职领导选择任用干部前“开小会、定对象”,大搞“一言堂”;

二是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要克服过去评选、评优活动中那种“谁先评谁当先”的人情关。严禁和杜绝拉帮结派、小团体、年龄关系、邻亲关系、搞相互照顾的舞弊发生,一经查处当严肃处理;

三是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积极推行选举投票办法,应根据选举投票过程中往往出现的“人多、眼杂、重情意”的弊端,进一步健全完善的民主意思,就必须坚持实行“多处记名、多处投票、公开唱票”的办法来进行。

三、几种人不能参加领导干部选拔提名

笔者认为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要及时接纳群众反应和建议,根据现行《公务员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对象不能启用或缓用党政领导或单位中层以上领导职务:

一是有过绯闻,特别是有情妇、包二奶者禁用(此意见在党政、人事等规律法规中不多见,值得关注);

二是凡在公务人员中已经有过经济问题,受到过由纪律、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者不得任用;

三是人事“走后门”者禁用(除子女外,此意见在党政、人事等规律法规中不多见,值得关注)。

四、副处级实职以上领导干部实行交流、回避制度

一是对于新上任的副处级以上实职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之规定,实行单位与单位间任职交流办法。这样既可避免干部的“一言堂”和“家长作风”,又可防止新提拔领导在老领导面前“重情感、讲面子”,唯唯喏喏,如果一个单位领导班子过于“一团和气”,易造成地区、单位之间有问题,无人过问和揭露,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主要领导干部的腐败,同时,可以有效防范有损于国家形象和人民利益的大事的发生;

二是对于处级以上掌管一地方行政实职的领导干部,要适行回避制度,采用异地做官办法,这是我国几千年官吏制度的最大、最佳传统和优势,值得发扬光大。实行回避制度,异地为官,仅能以妻儿老小同行,其他人员不得随行(此条应作为重点建议,希望得以实施);

三是要规定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限和届限。无论是省级、地市、县级还是乡科级或单位部门领导明确规定在同一职位上最多任职年限,或最多任届年数,实行不进则退。

五、公务员队伍不宜随意扩大

现行《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录用(或调任),这样可以较好防止公务员队伍的过份庞大,防止机构雍肿,人浮于事,以达到高效强能的目的。但值得注意是:现在有很多地区或单位,特别是有点权力的部门单位想办法,打擦边球为上级领导开绿灯,大开方便之门,只要领导授意,不论有无编制,随意调入几个、十几个或几十个人员进入行政事业单位。有的采取“换手抓痒”的办法,我跟人家解决子女亲戚,人家为我解决问题。公务员队伍就越来越庞大。这一问题值得严重关注,亦有碍于我国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

六、公务人员的待遇

对于目前实施的《公务员法》所规定公务人员待遇外,笔者建议还需包括以下方面待遇:

一是国家《公务员法》要规定一个详细的退休年限。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在内的退休年限。我国因人口多,经济基础薄弱,特别是就业难度大,包括硕士、博士等高级人才还不能得以安排,尽管国家正在想办法来解决其问题,但解决这一问题不是近几年、十几年可以解决好的,因此,现在有些地方就采取了将公务人员提前退休、辞职等变通办法,如实行科局级干部52岁让线,副处级领导干部56岁让线的做法。笔者认为这一迹象不符合《公务员法》之规定,对于一个身体正常又自愿工作的公务员,其工作年限可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不受影响;

二是国家公务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外,还应建立公务员级别提升制度。必须指出:一些公务人员因对部分领导提出过举报或批评而多年“穿小鞋”,不仅职务得不到提拔使用,就连级别也得不到升迁。因此,笔者认为凡在科级公务机关单位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并年度考核合格者,无论有无领导职务(下同),均应提升至科级待遇;凡在处级机关单位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并年度考核合格者,应提升为处级待遇。其作法与部队一样,形成规律,只要工作合格,自然调级;

三是要认真关怀并应给予公务员因公或因私异动的规定,及时解决好部分公务人员的实际困难。

此外,为遵照执行胡锦涛主席访美时在政治化进程的承诺和表态,希望国家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的政治民主制度的改革,笔者特建议:一是应把现行《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组织、人事方面的规章制度容于一体,相互取长补短,形成一套符合中国国情适合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选拔任用、民主考核、组织考察、公开竞争、工作福利待遇一致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二是如果国家暂不对现行《公务员法》进行修改,其在《释义》中的解释不是法律,在司法上站不住脚,因此,敬请中央可否将笔者重点性建议在未来的《公务员实施办法》或《公务员法实施细则》中予以例示之。

附:信函一封

胡主席、温总理尊鉴:

今年4月,您在访美期间,曾到耶鲁大学发表了十分精彩生动的演讲,其中您谈到:今后,我们将继续根据中国的国情和中国人民的意愿,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您的这一表态,无疑将引起国际社会更加广泛的关注,同时,也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项目提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研究课题。我相信,我们党和政府将会在不久的将来向世界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我是一位普通的公务员,“位卑未敢忘忧国”,我也更加迫不及待地希望,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健全,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进一步飞速发展。我个人认为,《公务员法》是我国政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着力推进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基本环节。《公务员法》已颁布实施了9个月,它正在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证,但也毋庸置疑,对照公务员管理的实际,它也还存在着一些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或许是立法的前瞻性和社会现实性的矛盾?抑或是立法学者专家的理论性和各阶层实际性的矛盾?笔者试图以一个地市公务员的眼光和头脑,提出几点肤浅的看法,希望能够引起中央及相关领导的关注。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