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一规定为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划定了标准。依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只要让劳动者从事了劳动,从用工那一天开始,即建立了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认定劳动关系的开始,不是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日开始,而是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这一规定前进了一步。《劳动法》的规定是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从文字上看,劳动关系的开始是以劳动合同的订立为标准的。对于那些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认定劳动关系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把这种情况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看待,产生争议时,也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在劳动者从事工作之前。这时如果不明确劳动关系起止的界限,易于在这一问题上形成争议,劳动关系的双方都可以根据劳动合同订立的日期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要求。从劳动关系的含义上讲,也是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付出时,才能形成劳动关系。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只是一种意向,一种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意思表示付诸行动之前,劳动关系是不存在的。《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涉及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都是计算或认定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