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赋税论
46165600000020

第20章 刑罚(2)

18.我还可以举出更多详细的例子。但是,如果我以上所说的话是合理的,那么,就已经足够说明问题了;如果我以上所说的不合理,即使举出再多的例证,也没有任何用处。因此,我只想再举最后一个例子,一个最契合我们目前时代和情况的例子,那就是有关处罚宗教异端分子的方法的例子。

19.如果法官相信一旦他同情了某个宗教伪信徒,他就会为此受到上帝的惩罚的话,那么他一定不会同情宗教伪信徒。由于这个原因,如果人们想要得到信仰的自由或公认的信教自由,那么,他们就要为此付出代价。另一方面,法官也有可能会允许伪教邪说的存在。这是个事实,至少可以从国家的惯例中很明显地看出来。比如,一切国家对外国使节都赋予信仰自由,即使是那些奉命前来并且目的只在谈判一些暂时性的琐碎事务的使节,无论他们的宗教信仰是多么地令人厌恶,我们都不会干涉。

20.因此,由于法官有权利允许或者默许那些他所认为的适合信仰的宗教的存在,同时也有权利惩处那些他认为不宜信奉的宗教的信徒们;又由于如果国家对异教徒处以死刑,或者断肢之刑,或者监禁之刑,那么,这样做的后果不仅是等于处罚了国家本身,而且还会使各种异端邪说广为散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罚款才是惩罚异教分子最适当的方法。罚款这种方法不但完全不会有苛刻之嫌,而且,只要信仰自由与国家的安宁与和谐不相违背,那么,它反而会鼓起人们对信仰自由的希望。这是因为,无论哪一种异教分子,他们都不会奢望自己在违反了公共秩序之后还能够被社会宽容。那么,如果他们愿意遵守公共秩序,他们就不会对那些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公共秩序的法官表示不满,也不会抱怨那些由他们自己引起的事故而需负担的费用。

21.其次,既然我们有理由宽容那些有良心的异教徒,并准许他们

有信教自由,那么,对于那些宗教伪信徒,特别是那些滥用神圣的宗教去掩盖其世俗企图的伪善者,我们也有理由对其进行严厉处置。为了对这两种类型的异教徒处以适当比例的罚款,首先要区分这两类人。现在有没有更简单而且更有效的方法来区分这两类人呢?对于那些终日埋头于自己的职业,每天劳动十小时的人来说,如果他们忠于自己的信仰,那么,他们会不肯为了他们的信仰不被法官干涉而每天多劳动一小时吗?这就像虔诚的信徒会比那些不虔诚的信徒每天多花一小时的时间来祈祷一样。换句话说,那些身穿价值二十一先令每码的毛织品的虔诚信徒们,为了他们的信仰不被法官干涉,难道不肯换穿每码价值二十先令的毛织品吗?那些不肯这样做的人,都不是真正的信徒,或是肯为信仰受苦的人,无论他们如何自吹要为信仰牺牲。

22.关于这一点,也许会有人反对我,认为即使可以容忍某些邪恶的宗教,但是不能让所有的邪恶宗教都放任自流,比如那些破环公共安宁的邪恶宗教势力就不能容忍。对于这种反对的论调,我的回答是:

知识链接

NOWLEDGELINK英国国教

英国国教(ChurchofEngland),英国在宗教改革中建立的

民族教会,也称英格兰圣公会或安立甘教会。英国17世纪经历了很多战争、斗争,国王与国会之间的斗争。英国16世纪亨利八世因为不满意教皇不批准他和他的西班牙妻子离婚,因为她没有生育,英国王位的继承权可能旁落到其对手西班牙王室的手中,所以在英国发起宗教改革,英国教会脱离罗马教会,成为英国的安立甘宗,英国国王把自己封为教会的最高领导人。

首先,任何和国教分离的教派,无论势力多小,都不会像我们所希望的那样同我们整个国家统一、安定的目标相一致。而且,无论这些教派多么具有良知,对整个社会说来,都存在巨大的潜在危害。例如,文讷和他的同谋者所采取的行动的动机还是好的,是发自其内心的良知,他们从容就义的行动可以证明这一点;但是,他们坚决认为国王是耶稣

基督的权力的篡夺者,这就是他们的罪恶所在,他们危害到了国家的安定,所以,决不能给予宽恕,也决不能同其他一般的邪恶异教分子同等对待。

知识链接

NOWLEDGELINK文讷与“第五王朝派”起义

文讷(ThomasVenner)是伦敦的一个酒桶匠。他领导了

1661年1月6日“第五王朝派”起义。参阅《关于对1661年伦敦叛乱发动者的控诉和审问的报告》,原载《素默尔文集》

(“Somers,Tracts”),1812年版,第7卷,第469—472页;豪威尔:《国家审讯集》(T.B.Howell,“ACompleteCollectionofStateTrials”),第4卷,第105—120页和第67—70页注;贝奈特:《现时代的历史》(GilbertBurnet,“HistoryofHisOwnTime”),第1卷,第160—161页。

23.但是,从另一方面说,不管那些异教邪说的力量有多大,事实上不使用死刑、监禁或切断肢体这些刑罚手段,也能加以抑制,并使其不至于危害国家的安定与和平。简单地说,危害性最大的异教邪说不过于那种不相信“灵魂不灭”的邪说,这种邪说会使人变成禽兽,丧尽天良;这种邪说还会使人无恶不作、无所畏惧——只要能逃避掉人类的法律对他们罪行的刑罚,而且会使人对一切人们所注意不到的邪念和企图完全失去戒心。不过我认为,即使是对这种异教分子,用下面的方法来处罚他们也足够了,即把他们当作禽兽来看待,使他们一无所有,因为他们对于应该如何获取财富这种事情是没有任何良知的;剥夺他们做证人或提供证词的权利和资格,因为他们根本不可能说实话;剥夺他们享有任何荣誉和官职的权利,因为他们只考虑自己,不会保护别人;此外,还可以通过让他们作最大限度体力劳动的方式来对其进行处罚,国家从他们的劳动中所得的好处,就相当于我们所说的罚款,而且是最丰厚的罚款。

24.对于危害性相对较小的其他各种异教邪说,可以根据各自情况

的不同分别处以适当的罚款。确定罚款金额的标准是:法官所能了解到的这种异教邪说在被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其潜在危害性的大小,以及预防这种危害所需要的经费开支是多少。

罗马广场因宣传日心说而受火刑的布鲁诺

25.我们正在讨论的是怎样预防和纠正宗教中的异教邪说。前面我们已经讨论了怎样处理犯罪的“羔羊”,接下来我们来谈一谈怎样处理“牧羊人”的问题。牧师是有不可逃避的责任的。这是因为,在我们国家有许多学校是不收任何学费的;各大学以及其他类似的教育机构都有充足的教育经费,完全有能力担负

起传授保卫国教的知识的重任;并且,我们还有许多为此目的而建立的图书馆。此外,在我们的教会中,德高望重的人占有很大的比例,并且他们都兼有财富、荣誉和权力,这种实力是其他的教会所不能比拟的。在这样的情形下,假如“羔羊”是由于我们牧师的懒惰、形式主义、无知和生活不检点而迷失方向、误入歧途,比如患上皮肤病,或是被狼和狐狸吞食,而我们却认为挽救所有这一切的方法只有去恫吓那些误入歧途并且执迷不悟的“羔羊”,或者是将那些患上皮肤病的“羔羊”连毛带皮都剥去,那么,我们的做法是不可理喻的。其实,事实恰好相反,法力无边的神一定会向那些“牧羊人”索回被狼和狐狸所吞食的鲜血的。

26.因此,如果牧师会由于某些人脱离教会而损失弃教者所支付的那部分什一税,而弃教者不仅要为分裂教会的罪行缴付一定罚款,而且要负担新加入的教会和那里的牧师所需的费用,我认为这样才是更加公

平的。其实弃教者所负担的那一份什一税并没有被免掉,还是被国家悉数收去。

27.此外,明辨是非的人都知道,我们的牧师之所以能够享有他们现在所拥有的崇高地位,绝不仅仅是因为他们会传教,或者是因为他们的某些宗教观点和见解比一般人更高明,或者是因为他们能够用教父和圣经的言辞来表达自己的见解。可以十分肯定地说,人们之所以给予他们以崇高的荣誉,那是因为他们是上帝的忠诚的信徒,他们能够在克己、禁欲以及苦行方面以身作则,并能够使人们以他们为榜样,来遵守上帝的教诲和训诫。如果牧师们所做的事情仅是在教坛上做那些枯燥的传教授法的话,那么人们就会说这些教法早已印成文字书籍,并且所印份数已经超过实际需求的一万倍以上,而且今后还有可能出现更加具有说服力的教法,那么,人们又何必给他们以那么大的荣誉呢?使罗马教派得以长存的是修道院的纪律,而使它走向灭亡的却是红衣主教和教长们的奢华生活,这是人所共知的事情。

知识链接

NOWLEDGELINK红衣主教

教廷大臣,因戴红帽、穿红衣之故而得名。枢机主教是天主

教会内仅次于教宗的高级圣职幕僚,俗称教会亲王。这些才德兼备的教会菁英,是由教宗亲自甄选,协助教宗管理普世教会的事务。能够享有红衣主教教衔的,通常是各大教区大主教上级的都会主教和宗主教,或是梵蒂冈教廷的内阁成员。教宗出缺时,按法律只有他们才有权选举教宗。

28.因此,总结上面关于教会问题的讨论,我们的中心思想就是:如果牧师的培养所不是过于庞大繁杂,那么就对教会的安宁有很大的益处;如果牧师的生活作风很严谨,则他们就会和信徒们相处融洽;当教会由于某个成员的弃教而蒙受损失的时候,如果让牧师来承担这损失中的一小部分的话,那么牧师就会对这种损失有切身的体会。我这样说也是合乎情理的。至于处理这些事情的方法和准则,我想就把它们留给相

关的人们去考虑吧。29.关于刑法和刑罚,我还想补充一点看法,就是关于刑法和刑罚

的滥用问题。如果制定刑法的目的不是为了防止人们犯法,而是为了使人受到处罚,那么这就属于滥用刑罚;如果执行这些刑法的人不在人们犯罪之前把犯下这种罪行会受到的刑罚公布于众,而是在有人犯罪之后才以刑罚去对付那些可怜而又不是故意犯罪的违犯者,那么这也属于滥用刑罚。这和警察不贴出警岗附近不得小便的布告,就伸手去抓违反的人的上衣索取罚款的做法是完全一样的。