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有以下规定:
其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无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六类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以上七类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劳动者是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预先通知(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即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其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四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但是,企业在进行裁员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其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四十八条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属于非因劳动者意愿而导致的终止,也是非正常情况下的终止,用人单位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另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