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赋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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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国内消费税(1)

人们应该按照他们从良好的公共秩序中所享受到的利益的多少来缴纳税款,以用于支付公共开支,即按照他们财富或财产的多少来缴纳税款,这一点是人们所公认的。然而,财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财富,一种是潜在的财富。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真正的富有,要依据他在衣、食、住、行以及其他方面的实际享受情况而定。有些人虽然拥有巨额的资产,但如果他们不进行消费,不使用其财产,那么,他们的富有就是潜在的富有,或者说是假想的。与其说这些人是财富的所有者,还不如说是为别人掌管财产的操劳的管家和司库。

2.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应按照每个人所得到的多少和实际享受的多少来缴纳税款。那么,我们首先应该做的是通过计算每位国民的消费支出来统计出本国国民消费总额,然后计算出公共开支占全部国民消费总额的比例。当然,正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这两者的计算都非常困难,尤其是前者。

3.其次,我们必须准确地理解消费税的确切概念。消费税是对成熟到可以消费的所有特定必需品征收的赋税。换句话说,在谷物没有制成面包之前,在羊毛没有织成毛织品——或者更确切地说,在没有制成衣服之前,是不能对它们征收消费税的。但对最终的制成品例如衣服征收消费税时,就相当于将羊毛、织布以及裁缝工艺,甚至是针线的消费税都包含进去了。可是,这样做是非常麻烦的,也很难操作,因为我们很难区分完全成熟的消费品和未成熟的消费品。所以,我们首先应该编制一份天然产品及人工制成品的目录,列明那些最经常被人们购买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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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LEDGELINK我国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及计算公式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

品等。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

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

税率)÷(1-比例税率)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

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

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费品,并同时在它们身上或者存储它们的包装上加盖官印。接下来,我们只要计算一下每件产品在被消费之前还需要耗费多少劳动和费用,就可以计算出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举例来说,假如有两种价值均为一百英镑的布料,一种是用于制作窗帘的花布,另一种是用于制作高级男装的衣料。我认为用于制作高级男装的布料应缴纳的国内消费税应该高于用于制作窗帘的花布的缴纳额。因为,用于制作窗帘的花布只需要简单缝合就可以使用了,但是,衣料要制成衣服,还需要裁缝、线、丝、针、顶针、纽扣和其他许多零零碎碎的东西,所以这些附加的零碎物品的国内消费税都应该加在衣料的国内消费税中一并征收,除非这些零碎物品的价值大到值得单独征税,并列入到上面我们所说的目录中。例如像纽扣、花边、丝带的价值有时候就很大,就有可能会单独征税。

4.加在衣料中与衣料一并缴纳消费税的物品,应该尽可能地限于仅使用在衣料上的物品,或者那些很少用于其他东西上的物品。例如某些特殊类型的花边,如果没有直接用于衣料上,就不应该同衣料一并缴纳国内消费税。对于谷物来说,为将其制成面包而花费的磨制费、筛制费及发酵费等费用,就应该加在谷物上面与谷物一并缴纳国内消费税。除非像我们前面所提到的特殊情况,其中有些项目适宜于单独征税。

5.这里还有这样的问题,对于那些出口的本国商品是否应该征收国内消费税呢?对于那些为了补偿出口而进口的国外商品是否应该征收国内消费税呢?我认为,出口的本国商品不需要缴纳国内消费税,因为它们并没有在本国被消费。但是,对于那些为了补偿出口而从国外进口并在本国消费的商品,假如其在外国出口时没有缴税,那么,在本国进口时,就必须对其征收国内消费税。这样一来,就避免了对同一消费品重复征税。但如果从国外进口的是金条,我们又将其铸造成了货币,那么我们就没有对其征收国内消费税的必要了,因为货币的流通会带来需要缴纳国内消费税的商品。但如果这些金条被铸造成了家用的餐具或者器皿,或者是被炼成了金丝、金丝花边,或者被打造成金箔,那就要对其征收国内消费税。因为当金条被制成这些商品后,它们就被消费掉了,打金丝花边和镀金就是典型的例子。而我之所以认为我们通常所谓的

“关税”是不合理的赋税,原因就在于此。不论这种物品在国内作何用途,一概在消费前对其征税,是不合理的。

6.关于累积的国内消费税,我们已经几次谈到了,其含义是将多种物品结合在一起作为一种商品来一次性征税。例如,制造某种特效药或者解毒药,需要很多种药材,而这些药材又只能用来制造这种药品,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对这种药品征税,就实现了对所有药材的国内消费税的征收。因为这种药品使用了全部的药材,并且这些药材之间的配比比例是一定的。同样的道理,对布匹征收国内消费税,就相当于对制造技术、制造工具、羊毛都征收了国内消费税。以此类推,其他的商品也是一样。

7.但是,有些人主张把对所有商品的国内消费税累积到某一种特殊的商品上去征收,例如某种最接近于所有消费品的共同标准的商品。这显然是曲解了“累积”的含义。这些人提出这种主张的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