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牙体牙周病不能作保存治疗的牙齿,如残根、残冠、极度松动的牙齿。
(2)多生牙、异位牙影响咀嚼功能者。
(3)乳牙滞留,影响恒牙萌出者。
(4)智齿阻生,反复引起冠周炎者。
(5)外伤后牙冠折断至龈下或同时有牙根折断无法修复者;位于骨折线上的牙齿伴有感染,影响骨折愈合者。
(6)影响义齿修复设计、矫正设计、按治疗计划需要拔除的牙齿。
(7)放射治疗前需要拔除的牙齿。
(8)引起身体其它疾病(如风湿性心脏病、细菌性心内膜炎、肾脏病、上颌窦炎、虹膜睫状体炎等)可疑的病灶牙,可考虑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