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三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