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3)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①单一饲料:指作饲料用的某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品。
②混合饲料:指采用简单方法,将两种以上的单一饲料混合到一起的饲料。
③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各种营养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学的方法,将不同的饲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均匀地搅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
税法中对生物资产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规定: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确定,并报总局备案。
“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46号)规定: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规定: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避税技巧运用
【例5—1】A市牛奶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再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或直接通过销售网络转销给A市及其他地区的居民。
由于奶制品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7%,进项税额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二是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抵免进项税额。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公司的增值税税负高达10.5%。
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
避税分析
从公司的客观情况来看,税负高的原因在于公司的进项税额太低。
因此,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如何增加进项税。围绕进项税额,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筹划方案:
公司将整个生产流程分成饲养场和牛奶制品加工两部分,饲养场和奶制品加工厂均实行独立核算。分开后,饲养场属于农产品生产单位,按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奶制品加工厂从饲养场购入的牛奶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
筹划方案实施前,假定2005年度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入的草料金额3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39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12万元,全年奶制品销售收入800万元,则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800×17%-(39+12)=136-51=84(万元)
税负率=84÷800×100%=10.5%
而实施后,饲料场免征增值税,假定饲料场销售给制品厂的鲜奶售价为650万元,其他不变。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800×17%-(650×13%+12)=136-96.5=39.5(万元)
税负率=39.5÷800×100%=4.94%
避税结果
可见,筹划方案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收益,方案实施后比实施前节省增值税额44.5万元(84-39.5),节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4.45万元[44.5×(7%+3%)],税收负担下降了5.56%×(10.5%-4.94%)。
特别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农场与工厂存在关联关系,农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正常售价销售给工厂,而不能一味地为增加工厂的进项税额擅自抬高售价,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调整工厂的原材料购进价和进项税额。
新准则第6号
《无形资产》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
新准则制定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知识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企业资产中无形资产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原2001年《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旧准则)准则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分析、吸收各方面反馈的合理建议,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
该准则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助于贯彻实施《会计法》,有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对于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准则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会计核算体系,适应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比重不断增大的特点,增强了对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准确度和透明度,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新准则主要内容
新准则共分六章二十四条,其中包括总则、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披露。
(1)总则部分
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制定新准则的依据和新准则的适用范围。
①准则制定依据: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②下列各项适用于其他会计准则:
·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2)确认部分
在“确认”部分,规定了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无形资产的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并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①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性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②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
·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可靠的计量。
·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符合下列情形时才可以资本化,其他与无形项目有关的支出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部分。
③无形资产的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以上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以后发生的支出允许资本化。
(3)初始计量部分
在“初始计量”部分,新准则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无形资产按取得方式的不同,应根据以下标准确认:
①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符合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③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相关准则确定。
(4)后续计量部分
在“后续计量”部分,新准则规定了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的确定原则和无形资产的摊销。
①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可以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不确定两种。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②无形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原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只有在下列情况时才可以确认无形资产的残值:
·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③无形资产的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只能计提减值,待确定了使用寿命后再按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处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在使用寿命内合理进行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企业至少应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前估计不同的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改变其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如果有证据表明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进行分摊。
(5)处置和报废部分
在“处置和报废”部分,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将出售无形资产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6)披露要求部分
在“披露要求”部分,新准则规定,企业应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摊销方法等。
涉税处理实务
在无形资产的核算过程中,从无形资产的取得、摊销,到投资、处置,都会涉及到税务处理问题。下面分别阐述。
(1)无形资产取得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新准则对企业无形资产初始计量规定已在新准则主要内容部分进行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税收法规对无形资产取得时的处理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国税发[2000]084号等。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根据不同的取得渠道分别对待:
①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