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明确了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而对部分无效或者个别无效的条款必须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效,则必须依法进行修改,不得删除。如果是可选择的次要条款,可以修改,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