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裁减人员是有顺序的,要优先留用一些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一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着较为长期的劳动关系,或是家庭负担较重,需要给予适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