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具体分析这一规定,保护了三层含义:
(1)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计算。
即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就应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已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时的计算办法。
劳动者因工作岗位不同,所得工资也有高低之分,对于工资过高的劳动者,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有所压低。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月工资的计算标准。
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一般来说,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一次性发给。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劳动者和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年限是不一样的。对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可以看出,对于一般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并没有十二年高限的规定,即劳动者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了二十年,用人单位就应向其支付二十年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