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年四月初六徐食田抱书自首,到八月扬州府调集人犯、案卷审办,中间经过了四个多月,表面上看似乎有所延误,其实不然。第一,徐述夔诗集等本不应在禁书之列,即使硬说它有“违碍”之处,属于应禁之书,逐级粘签呈缴亦属正常的工作程序。如果每本禁书都要立案追查,那么必然查不胜查,罪不胜罪。总的来看,从东台县直至江宁藩司,对徐述夔诗集的处置符合当时谕旨的精神,无懈可击。第二,徐食田在两年限期内自动呈缴祖上书籍,即使该书确属悖逆,也不应治罪。无奈蔡嘉树像条恶狗一样咬住不放,所以几经周折,由县而省,案件逐步升级。如果后来不是乾隆亲加干预,蔡嘉树控告徐食田一案很有可能就在扬州府了结了。然而,乾隆偏偏下手干预了,而且蓄意把它搞成轰动全国的特大案件。不过乾隆并不是从扬州方面得悉此案的,他的情报来自另一渠道。与扬州府审理蔡嘉树控告案的同时,江苏学政刘墉正在金坛地方按试。有一个叫童志磷的人向他投递呈词,并缴出徐述夔诗集一册、沈德潜所撰徐述夔传一本。童志璘对徐述夔诗集是否属于禁书,没有把握,所以在呈词中只是说:“此书恐有应究之语,是以呈出。”刘墉是被乾隆誉为“奋往任事”的已故大学士刘统勋之子,后世大名鼎鼎的所谓清官“刘罗锅”。子如其父,刘墉也很勇于任事,接受了童志磷的呈词,即将此事移交两江总督、江苏巡抚搜查办理,同时具折直接奏报皇帝。八月二十七日乾隆看到了刘墉的奏折及一并恭呈御览的《一柱楼诗》,随即通过军机大臣寄给两江总督高晋、暂署两江总督萨载及江苏巡抚杨魁一道密谕,指示他们严切查究徐述夔一切诗文。至于人的处理,乾隆帝交待:徐述夔所作诗词语多愤激,“使其人尚在,必应重治其罪”;徐述夔之后人正当查缴违碍书籍之时,不将书籍呈出,“亦当治以应得之罪”;曾为徐述夔作传的沈德潜,“念其身故,姑免深究”。这时乾隆不过说其中有“怨愤之语”而已,说明当乾隆刚接触这一案子时,也把它视为寻常案件了。直到九月初七,江苏巡抚杨魁的奏折送达御前,乾隆才起意借此而兴动大狱。
杨魁是在接到刘墉的咨文后调查徐案原委的。他在奏折中提到蔡嘉树曾赴江宁藩司呈控,声称“他在县先行呈首,徐食田贿嘱县书,捏称自行呈缴”这一情节。在杨魁,这不过是客观叙述案件的全过程,而乾隆帝则在遥遥数千里之外,没有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判定“徐食田既隐匿其祖书籍不早呈缴,得知事已败露,复敢贿嘱县书,捏称自缴,其诈伪殊为可恶”!基于这一错误判断,他又立即降旨将徐食田解京严讯,并“将听受贿嘱之县书一并隔别管解来京”。皇帝已表示了明确无误的倾向性,案情开始向不利于徐食田方向发展。解京审讯,不仅明示案件升级,而且意味着对两江各级地方政府的不信任。
九月十三日,继杨魁奏折之后,署两江总督萨载的奏折更激起了轩然大波。萨载向乾隆帝奏称,扬州知府谢启昆已签出《一柱楼诗》中悖逆之句甚多,他逐条看后,不胜发指。萨载建议:“徐述夔虽已身死,其尸骸应锉戮,其孙亦应从重治罪。”乾隆接阅这个奏折的当天,即通过军机处向两江方面寄出三道谕旨:
其一,切责江宁布政使陶易。谕中以严厉的口气责备陶易耽延此案,特别强调:“徐食田贿嘱县书、捏称自首之鬼蜮伎俩陶易也未能查出,如此重大案件,全然不以为事,是诚何心?”传谕陶易“即行明白回奏”!
其二,谕责两江总督高晋。高晋以大学士久任两江总督,为什么徐述夔之逆书不能早为查出?陶易近在同城,如此玩视重大案件,高晋为什么毫无所闻?传谕高晋“即行明白回奏”!
其三,传谕萨载、杨魁,指示他们此案应视为特大逆案。乾隆帝谕:“徐述夔身系举人,乃丧心病狂,敢于所作《一柱楼诗》内系怀胜国,暗肆诋讥,谬妄悖逆,实为罪大恶极!虽其人已死,仍当剖棺戮尸,以伸国法。”
这样,在乾隆帝的督导之下,不仅要追究藏书的徐食田,而且要严办已故的著作逆书者徐述夔;不仅要查办“受贿”的书办之类的小人物,而且要追究包庇徐食田、玩忽大案的方面大员陶易与高晋。而要把这一切轰轰烈烈地搞起来,又必须把徐述夔的《一柱楼诗》定为“罪大恶极”的逆书。
“罪大恶极”的根据何在?乾隆得之于萨载,萨载得之于谢启昆,谢启昆得之于铤而走险的光棍蔡嘉树,是蔡嘉树第一个摘出“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指为“非常悖逆”之句的。这《一柱楼诗》早经江苏学政刘墉恭呈御览,乾隆阅后只不过说它有“怨愤之语”,为什么十几天后便把徐述夔打成“系怀胜国,暗肆诋讥”的“悖逆”呢?
这里有乾隆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当时查办禁书虽三令五申,但三年过去了,各直省特别是江浙两省仍未如所预期。乾隆认为,问题在于查办禁书的谕旨在贯彻中出现了“梗阻”,这“梗阻”便是各级地方官吏。头年拿江西巡抚海成开刀,局面有所改观,但毕竟只能算敲山震虎,不够直接,不够爽利。徐述夔一案发生在江苏,又抓到了下自县级书吏,上至藩司大员玩视查办禁书、以至包庇藏匿禁书者的若干把柄,所以要迫不及待地宣布为特大逆案,以便造成高压态势,兴师动众地深究下去。
九月十三日三道廷寄发出去,乾隆经过彻夜思考,觉得还有不妥之处。前此所发一系列谕旨中,都是基于蔡嘉树六月赴江宁藩司的控词,断定蔡嘉树检举在先,徐食田系贿嘱县书,捏称自首。但如果徐食田确系自首在前,便有诸多难于措手之处。本年闰六月二十五日刚颁布过一道明发上谕,向全国臣民郑重宣布:“此后续行呈缴,仍可不加究治。”据此,《一柱楼诗》即或“悖逆”,徐食田自行呈缴,也难以治罪。再者,徐食田若系自呈,“贿嘱县书”云云自然不能成立,陶易批交扬州府查办、追究蔡嘉树诬捏讹诈也就有理可据,很难惩治他延误大案之罪。这样一来,徐述夔诗案又成了寻常案件,借此而兴动大狱,以扫荡查办禁书中种种阻碍的目的不就落空了吗?思虑及此,乾隆认为打好这关系查办禁书全局的战略性一役的关键,是核实徐食田系自呈还是捏称自首。九月十四日一早即召见军机大臣,命立即传谕萨载,将此关键情节,“详晰查明,据实覆奏”,同时交待此廷寄要按日行五百里的速度加速发往两江总督的驻地——江宁。
出乎乾隆的意料,他急于要搞清楚的问题提前有了答案。九月十六日收到的萨载与杨魁联衔合署的一件奏折上提到,他们调取并核查了东台县的有关案卷,上面有明确的记录:“徐食田于四月初六日呈出各书,蔡嘉树于四月初九日首告。”萨、杨二人从江宁拜发此折时,还没有见到九月十四日的廷寄,但他们似乎也觉察到徐食田是否自首乃全案关键之所在,因此有向皇上早加说明的必要。萨、杨清楚,事实与乾隆最初基于蔡嘉树一面之词作出的判断相悖,尽管是事实,但指出它仍难免有拂圣意。于是在奏折中又说:“东台县保非蒙混舞弊,亟应穷究明确,务使水落石出,不便稍涉模糊。”为此建议将江宁藩司陶易、扬州知府谢启昆、东台知县涂跃龙一并革职,以便提解究办。
徐食田没有贿嘱县书吏,确系自行呈缴,乾隆很失望,但事已至此,只能咬紧牙干到底。九月十六日,乾隆接受萨载等建议,降谕将陶易、谢启昆、涂跃龙照该督抚所奏俱著革职,隔别押解来京,交大学士、九卿会同刑部严审定拟具奏。这道谕旨交内阁明发。至此,徐述夔诗案已朝野尽知。乾隆下定决心,按照自己既定的方略,强行把这一案件向纵深推进。
九月二十一日,乾隆再谕萨载、杨魁,命令他们将列名徐述夔诗文集卷首的校对者徐首发、沈成濯也派人提解来京。徐首发、沈成濯二人前此已被逮捕,杨魁认为他俩的罪仅止于参与校书。乾隆却从徐、沈二人的名字中透视出他俩骨子里的“悖逆”。他说:“首发成濯”四字合在一起,寓有深义。“首发(髪)”即头发,“成濯”用的是《孟子》“牛山之木,若彼濯濯”的典故,“濯濯”原说山上的草木全秃了,“首发成濯”合看,不是头发剃光之意吗?显系“诋毁本朝剃发之制”——就这样,徐首发、沈成濯被划入了“逆党”。
还有比他俩更倒霉的。江宁书局负责查勘书籍的保定纬、沈澜二人以“延搁不签,显有欲消弭之意”,也奉旨押赴北京,“一并交部讯”。这已是九月三十日的事了。
至此,络绎北上的徐述夔诗狱涉案人犯共计十一人:第一起徐食田,县书金长五、倪锦,以及原告蔡嘉树;第二起陶易、谢启昆、涂跃龙;第三起徐首发、沈成濯;最后一起保定纬和沈澜。每一起又都是“隔别管解”,让犯人不可能在途中晤面串供。除此之外,为徐述夔诗文作过跋的毛澄则在缉捕之中。
不要以为案犯已经无一漏网,还有一个隐藏得更的人没有挖出来呢。此人即陶易的刑名师爷——陆琰。他和吕留良同乡,是浙江石门人,附贡生,长年在外作幕。乾隆四十二年五月被陶易请去作幕友,在藩司衙门里专理刑名钱谷事件。四十三年六月东台县监生蔡嘉树赴司呈控,陆琰对他厌恶之至,就代陶易在蔡的检举信上批了“与你何干?显系挟嫌倾陷”等语,随即又在批交扬州府查办的牌稿上加写“举首不实,照所诬之罪反坐”一段话。陶易看过陆琰所拟的批文底稿,未暇深思,签了字,照发下去。九月,陶易革职,解京审讯。东家获罪,幕友照例不受株连,陆琰暂留江宁寻找新的营生。但他阅历甚富,知道陶易一旦供出徐述夔诗案的文稿系其一手经办,难免不被逮讯,因此预先把身边的儿子遣送老家,留下自己孑然一身在江宁一带盘桓。不出所料,陶易果然把他供了出来。十月十八日陶易解到北京,投入刑部大牢。其时他肚胀腹泻,下身溃烂,已经奄奄一息,乾隆抓紧时机,亲自审问。陶易供称,批词和牌文系幕友陆琰所拟改,“我不曾细看,就画行批发了”。乾隆下令立即查拿陆琰,锁押解京。陆琰随于宝应县境内被拿获。
挖出陆琰,乾隆帝很得意。他说:“朕初阅批词牌文,即疑必系劣幕有心袒护开脱,而陶易与之商同舞弊,欲图消弭。”他是否真的如此料事如神,已无从究诘,也没有必要究诘了。然而,徐食田是否自呈这个关系到全案的核心问题,经过刑部的反复严讯,却证明乾隆的预见错了。刑部将徐食田、金长五、倪锦及蔡嘉树的供词与有关的案卷作了对照研究,终于搞清了这个全案的症结:徐食田四月初六将已刻各书并板片呈缴在县,四月初九蔡嘉树亦将《一柱楼诗》等赴县呈首。徐的诗文集中有沈德潜所撰徐述夔传,县令涂跃龙见徐的传记中还列有未刻各书之名,就指名要徐食田呈缴。四月十六日徐食田又呈缴其祖徐述夔未刻抄本三种,此为第二次缴书。这个过程均记录在案,审讯时人证、物证俱全。徐食田自呈在前,蔡嘉树检举在后,明明白白,确凿无疑,最后连蔡嘉树亦不能否认其控告徐食田贿嘱县书、倒提年月等是虚。刑部等衙门只得据实奏闻。
这个结论摆在乾隆面前,非同小可,直接关系到徐食田、金长五、倪锦、涂跃龙、谢启昆、陶易以及蔡嘉树等人的定罪,真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是尊重事实,维护《大清律例》的尊严,还是保全天威、不顾一切地实现发动此案的初衷?乾隆面临抉择。为了自己的面子,为了眼前推动查办禁书的政治需要,乾隆决心仍照原来设想了结此案。
果然如此,就只能玩法。
如何玩法?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颇费周章。徐食田本为自首,偏偏要说不能视为自首,已经很难;说不能视为自首,还要在《大清律例》中找到根据,更难乎其难了。刑部的司官们搜索枯肠,冥思苦想,总算找到了“知人欲告而自首,只能减罪,不能免罪”这样的条例,然后轻轻一转,说:“徐食田闻蔡嘉树欲行呈控,始行赴县呈缴,未便以自首减其应得之罪。”明明可以“减罪”的毫无弹性的律文,经刑官的曲解,竞得出了“未便以自首减其应得之罪”的结论。如此一来,就为乾隆提供了从严惩办的“合法”根据。什么叫舞文弄墨?什么叫玩法?徐述夔一案提供了最生动、最形象的注解。
棘手的问题让刑部司官解决了,另一个问题是如何才能将徐述夔诗案问成逆案,这只能靠乾隆“宸断”了。
徐述夔诗文中签出的语涉“违碍”之处诚然不少,但绝大多数只能定为“怨望”、“愤激”之类,可供锻炼人罪的,仍只有蔡嘉树早已指出的那一句——“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明朝”与“清都”,一说时间,一说地名,在作者本无深意,然则一经乾隆解说便了不得。乾隆说徐述夔“借‘朝夕’之‘朝’,作为‘朝代’之‘朝’,且不用‘上’、‘到’等字,而用‘去清都’,显寓复兴明朝、推翻我朝之意”。皇帝定了调子,奉命审拟此案的大学士、九卿们便只剩下“比照”大逆律判刑了。什么叫“以文字罪人”?徐述夔一案提供了最典型、最生动的注解。
至此,障碍全部排除,这件大案终于可以按照皇帝的意志圆满收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