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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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4章 新会计准则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12)

②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其中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③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并且规定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支出,在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④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例6—1】(1)2006年2月1日,A企业购入一项产品的非专利技术,根据合同规定,非专利技术资料交付时支付相关100000元,投产后按销售额的1%提成,逐月支付技术转让费。设本月该产品销售收入为200000元,按销售额的1%提成,应提取技术转让费2000元(200000×1%),已从银行付讫。

(2)2006年6月10日,A企业委托某单位设计制作某新产品商标,并经注册登记获得商标权。该商标的注册费用及有关费用计80000元,已从银行付款。

(3)2006年8月15日,A企业接受某合营单位以一项土地使用权进行的投资,经双方协商作价450000元。

(4)2006年12月28日,A企业科研部门自行研发某新产品成功,并向专利机构申请获得发明专利权,随后进行了注册登记,该新产品共耗费了600000元的研发支出,以及100000元的注册登记费用。

会计处理如下:

(1)以货币资金取得无形资产并支付转让费

①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费用。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②取得无形资产使用权,支付技术转让费。

借:管理费用——技术转让费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2)自创无形资产商标权取得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商标权8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

(3)以投资方式取得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450000

贷:实收资本450000

(4)自行开发取得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100000

管理费用——研究开发支出600000

贷:银行存款700000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在研究开发费用中能明确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则应将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而将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

如上例,600000元的研发支出中,400000元是研究支出,200000元为开发阶段的支出,则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300000

管理费用——研究开发支出400000

贷:银行存款700000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和创新的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规定: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4]第082号出台之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由税务部门审批改为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为了能及时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账证。

(2)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只能计提减值,待确定了使用寿命后再按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处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在使用寿命内合理进行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例6—2】承上例,A公司2006年末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如下:非专利技术原值为100000元,商标权账面原值为80000元,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为450000元,专利权账面原值100000元。A公司对非专利技术按5年摊销,对专利权和商标权按10年分期摊销,对土地使用权按20年分期摊销。则2007年A公司无形资产应摊销额计算:

非专利技术:100000÷5=20000(元)

商标权:80000÷10=8000(元)

土地使用权:450000÷20=22500(元)

专利权:100000÷10=10000(元)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60500

贷: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20000

——商标权8000

——土地使用权22500

——专利权1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等税收法规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照三者中孰短原则摊销;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受益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可见,不管企业按照新会计准则采用哪种摊销方式,税法均规定,无形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如果企业采用直线法以外的摊销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在采用递延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情况下,年终时就必须调整时间性差异,按照会计利润计算得出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二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针对无形资产中的两个特殊项目——土地使用权和商誉,国税发[2000]084号分别对其做出了规定,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按照纳税人支付给国家或其他单位出让金计价,摊销期不得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对于自创或外购的商誉均不得摊销费用,所以,尽管企业在会计处理时进行了摊销,在年终计税时也不得税前扣除,只能作为一项永久性差异处理。

(3)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同时规定当无形资产发生减值后,应对其在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的摊销额作出调整;新准则体系中规定,提取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以后不得转回。

财会[2003]29号文件规定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下同)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或摊销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影响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与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应当从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减去或加上后,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在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时,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①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②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当期应交所得税加上或减去因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后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与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借记“所得税”科目,按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后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与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之间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贷记或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当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4)无形资产投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税收法规对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主要集中在财税[2002]191号和国税函发[1997]490号文件中。

财税[2002]191号和国税函发[1997]490号分别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转让无形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转让其所有权,而是转让其使用权。两者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即为出售无形资产,按出售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或“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

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仅仅是将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让方仍保留对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仍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因此,转让企业不应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取得的转让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例6—3】B企业将拥有的一项专利权出售,取得收入250000元,应交的营业税为10500元,该专利权的账面余额为220000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10000元,则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5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000

贷:无形资产220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0500

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29500

避税技巧运用

以上这些涉税事项,在实际操作中都有较大的筹划空间,如果处理得当,将为企业带来很大收益。

(1)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财工字[1996]041号规定,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所以,企业在购买计算机应用软件时,是单独计价,作为无形资产管理,还是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计入固定资产,需要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额等方面好好筹划。

【例6—4】D企业购入10台管理用计算机共50000元,同时需要购入应用软件共20000元。计算机折旧年限为4年,预计净残值8000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对购入的应用软件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

如果将应用软件并入计算机价值,按固定资产管理,则每年折旧额:

(50000+20000-8000)÷4=15500(元)

如果将应用软件单独计价,按无形资产管理,则每年折旧总额: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50000-8000)÷4=10500(元)

无形资产年折旧额=20000÷5=4000(元)

年折旧总额=10500+4000=14500(元)

所以,将应用软件并入计算机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年折旧额相对较大,从而使利润和纳税时间后移,达到节税的目的。

(2)利用投资方式不同合理避税

如上所述,税法对不同的投资受益方式规定的纳税政策不同。所以企业在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应考察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比较稳定,每年分得的利润比较稳定时,应尽量采用“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投资方式,这样可以免交营业税。

【例6—5】E和F两个企业合作建房,E企业提供土地,F企业提供资金。E、F两企业合同约定,房屋建好以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为2000万元,于是E、F两企业各分得1000万元的房屋。

方案一:

E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转让无形资产应交纳营业税的义务。此时,转让无形资产即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1000万元,E企业纳营业税额为:1000×5%=50(万元)

方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