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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西周的建立(4)

在西周鼎盛时期,周王对诸侯拥有很大的权威。各封国的诸侯要定期朝见周王,报告封国内的情况,听取周王及其辅佐的命令。如临时发生重大变故,还要及时向周王报告。他们都必须向周王贡献本封国的土特产物和周王所需要的东西。他们有保卫王室的义务,包括为周王提供作战军队。对周王的死丧、嫁娶、巡游,他们也要尽特定的义务。如果他们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超越周王赋予他们的特权,周王可以收回或削减他们的爵禄,可以改变他们的封地和爵禄,可以废除和另立国君,甚至灭掉他们。如康王时,晋侯建造的宫殿过分地宏美了,就受到周王的谴责。周共王曾灭掉封在密须故地的密国。周夷王曾朝会诸侯,烹死齐哀公。周王有时还向诸侯的封国派遣监国的使臣,与诸侯并称为“诸侯,诸监”。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拥有土地和奴隶,掌握政治、经济和军事权力。他们不仅能聚族立宗,分封卿大夫,组成强有力的宗族政治集团,而且还依照王室的官僚制度和组织,设置百官有司,统治奴隶和平民。他们可以在自己的封地内修建城池,征集军队,成为相对独立的政权。卿大夫在其封地内,对诸侯的关系也是这样。

宗法制和井田制

西周王朝在政治和社会结构上所实行的基本制度是宗法制。了解宗法制度是理解西周、春秋战国,以至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一把钥匙。

宗法制度是在原始社会末期父权家长制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起来的,由它构成了奴隶主贵族的等级阶梯,形成了我国奴隶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到西周时期,这一制度得到充分发展,达到完备的程度。

依据宗法制度的组织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全体姬姓宗族的“大宗”,即最大的族长。他既代表社稷,又主持宗庙的祭祀,掌握全国最高的政权和族权。天子的宗庙,祭祀自始祖以来的历代祖先,是全国规模最大、地位最高的祭祀祖先的场所,称为“太庙”。历代祖先,以始祖为中心,按昭穆排列。昭为左,穆为右,始祖居中,第一代为始祖,第二代为昭,第三代为穆,第四代为昭,第五代为穆,依次类推,都有一定的地位。只有周天子才有这种祭祀列祖列宗的特权。

历代的周天子都由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天下“大宗”的地位。其他诸子有的受封为诸侯,有的在王畿内分得采邑,在王室担任官尹,称为别子,他们分别在自己的封地内建立宗庙和相应的政权机构,分成若干新的别宗,各有自己的“氏”号。受封的别子成为这些别宗的始祖,他们的封地和爵位也由嫡长子继承,成为别宗的宗子。这些别宗的宗子,对周天子而言,他们是“小宗”。而在自己的宗族内,则为族长,就是“大宗”。

在诸侯国内,国君又分封自己的兄弟以采邑,建立卿大夫之家。这些卿大夫在自己的封邑内立有家庙,统率自己的家族,对国君而言,他们又是诸侯国内的“小宗”。

卿大夫以下,还可分出他们的亲属,建立各自的父权家长制家庭。这种家庭多有一定的田地,家长就是士。所有的士都要尊奉所属家族的卿大夫为宗子。

士以下,就是各级宗子的比较疏远的宗族成员,他们就成了一般的平民。

这种层层相属的宗法关系,使族权和政权合而为一。于是,“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即各有等级之意,衰音cuī)。”(《左传》桓公二年)周朝奴隶主贵族的等级制度,就是依据这种宗法关系确立的。在“天子”以下的各级贵族,都在不同的等级阶梯上,各有不同的政治地位和经济特权,这样就形成了奴隶制国家的体制。至于在士以下的“隶子弟”和“庶人工商”,这些平民劳动者,称之为“国人”,一方面要通过各自的“分亲”关系,与所属宗主确立比较固定的隶属关系;同时又要依据他们自己的亲属关系,以确定最基层的劳动组织。这些“国人”,是周人的基本力量。

由于国家和宗法密切联系在一起,所以各级贵族必须十分重视这种宗法关系,尊奉他们共同的祖先,树立牢固的“尊祖”观念。而直接继承祖宗的事业,代表全族最大利益的,就是周王室这个全国最大的“大宗”和周王这个地位最高的“宗子”。所谓“大宗维翰”、“宗子维城”,各级“小宗”都必须结合在周王的周围,对周王无限的崇敬,这就是“敬宗”。等而下之,其他各级宗族成员,都要以各级“宗子”为核心,表示“尊祖”和“敬宗”。因此,“尊祖”和“敬宗”,就成了维护宗法制度的基本信条。

以周王为首的姬姓贵族,在整个奴隶主贵族阶级中占居首要的地位,所谓“周之宗盟,异姓为后”。但是这并不排斥异姓贵族。一方面,宗法制度的原则,通行于所有的姬姓贵族;同时,在姬姓贵族和异姓贵族之间,还要通过姻亲关系,结成亲戚之国,以加强联系。同时,周朝贵族也懂得“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同姓近亲婚姻不利于后代的道理。因此,周天子常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就是这个原因。这种甥舅关系,是对宗法关系的补充,也是宗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依据宗法制度的嫡庶、长幼、亲疏等项关系,确定了周朝贵族的贵贱、大小、上下各种等级区别。这些等级区别,形成为奴隶制的各种名分。“夫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名。”就是说,按照名分,确立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依据这些规范和准则,制定有关社会政治的礼法制度。为了保证这些礼法制度的实施,必须依靠政令刑罚等强制手段。所以,后来的孔子极力主张“正名”,要从确定名分入手,以求得社会政治的稳定。

西周时期的另一项重要社会制度,是井田制。它是西周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并和宗法制紧密相连。

周天子在名义上是全国土地和人民的最高主宰者,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天子以天下宗主的身份,将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人民分封给新旧诸侯。诸侯国的国君在封地内又有最高权力,这又形成“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的局面。事实上,这是泛指一般的土地和所有有臣属关系的人民,主要是就政治上的统辖关系而言。在诸侯国的统辖范围内,再将部分可耕地建立采邑,分封给卿大夫,形成卿大夫之家。各卿大夫之家,再将所属范围内的土地分封给士。这样,各级贵族各自成为所受分地的实际占有者。他们世代相承,形成层层相属大小不等比较稳定的奴隶制经济单位。

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周代的垦田是极其有限的,主要集中在一些都邑的周围。特别是王都和诸侯国的近郊,即所谓“国中”,比较好的熟田大都集中在这里。“信彼南山,维禹甸之。畇畇原隰,曾孙田之。我疆我理,南东其亩。”这就是指镐京闻外终南山下的辽阔田野里,由王室主持开垦的大片良田。这些良田,都经过精心的疆理,按正南北和正东西的方向,有纵横交错的大小道路和灌溉沟渠,整治成十分方正的大小相连的方块田,这就是标准的井田。

井田的疆理,一般是以每一块为100亩(约合今31亩多),作为一个耕作的单位,称为一田。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面积约为一平里。十井称为一成,百井称为一同。依当时农业生产技术状况,每一个劳动力大约可耕作约一田之地,所以也有以一田为一夫,十夫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作为计算大田的单位的。

耕作井田的农夫,笼统地称之为“庶人”或者“庶民”。他们一般实行大规模的集体耕作。《诗经·周颂·噫嘻》一诗里所说的“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是描写在成王的号令之下,由百官督促着成千上万的“农夫”,疾速地挥动农具在大田里“耦耕”,大片的田地很快播种完毕。在耕作时,“田畯”一类的头目要监督管理,各级贵族也经常到田间亲自指挥。

属于那些卿大夫之家的采邑,规模比王室或公室的“国中”当然要小得多。为他们所有的“庶民”,其家室大都集中在这些“公子”的邑里。这些“庶民”长年在田里劳作,饭食要由妻儿送到田里,自己则歇息在田间的“芦”(临时搭的茅草窝棚)里。到秋收完毕,才能回到自己的矮小破烂的家,与妻儿一同过冬。在过冬时,他们还要为“公子”田猎,剥制兽皮,酿造春酒,收藏冰块以及其它各种劳役。他们的妻女也要为“公子”采桑、养蚕、织帛、缝制衣裳等。每年年终,当他们的“公子”祭奠神主的时候,把他们都召集到“公堂”里去,由他们高呼“万寿无疆”以后,赏赐给他们一觞春酒,表示对他们的慰劳。这就是当时一般的庶民百姓在“井田”制下的生活。

在井田制下,卿大夫以下的贵族所分得的田地,不经王室或公室的特许,是不得随意转让买卖的,这就是“田里不鬻”,因而是称之为“公田”。西周中晚期以后,在“公田”之外,一些贵族又往往驱迫庶民或奴隶开垦荒地,增加份外的田地。有时王室也常将一些未垦辟的荒地或山林随意赏赐给下级贵族。这些田地不属于“公田”,不征贡税,实际承认它们为私有,称为“私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